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地產稅𥡴徵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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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142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地產稅𥡴徵暫行辦法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131—134
摘要: 西南區地產稅𥡴徵暫行辦法共十六條。
关键词: 税收政策 地产税收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征收地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之。
   前項所稱征稅地產,不論地上有無建築,均包括在內。
   第二條地產稅向土地所有人征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征收,但產權人、典權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者,均由土地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地產稅稅率自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依每戶所有土地之評議地價,按左表規定金額累進分級計征。 地產税分級累進税率表
  
   表列累進起點,依當地每畝平均地價以下擬定之
   第四條公有土地納稅,得免除累進,一律按地價百分之二課徵。
   第五條納稅土地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應納稅額加倍徵收之。
   第六條在同一城市,產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應合併申報計徵。
   第七條左列土地,得申請免徵地產稅:
   一、政府機關或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土地。
   三、公有之公園、名勝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土地。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土地。
   五、已納農業稅之生產農作物土地。
   第八條地產稅照全年稅額按年或按半年(三、九月)定期徵收之。
   第九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所有土地之面積、價格、所在地及使用情况等,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土地變更使用時,幷應於轉移或變更後之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土地亦按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土地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告之。
   土地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凡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隱匿土地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三條地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省,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地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土五條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地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發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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