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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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337
颗粒名称: 農林
分类号: F307
页数: 18
页码: 165—170
摘要: 西南廣大地區已獲得解放;國民黨的反動派集團的武裝力量已被殲滅;廣大農民羣衆解放後,國家主人翁的責任感和對於人民政府的信賴,在加速的增長中;再加以人民政府的積極扶持與推動,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人民解放軍的積極協助,在這些有利條件下,上述春耕和生產中的困難,是一定可以克服的。一九五〇年農業生產的繼續保持和某些農作物的增產。
关键词: 农林经济发展 农林建设

内容

一、我西南地區戰爭基本上已告結束,人民已獲得解放,爲了迅速醫治國民黨反動統治多年來遺留下來的破壞和戰爭創傷,爲了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必須積極從事於工業生產和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現在春耕季節已經到來,佈置春耕,保證今年有一個良好的收成,已成爲我全西南黨政軍民一個極端重要的緊迫任務,我各級人民政府和所有農村幹部,對於當前的春耕應引起特別的注意,採取必須的步驟和辦法,迅速予以準備和佈置。在戰爭甫告結束、人民初獲解放的西南,來佈置解放後的第一個春耕與推動農業生產,自然有很多困難,例如國民黨特務匪徒們還在騷擾,生產遭到破壞,社會秩序尙未完全安定;農民長期遭受着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殘酷壓榨,生產資料和工具缺乏;支援戰爭的任務尙未完全結束;農民羣衆的敎育和組織還很不夠,農會基本上尙未建立,我農村幹部不定,西南初獲解放,任務頻繁等等。但是,西南廣大地區已獲得解放;國民黨的反動派集團的武裝力量已被殲滅;廣大農民羣衆解放後,國家主人翁的責任感和對於人民政府的信賴,在加速的增長中;再加以人民政府的積極扶持與推動,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人民解放軍的積極協助,在這些有利條件下,上述春耕和生產中的困難,是一定可以克服的。一九五〇年農業生產的繼續保持和某些農作物的增產,是完全可能的。
   二、今年農業生產的方針,根據西南的具體情况,首先在於爭取把一九四九年原來耕種之土地,全部繼續保持生產,不使荒廢,並在這一基礎上,爭取略加提高。爲貫澈這一方針,在佈置春耕和推動生產時,必須解决下列與春耕和生產有關的重要問題:
   (一)必須堅决剿滅土匪特務武裝。國民黨特務反動派勾結惡霸土匪和潰兵及少數會門地痞,並欺壓挾持少數貧苦農民,武裝反抗人民政府的徵粮和其他民主實施,搶刼與殺害我軍民,摧毀生產工具,破壞物資與交通,謠言煽惑,搗亂革命秩序,這是佈置春耕推動生產的極大障礙,我全體軍民各界必須關結一致,互相配合協助,根據“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奬”的政策,堅决消滅之。這是勝利完成春耕和恢復生產的先决條件。現我人民解放軍各部隊,業已展開剿匪,不少地區的剿匪工作已獲初步成績,卽應結合廣大民衆不怕任何艱苦困難,主動的尋找土匪特務武裝作戰,務求盡殲,以期安定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生產。
   (二)各級政府必須要根據農民的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幫助農民解决春耕的困難,諸如勞動力的組織,畜力困難的克服,種籽農具的調劑,肥料的增加等。必要時政府還可酌量撥出一部份公粮作爲農業貸款,扶助貧苦而勞動的農民生產,並與農會根據具體情况硏究出適當辦法實施之。此外爲了防止春荒,各地還可根據當地情况,適當提倡種植早熟農作物,多種洋芋、包穀、蔬菜之類。
   (三)本區減租條例卽將公佈,凡能實行減租的地區,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等所出租之土地,不論力租、物租、活租、定租、必須根據減租條例規定之租額實行二五減租,減祖後農民仍應實行交租。 (四)嚴格執行合理負担政策。最近在徵收一九四九年度的公粮中,由於任務緊迫、情况不熟、幹部數量少,並利用大批舊保甲人員徵收,難免發生一些畸輕畸重不夠合理的現象,但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是一時的,我各級人民政府已在糾正或補救中。今年秋收後的一九五〇年度公粮徵收,必能按照實際產量及各階層的負担能力,規定出合理的負担標準。這個合理的負担標準,將規定同等土地繳納同等負担,使勤勞耕作者不致吃虧而投機分子又有利,並鼓勵農民踴躍增產。