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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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115
颗粒名称: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8
页码: 127—134
摘要: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共十六條。
关键词: 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徵收房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之。
   第二條房產稅向產權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徵收。但產權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賃糾紛未解决者,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房產稅按評議房價徵收,其稅率如左:
   一、商業用房百分之二; 二、工業用房百分之一一.五;
   三、住戶用房百分之一。
   城市空閒住房,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前項稅率加倍征收。
   第四條左列房屋,得申請免征房產稅:
   一、政府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三、公有之名勝、公園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房屋;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房屋;
   五、新建築房屋,得自落成之日起,免征二年。
   第五條房屋稅照全年稅額按季(三、六、九、十二月)或按半年(三、九月)分期征收之。
   第六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房屋建築情况、間數、價格等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房屋損壞,及有添建改裝以變更房屋之使用者,並應於轉移、變更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房屋,亦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房屋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房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告之。
   房屋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房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凡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九條納稅義務人隱匿房屋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幷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條房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不繳者,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房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房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應行注意事項
   一、“政府機關”係指各級政府組織系統內執行公務之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非本辦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二、第六條之申報期限,由各地稅務機關按其實際情况予以規定公告之。
   三、第七條之房價評議委員會,應包括下列代表,以稅務機關代表爲當然主任委員:
   1.人民政府代表一人;
   2.稅務機關代表一人;
   3.財政機關代表一人;
   4.建設機關代表一人;
   5.公安機關代表一人;
   6.民政機關代表一人; 7.工商機關代表一人;
   8.商會代表一人;
   9.民主人士代表一人(或代表會議代表一至三人)。
   四、房價評議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1.關於評議房價之計劃事項;
   2.關於評議房價之指導事項;
   3.關於評議房價工作之考核事項;
   4.關於解釋評議房價之疑問事項;
   5.關於組織評議房價委員會分會及覆核評議事項。
   五、房價評議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若干人參加評議工作。
   六、房價評議委員會得設祕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稅務機關調用之。
   七、房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或專家,於評議其本人或其五親等內之房屋價格時,應行迴避。
   八、房價評議前,應先依據各種建築之種類,面積大小及房屋生落之經濟價値、使用價値等爲標準,作典型調查,分別等級後,再行公開評議,並將評議結果,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房產稅。
   九、如已設立評議分會者,分會評定之房價,送房價評議委員會覆核後,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房產稅。
   十、房產所有人有兩處以上之房屋者,無論其用本名、堂名或化名登記者,均應向稅務機關合併申報計征,違者依照第九條規定處理。
   十一、本年春季房捐或土地改良物稅之征收辦法如左:
   1.在奉令日已依照僞稅法征收者,不必退稅,亦不再按本辦法重征。 2.在奉令日已有一部份房屋依照僞稅法征收者,其餘部份房屋,仍應用僞稅法征收。
   3.在奉令日尙未開征或正在準備按僞稅法征收者,一律改按西南區房產稅稽征暫行辦法征收。
   十二、本年春季房產稅在奉令日尙未開征者,應儘速開征,必要時得將春、夏兩季房產稅合併征收,並須於六月底前完成征收工作。
   西南區地產稅𥡴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征收地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之。
   前項所稱征稅地產,不論地上有無建築,均包括在內。
   第二條地產稅向土地所有人征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征收,但產權人、典權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者,均由土地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地產稅稅率自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依每戶所有土地之評議地價,按左表規定金額累進分級計征。 地產税分級累進税率表
  
   表列累進起點,依當地每畝平均地價以下擬定之
   第四條公有土地納稅,得免除累進,一律按地價百分之二課徵。
   第五條納稅土地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應納稅額加倍徵收之。
   第六條在同一城市,產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應合併申報計徵。
   第七條左列土地,得申請免徵地產稅:
   一、政府機關或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土地。
   三、公有之公園、名勝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土地。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土地。
   五、已納農業稅之生產農作物土地。
   第八條地產稅照全年稅額按年或按半年(三、九月)定期徵收之。
   第九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所有土地之面積、價格、所在地及使用情况等,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土地變更使用時,幷應於轉移或變更後之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土地亦按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土地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告之。
   土地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凡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隱匿土地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三條地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省,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地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土五條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地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發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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