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補充規定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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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057
颗粒名称: 關於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補充規定的通令
分类号: D925.2
页数: 2
页码: 109—110
摘要: 于一九五〇年五月十九日發出軍政祕字第一六五五號通知,對於刑事判處覆核權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該規定較原則,致在許多實際問題上,下級法院仍感困難。茲特就前項通知補充規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判处权限补充通令

内容

在目前西南區各級司法機構還不夠充實,幹部還不夠健全的情况下,建立覆核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本會曾于本年五月十九日發出軍政祕字第一六五五號通知,對於刑事判處覆核權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該規定較原則,致在許多實際問題上,下級法院仍感困難。茲特就前項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一、刑事案件判處覆核,已設有省(行署)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專區),由省(行署)人民法院或分院(專區)覆核。至判處死刑(一般的死刑)由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而覆核批准權仍由省主席(行署主任)掌握。
   二、前次的通知第一項規定“二年以下”,應改爲“未滿二年之徒刑,由縣判决後卽可執行”。爲更愼重起見:縣人民法院應於每月㡳將已執行案件的判决書彙訂成册,由省(行署)人民法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人民法院核閱;由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呈送省(行署)分院(專區)核閱。省(行署)人民院或分院(專區)於核閱中,認爲某案有覆核之必要時,應卽調卷覆核。
   三、判處二年以上未滿五年的徒刑案件,原被兩造聲明不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間,原審法院屬於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應專案呈送省(行署)分院(專區)覆核後執行;五年以上徒刑、死刑,應專案逕呈或轉呈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後執行;原審法院如爲省(行署)人民法院直接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的案件,悉送省人民法院覆核。省(行署)人民法院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可送請西南分院處理。
   四、大行政區直轄市,判處五年以上的徒刑、死刑(一般的死刑),送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覆核;關於死刑應將覆核結果呈送本會主席核閱批准。右通令遵照,幷轉所屬各級法院遵照。此令。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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