同時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公粮徵收面,旣負担人口不得少於百分之九十,對地主的徵收額,最高不得超過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其有特殊情形者,並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五)一九五〇年我西南各地尙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原來的土地關係不予變動。但爲不影響農業生產,利於農民耕種,不使農民遭受損失,和影響整個生產起見,特規定:甲、禁止地主及富農出賣土地,及以典當抵押、贈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凡地主富農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以後以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無效。但農民與農民之間的土地買賣,則不在禁止之列。乙、禁止荒廢土地,如有荒發者,人民政府得給予處分,並得指定人去耕種無人耕種之土地。丙、保護耕牛,嚴禁宰殺耕牛,嚴禁破壞農具房屋;保護森林、苗圃,嚴禁砍伐桐桑菓木及其一切生產樹木,違者政府及農會均應隨時制止。並給以應得之處分。丁、嚴禁地主富農奪佃,並禁止浪費和破壞生產資料等行爲。
   (六)嚴禁種鴉片煙。爲保護人民健康,恢復與發展生產,增產粮食,要嚴格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嚴禁鴉片毒品的通令。我西南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與駐軍應普遍宣佈:甲、未種地區,絕對禁種。乙、已種地區,應自動剷除,補種其他粮食。丙、如不聽勸止仍有收種者,政府將課以罰金。到處都已禁煙,毫無運銷餘地。丁、嚴禁吸食鴉片,凡吸鴉片者應速戒絕。
   (七)整理灌漑防止水患,興修水利,推廣優良品種,防治害蟲等,均爲增加農業生產重要措施,各地政府及農業機構應依照農民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况和人力財力及技術等條件,分別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羣衆,積極進行。
   (八)提倡種棉植蔴,以補助紡織原料之不足,並發展家庭副業。
   (九)有些地區如有荒地,當地政府應組織農民與軍隊進行開荒生產。其具體辦法,由當地依據實際情况規定,報告上級批准施行。
   (十)各地應儘速的成立農民協會籌委會,準備組織正式的農民協會,並由農會開辦訓練班培養農民幹部,挑選其中最好的當農會組織員,派下鄕去担任鄕村農村會的組織工作,首先就要禁正農村基礎的根子。
   (十一)各地人民解放軍,應根據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毛主席一九五〇年軍隊參加生產建設工作指示,結合當地具體條件,進行生產及協助人民生產,藉以減輕人民的負担。
   三、所有以上問題,都是關係於春耕和生產的重大問題,各地區都應召開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和縣區鄕區農民代表會議,加以討論,並具體硏究計劃實施的辦法。惟有這樣,才能使政府的春耕和生產計劃能迅速傳達到廣大羣衆中去,成爲羣衆的運動,並使農民從春耕和生產運動中,在思想上組織上提高一步,就使一九五〇年春耕運動和貫澈全年的農業生產,能夠達到預期的要求。
   關於整編西南區原有農林事業機構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四月七日)
   爲執行中央旣定政策,對西南各地龐雜的原有農林事業機構,亟須予以適當的歸併和緊縮,並確立其領導關係,特予指示如下:
   一、整編原則
   1同一地區業務相同或性質相近者,歸併爲一個單位。無業務或業務少的裁撤,裁撤後人員轉人有業務或行政機構中工作。
   2縮編的重點在於事務人員(無技術而參加行政或事務工作者)和雜務人員(炊事員、通訊員、服務員)其次才是技術人員。
   3留用技術人員及事務員必須合乎下列條件:
   甲、技術人員確有技術,事務人員確屬廉潔,而過去工作有成績者。
   乙、接管時期內表現積極負責者。
   丙、政治上不反動,又無嚴重的貪汚行爲者。
   4對人員人數緊縮之要求:
   甲、技術人員緊縮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
   乙、事務人員緊縮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丙、雜務人員緊縮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二、領導關係的確定
   1整編後由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直轄者:
