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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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038
颗粒名称: 司法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10
页码: 101—110
摘要: 爲保證有秩序的進行今年的減租退押及明年的土地改革,保護人民財富,嚴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的行爲,政務院關於新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粮指示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制定條例。
关键词: 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制度

内容

第一條爲保證有秩序的進行今年的減租退押及明年的土地改革,保護人民財富,嚴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的行爲,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政務院關於新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粮指示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地主違抗或破壞減租退押條例及土地改革法令,危害農民利益及破壞生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論處。
   第三條企圖違抗和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視其情節之輕重,處以當衆悔過、勞役或一年以下徒刑。
   (一)以出賣、出典、贈送、假賣、假典、假分家等方式,分散轉移隱瞞土地財產者;
   (二)以不法手段奪佃、抽房者;
   (三)非法索取依法應予廢除的解放前的欠租欠債者;
   (四)以恐嚇利用等手段,脅迫農民明減租而實不減者;
   (五)向農民預收或搶收地租者;
   (六)隱瞞或否認已收之押金,或故意拖延不退押金者;
   (七)拆賣房屋者:
   (八)砍伐樹木者;
   (九)出賣、殺害或故意餓死耕牛者;
   (十)破壞農具或農作物者;
   (十一)故意荒廢土地者。
   第四條企圖違抗和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按情節輕重,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一)造謠惑衆,挑撥農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關係,致發生嚴重影響者; (二)以不法行爲組織假農會或假借農會組織,逕行減租退押及分配土地,或篡奪操縱鄕村政權者;
   (三)挑撥離間製造農民內部糾紛,引起宗派鬥爭,致人民遭受財產損失或身體傷害者;
   (四)以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賄賂引誘他人,包庇其不法行爲者;
   (五)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侵奪農民已獲得之減租退押利益及已分得之土地財產者。
   第五條企圖違抗和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
   (一)爲首組織土匪武裝或勾結匪特武裝,反抗人民政府,殺害農民或其他重大危害農民利益者;
   (二)爲首組織或利用封建迷信團體,實行暴動殺害農民或其他重大危害農民利益者;
   (三)狙擊、暗殺或毒害農民及工作人員,因而重傷或死亡者;
   (四)以爆破放火等手段,燒燬房屋粮食破壞山林或水利建設,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者;
   (五)爲首聚衆以强暴脅迫手段,干涉農民運動,而致人於死或有重大破壞行爲者。
   第六條犯前條各款罪行之次要分子,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被脅迫或被欺騙而犯前條之罪行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處以一年以下之徒刑或施以勞動敎育。
   第七條犯第三條第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按土地改革法第八條之規定處理。犯第三條第二至六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應將土地、房屋、財產及租穀押金全部退還,並賠償農民因此所遭受之損失。犯第三條第七至十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令地主從依法不在分配範圍的其他財產中,如數補償所損害之財產,交當地農會協同政府處理。 第八條對第四條、第五條各款之未遂犯,得視其實際情形及社會影響與未遂原因,按旣遂犯之刑,酌予減免或施以勞動敎育。
   第九條犯第三條、第四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担白悔過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十條犯第五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担白目報供出全部情况,交出武器,確實悔過自新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十一條依前兩條悔過自新之人犯,經減免其刑後重犯者加重處刑。
   第十二條對地主之犯罪行爲,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庭)揭發檢舉密告之權,其揭發檢舉密告不實而確非出於惡意者不究;其蓄意誣告或栽贓誣陷者反坐。
   第十三條本條例之執行機關爲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死刑及五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須經省(區)人民政府或經省(區)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專署批准,方得執行;不足五年徒刑及減刑、免刑之判决須經縣人民政政批准。
