西南軍政委員㑹文教部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文民聯字第一號聯合指示各省(區)、市文教、民政廳、(局)屬査西南區各地現有的保育院所,所收容的兒童,絕大部份是孤苦無依的,收容後一般的是以進行文化敎育爲主,待小學課程修業完畢後,其年齡增長,卽不適合保育院所的生活,須分別介紹就業或轉學,繼續予以培植。凡有保育院所的地區,應按具體情况,作有計劃的適當處理。爲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地保育院所超齡兒童,應由其直接領導機關負責,根據其年齡、身體狀况及工作能力,介紹適當職業,並與當地各機關、各生產單位、學校、團體及一切社會救濟機構進行洽商,於增添服務人員時,儘先予以錄用。 二、各該地區生產敎養院、救濟工廠及各種習藝處所等,對是項兒童,應儘先予以收容安置,使能學得一技之長,自立謀生。 三、各該地區保育院所已畢業兒童人數較多,一時不能全部介紹適當職業,且係無家可歸,確遇困難時,得根據實際需要情形,成立專業訓練班(如護士、會計、保育等),施以專業敎育後,介紹相當職業。
四、各保育院所現行敎育方針,應爲文化敎育結合勞動生產敎育,特別注意培養其就業技能,畢業後使能充分就業。 五、個別的畢業成績優良者,得保送投考公立中等學校(主要是技術學校),主管敎育機關,應根據實際情况予以人民助學金,如助學金仍不能維持在校全部必需費用時,各該原保育院所,應酌情予以補助,
以上各項,希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