   甲、在重慶北碚之原中央農業實驗所北碚農事試驗場——加以整編,並將原中央畜牧實驗所北碚種猪站併入在該場內增設一畜牧組,再將原病虫藥械廠重慶供應站藥品器材撥給,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北碚農事實驗場。
   乙、在重慶歌樂山之原中央農業實驗所西南林業試驗場——加以整編,並將原中央林業實驗所之個別技術人員及全部工友調入,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西南林業實驗場。
   丙、在成都之原華西獸疫防治處——加以整編,並將原四川農業改進所家畜保育場血淸製造及獸疫防治部份併入,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第一獸疫防治處。
   丁、在貴陽之原西南獸疫防治處——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第一獸疫防治處。
   2機構裁撤後其人員歸西南農林部處理者:
   甲、在重慶歌樂山之原中央林業實驗所——裁撤,除併入西南林業實驗場外,人員歸西南農林部處理,原機構名稱取消。
   乙、在重慶之原農業推廣委員會——裁撤,人員歸西南農林部處理,原機構名稱取消)
   丙、在重慶北碚之原中央畜牧實驗所北碚種猪站——除併入北碚農事實驗場內,幷設一畜牧組外,其餘人員歸西南農林部處理,原機構名稱取消。
   丁、在重慶之原華西獸疫防治處重慶診療院——裁撤,人員歸西南農林部處理,原機構名稱取消。
   戊、在重慶之原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重慶辦事處——裁撤,人員歸西南農林部處理,原機構名稱取消。
   己、在重慶之原病虫藥械廠重慶供應站——裁撤,藥械器材撥入北碚農事實驗場,原機構名稱取消。
   3交由西南衛生部領導者:在南川之原中央林業實驗所常山種植試驗場—未交出前仍由西南農林部領導。
   4交由西南軍區後勤部領導者:
   在貴州淸鎭縣之原國防部淸鎭種馬牧場——此一辦法尙在中央農業部審核中,在未確定以前,仍由貴州省農業廳領導。
   5交貴州省人民政府農業廳貴州省農業改進所領導者:
   甲、在貴陽之原煙產改進處貴陽煙業改良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貴州省農業改進所貴陽烟葉改良場。
   乙、在貴州湄潭之原中央農業實驗所湄潭桐茶種植實驗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貴州省農業改進所湄潭桐茶改良場。
   丙、在貴州施秉之原貴州省農業改進所施秉美棉繁殖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貴州省農業改進所施秉棉產改良場。
   丁、在貴州遵義之原貴州省農業改進所遵義柞蠶試驗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貴州省農業改進所遵義柞蠶改良場。
   戊、在貴州之原貴州省農業改進所各區農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貴州省農業改進所直屬農場。
   6交貴州省人民政府農業廳領導者:
   在貴陽之原貴州省農業改進所——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貴州省人民政府農業廳貴州省農業改進所。
   7交雲南省人民政府農業廳領導者:
   甲、在昆明之原雲南省農業改進所——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雲南省人民政府農業廳雲南省農業改進所。
   乙、在雲南開蒙之原雲南省農業改進所開蒙墾殖局——機構業務及人員歸雲南省人民政府農業廳處理。
   丙、在雲南開文之原雲南省農業改進所開文墾殖局——機構業務及人員歸雲南省人民政府農業廳處理。
   8交雲南省人民政府農業廳雲南省農業改進所領導者:
   在雲南開遠之原中央農業實驗所開遠木棉改良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雲南省農業改進所開遠木棉改良場。
   9交西康省人民政府農業廳領導者:
   在康定之原西康省農業改進所——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康省人民政府農業廳西康省農業改進所。
   10交西康省人民政府農業廳西康省農業改進所領導者:
   甲、在西康泰寧之原西康省農業改進所泰寧農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康省農業改進所泰寧農場。
   乙、在西康駟馬橋之原西康省農業改進所駟馬橋農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康省農業改進所駟馬橋農場。
   丙、在西康西昌之原西康省農業改進所西昌農塲——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康省農業改進所西昌農場。
   丁、在西康雅安之原西康省農業改進所雅安農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康省農業改進所雅安農塲。 11交川東行政公署農業廳領導者:
   甲、在北碚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北碚防疫工作站——調派人員成立川東獸疫防治站,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川東行政公署農業廳獸疫防治工作站。
   乙、在合川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稻麥改良場合川分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川東行政公署農業廳合川稻麥改良場。
   12由川南行政公署農業廳領導者:
   在瀘縣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稻麥改良場瀘縣分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川南行政公署農業廳瀘縣稻麥改良場。
   13由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領導,委託川南行政公署農業廳代管者:
   在內江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甘蔗改良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內江甘蔗改良場。
   14由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領導,委託川西行政公署農業廳代管者:
   在成都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四川農業實驗所。
   15歸上項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四川農業實驗所直接領導者:
   甲、在灌縣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林業改良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四川農業實驗所灌縣林業改良場。
   乙、在成都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病虫防治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四川農業實驗所病虫害防治組。
   丙、在成都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家畜保育場——裁撤,獸疫防治及血淸製造併入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第二獸疫防治處。畜牧部份併入四川農業實驗所內成立畜牧組,改訂名稱爲:四川農業實驗所畜牧組。
   丁、在成都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稻麥改良場——裁撤,併入四川農業實驗所內成立稻麥組,改訂名稱爲:四川農業實驗所稻麥組。
   戊、在綿陽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稻麥改良場綿陽分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四川農業實驗所綿陽稻麥改良場。
   16由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領導,委託川北行政公署農業廳代管者:
   在遂寧之原四川省農業改進所棉業改良場——加以整編繼續工作,改訂名稱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遂寧棉產改良場。
   17交重慶市人民政府企業局領導者:
   在重慶之原四川農業公司重慶骨粉廠——加以整編繼續工作。
   三、整編工作之進行
   1凡劃歸農林部領導且在重慶附近者,由農林部負責進行整編。其劃歸各省(市)署領導或代管者,由各省(市)署人民政府農業廳與本會農林部逕洽會同負責進行整編。
   2對編餘人員應予以工作或生活之出路。
   3整編時務須深入了解,在原有人員中進行討論,隨時予以敎育與啓發,求得一致認識,減少整編之阻礙。
   以上各項希各有關部門及單位依以切實執行,並轉飭所屬有關之機構執行,辦理完竣時,具執本會備查爲要。 關於整編西南區原有農林事業機構的補充指示(一九五〇年五月十七日)
   本會前於四月七日發出軍政祕字第〇九二五號關於整編西南區原有農林事業機構的指示文一件,其中有須補充和更正之處,特再予指示如下:
   (一)第一條第4.項甲款“技術人員緊縮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應更正爲“技術人員緊縮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在第一條4.項之後,應再加列兩項,其文字如下:
   5.技術人員與事務人員的比例:
   甲、技術人員在二十人以內者,其與事務人員的比例爲五比一。
   乙、技術人員在二十一人至五十人以內者,其與事務人員的比例爲六比一。
   丙、技術人員在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內者,其與事務人員的比例爲七比一。
   6.職員(包括技術人員與事務人員)與雜員(公務員、通訊員)的比例十比一。
   薪金制機關炊事員自備。
   以上各項希有關部門及單位聯繫前指示文,予以更正及補充。 關於西南區畜牧獸醫事業的方針任務等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五日)
   查西南農林部所召開的畜牧獸醫專業會議業經結束,本會同意該會議之總結,除由出席該會代表詳盡傳達及待重加硏究審核者另由該部函達外,茲將目前急須辦理的事項,分別摘要指示如次:
   甲、西南區畜牧獸醫事業的方針與任務
   以“堅决地切實地保護現有牲畜,不使繼續減少,在這個基礎上爭取並獎勵增殖”爲方針,因此它的任務是“了解情况,硏究制定牲畜的保護及獎勵方面的政策和法令,在三年內從畜牧獸醫工作上保證糧棉增產並保持及提高牧區牲畜的常年水平,在農作區內做到畜力充足,肥料增加”,並要求農作區在三年內達到每三十畝耕地有一頭耕牛,每一農戶增養一頭猪;要求農牧區在三年內輸出一部分耕牛和猪至農作區;要求畜牧區在兩年內解决牧業上兩三個關鍵問題,及三年內有適當的畜產品輸出
   乙、關於機構與領導關係問題
   (一)第一第二兩個獸疫防治處分別改組爲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貴陽血淸製造廠及西南軍政委員會農林部成都血淸製造廠,其防疫部分的人員設備及經費,分別撥歸各該省、署籌組獸疫防治所。其餘,雲南就原有基礎設立獸疫防治所,川東獸疫防治站加以充實,川南就原四川農改所內江獸疫防治站改組爲川南農林廳獸疫防治站,川北在農林廳下設立獸疫防治站,雲南設立獸疫防治所。
   兩個血淸廠由西南農林部領導並分別委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林廳代管;獸疫防治站(所)由各省、署農林廳直轄並領導工作。
   (二)原四川農業改進所家畜保育場三台分場改組爲川北農林廳種猪改良工作站,由該廳直轄幷領導工作。
   (三)原四川農業改進所家畜保育場內江分場改組爲川南農林廳種猪改良工作站,由該廳直轄幷領導工作。
   (四)原雲南省農業改進所大普吉猪場改組爲種猪改良工作站,原滇東綿羊改良場改組爲會澤綿羊改良工作站,均由雲南省農林廳直轄並領導工作。
   (五)四川農業實驗所及原貴州農改所畜牧部分暫維現狀。
   (六)西康省農林廳泰寧農墾畜牧示範場之畜牧部分予以充實,並組織畜牧工作隊。
   丙、關於人員方面
   (一)在原則上各機構行政人員應按照規定編整,編餘者由省府或行署處理之;技術人員應按照實際需要編置,多餘人員由各省、署會商農林部予以適當的調濟及調度。茲列出下述數字,以供參考:成都血淸製造廠職員二十五,工人十七;貴陽血淸製造廠職員十九,工人十二;雲南農林廳獸疫防治所職員十,工人一;種猪改良工作站職員五,工人三;會澤綿羊改良工作站職員五,工人二;貴州農林廳獸疫防治所職員十一,工人二;農改所畜牧組職員五,工人一;西康農林廳泰寧牧場職員十三,工人四;畜牧工作隊預計職員五至七,工人一,本年度均由泰寧牧場調用;川東農林廳獸疫防治站職員十,工人二;畜牧獸醫工作隊職員四;川西農林廳獸疫防治所職員十五,工人二;川南農林廳獸疫防治站職員九,工人二;種猪改良工作站職員八,工人三;川北農林廳獸疫防治站職員七,工人一;種猪改良工作站職員六,工人二;四川農業實驗所畜牧組牧場職員九,工人八。
   (二)各機構如感技術人員不足,可由各省,署農林廳登記舊有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甄選其確有工作能力及技術並願在畜牧獸醫事業上爲人民服務者予以錄用,由各該廳人事部門加以審核並報西南農林部備查。今年內並在重慶、成都、貴陽、昆明四地各訓練畜牧獸醫工作幹部二十名,由各省,署會商西南農林部按其實際需要統一調度。
   丁、關於計劃方面
   (一)各省、署就今年內部卽將展開工作的各機構從速擬具下半年度工作計劃及分月進度表,逕送農林部備查。
   (二)各省,署除根據會議各項有關决定從速辦理外,並各根據實際情况擬具一九五一年工作計劃和經費槪算表,及五年計劃(一九五一至一九五五)大綱,於農林部召開之農林廳長會議時帶交該部。
   戊、關於法令政策方面
   (一)西南獸疫預防條例由農林部統一擬定,並呈送本會核頒施行。
   (二)保護牲畜及獎勵增殖等辦法,由各省、署按照具體情况及左列原則制頒,並報本會及農林部備查。 1.發動羣衆,自覺自動地去保護牲畜並增殖之。
   2.禁止屠宰耕畜孕畜及幼畜,凡老弱不堪使用的牲畜,須經當地人民政府許可並取得證明後,始得屠宰。
   3.凡經羣衆證實優良的牲畜及優良的飼養,管理及保育等方法,均予以奬勵。
   4.對貧苦農民飼養及增殖牲當者,可用貸款,減稅或扣牛消耗等辦法予以奬勵。
   己、關於經費方面
   (一)各省、署所接管的僞中央及僞省級的農林事業機構,其經費開支,自接管之日起,統由農林事業費項下支付。
   (二)各省、署農林廳所轄及代管的畜牧獸醫機構,應從速擬具本年度七至十二月份經費預算表及每月分配預算表,迅送農林部以憑核撥。
   庚、其他
   (一)各省、署對上項指示如認爲係急需且可能舉辦者,應卽予施行,幷將進行情形報送農林部備查;有實際困難不克實行者,卽將原因及理由報農林部備核。
   (二)各省、署有關畜牧獸醫事業如急需且可能立卽展開工作而指示中並未提及者,可將實際情况及辦法報農林部核行。
   (三)各省、署對指示各點如認爲有按實際情形及需要予以變更者,可將理由報農林部備核;如對一般問題有具體意見者,可於該部召開之農林廳長會議時,提出討論。
   以上各點卽希查照辦理,幷轉飭所屬有關機構遵照施行。 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施辦法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日公佈)
   第一條爲有效的保護西南區森林,運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將大森林提前收歸國有之批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規定之精神,凡合於左列情形之一的森林,一律收歸國有:
   (一)非經人工撫育之天然林。
   (二)有關國防與國土保安性質之森林。
   (三)所有權不明之森林。
   (四)爲戰犯所有或侵佔之森林。
   (五)依土地改革法第三條規定應徵收之廟宇、敎堂、祠堂等土地所附歸之森林。
   (六)地主所有之森林,其面積在五百市畝以上者收歸國有,其面積不滿五百市畝者,暫歸當地農協會代管,土改時照土地改革法辦理。
   第三條凡不宜耕種之荒山荒地,限期造林,逾期不造林者,收歸國有經營森林,並得由私人承領造林,其辦法另定之。
   第四條少數民族地區之森林,其林權問題較複雜者,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况,擬具詳細處理辦法,呈准本會後施行之。 第五條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收歸國有之森林,由縣區人民政府及林業主管機關照左列步驟會同辦理:
   (一)由縣區人民政府初步調查,呈報省或行署。
   (二)由省或行署林業主管機關會向縣區地方人民政府勘查測量,分列林區所在地名稱、座落、面積、林權、林况等“附圖”呈報本會農林部核准後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佈之。
   (三)由林業主管機關會同縣區地方人民政府劃界編定,設立界標,進行管理。
   第六條國有林之開發管理,由本會農林部統籌辦理,或委託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機關負責管理保護。
   第七條上述辦法在執行中遇有不適合當地實際情况者,隨時呈報本會農林部批准後修改之。
   關於制頒處理地主林木採伐原則通飭遵行的命令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茲爲明確處理地主林木,便利各機關部隊採購木料起見,除依照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施辦法之規定外,特制定採伐原則如下:
   一,因修築鐵路或其他公共建設之需要,採購地主林木之手續,應由需用單位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接洽,經同意發給採伐證後,由區鄕人民政府及農民協會協助採伐之。
   二,暫歸當地農民協會代管之地主森林,採伐後其收益繳納國庫,但個別地主因自己投資並依科學方法繼續經營之森林,在土改前因應前項之需要必須採伐者,其收益仍歸地主。
   三,地主土地上散年之樹木,若必需伐作枕木或其他公共建設之用,其收益暫由當地農民協會代管,俟土改時一併處理。
   四,地主土地租與他人投資經營的森林,其收益在土改前歸原經營人,但經營人如屬地主成份,應依第二項處理。
   以上各點希卽遵行,並轉節所屬遵行。至本原則頒行後,西南財委一九五〇年八月九日“關於各地組織修築鐵路及採運枕木的决定”及各地人民政府原頒行的採伐林木法令中關於處理地主林木之間題,均應依據本原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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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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