   第十四條本條例適用於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全過程。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西南軍政委員會,其修改權同。 關於執行“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指示”的通令(一九五〇年十月廿七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於本年十月十三日聯合發佈了關於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的指示:對於淸理積案的重要性和淸案方針及應注意之點,作了明確的指示。我西南地區解放較遲,各級機構都不健全,尤其是各級司法機構更較薄弱,因之,各地接管之司法案件,雖經同志們的努力,已結淸不少,但據了解,舊案積壓爲數甚鉅,需要集中力量,迅予結淸,否則,減租、退押、反霸等運動開展後,司法部門將因工作的陷於被動,無法起其應有的作用。爲使這項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在本區的中心工作任務中,充分發揮其力量,務期依據本年十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的指示,參酌各地具體情形,於本年底完成淸案工作。我們結合西南目前情况,並參考了華北各地淸案經驗,提出下列意見:
   一、組織淸理積案委員會:淸理積案是一個艱鉅細緻的工作,根據西南目前情况,須要由各級政府會
   同各級司法機關,組織淸理積案委員會,配備力量,訂出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進行淸理。
   (甲)省、區(重慶市)淸案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以省、區(重慶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長)、行署主任(或副主席、副主任、副市長、祕書長)與人民法院院長及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爲正副主任委員;專區淸委會設委員五至七人,以專員(或副專員)與專區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司法機關負責人)及人民檢察機關負資人(或公安機關負責人)爲正副主委;縣(市)淸委會設委員五至七人,以縣長(市長)(或副縣長、副市長)與縣(市)人民法院院長(或縣司法機關負責人)及人民檢察機關負責人(或公安機關負責人)爲正副主委。各級淸委會其他委員由各級民政、公安、人民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羣衆團體(如工會、農會、婦聯等)中指定或推派担任。各級淸委會組成後,應將委員簡歷表按級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乙)省府、行署淸委會按實際需要,分爲若干小組,除負責淸理省、區積案外,有領導、督促、檢查專區及縣(市)淸委會工作與及時總結交流經驗的責任;幷設置裁判委員會,硏究省、區案情特殊複雜和關係重大的案件,及下級所請示或送審核的反革命案件,五年以上徒刑案件,及複雜的民事案件;惟上述案件决定的程序,與二年以上徒刑案件,及較複雜的民事案件,其决定的程序仍按本年五月十九日軍政祕字第一六五五號通令辦理。不滿二年徒刑案件及較簡單民事案件,由各級淸委會硏究决定,由各級司法機關執行。專區淸委會有重點的領導各縣(市),主要的任務爲督促檢查與幇助縣(市)淸委會工作,幷彙集所領導的各縣情况,通過專區(或專區司法機關)向省、區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作淸案半月報告。縣(市)淸委會按實際需要分爲若干小組,進行淸案工作,對案情複雜、關係重大的案件,得設裁判委員會硏究處理,幷通過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司法機關),向專區或專區司法機關作淸案旬報。關於組織及行政方面的事務,由兼職主委或副主委的各級司法機關負責人辦理。
   (丙)淸委會的工作幹部(審判、調查、助審、文書等)應按實際需要配備人員,由各有關部門,如民政、公安等機關臨時抽調,幷邀請工會、農會、婦聯等羣衆團體協助,而以各級司法機關爲主體;各級領導對於淸案工作幹部,應使明確淸案工作的重要性,幷領導他們細心硏究政策,發揮工作積極性。
   (丁)各級淸委會於淸理積案任務完成後,隨卽裁撤。
   二、淸理積案的步驟和重點:淸理積案應視影響的大小,利害的輕重,有步驟、有重點的進行。除依據中央指示對反革命案件、破壞國家經濟建設案件、及對西南目前中心工作任務有關的案件,應先抓緊時間妥愼迅予淸理外,幷視需要分編小組,淸理一般在押犯人的刑事案件。在這類刑事案件結淸之後,仍可分成小組,依先刑事後民事的次序,根據具體情况,採用集體審訊、集體調解、就地審訊、就地調解、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小組可依照案件的性質分工淸結。各地區之間,可相互交流經驗,學習所創造的有效與良好的工作方法,進行淸理一般案件。對案情特殊複雜和關係重大,須要周密與愼重處理的案件,爲免致拖延時日,影響一般案件的淸理,可交由裁判委員會硏究處理。
   三、淸理積案應注意事項:
   (甲)淸理積案委員會所處理之案件,仍應以各級司法機關的名義進行與審判,因爲淸委會本身幷不是一級司法機構,不要以淸委會的名義對外,各級淸委會對下級淸委會的指示與命令及對上級淸委會的請示、報告,均應通過各級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行之。
   (乙)淸理積案應與監所密切結合,加强對犯人的敎育,啓發犯人坦白,使犯人自新。審判人員應經常與監所交換犯人思想情况,結合淸案。對在押未决犯的處理,幷可配備幹部到監所裏去,進行審判與啓發敎育。
   (丙)在淸案時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與羣衆的密切聯系,必要時得邀請參與。在淸理一個區的案件時,可有計劃的邀請該區有關幹部與羣衆代表協助審判,調解,與調查證據,搜集材料,聽取羣衆的意見。區政府協助淸案,應視爲分內工作,對民事及輕微刑事案件,區應領導鄕鎭調解組織,主動向縣保證調解一些他們所熟悉的案件,在縣(市)淸委會的小組,就地審判與調解時應主動的協助做好準備工作(如傳集證人、調查證據等)。
   (丁)在淸案期中,各級司法機構應加緊處理新收案件,使不致再又積壓起來。積案淸理完畢,應儘量爭取每月收結案件的平衡。
   淸理積案工作結束之後,幷希將淸案經過,工作中所採用和創造的方式、方法、經驗敎訓,作成總結,彙報本會司法部。希切實執行,幷轉所屬及有關機關遵照。此令。
   關於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規定的通知
   (一九五〇年五月十九日)
   前據川西行署來電請示:“關於刑事案件之判處覆核權限,在中央未統一規定前,可否暫行規定:(一)二年以下(包括二年)徒刑,由縣判决後卽可執行;(二)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須經專署覆核後執行;(三)五年以上徒刑、死刑,須經行署(省)覆核後執行。”現已呈奉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曁最高人民法院准予暫行。特此通知,希轉節所屬切實遵行爲要。 關於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補充規定的通令(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在目前西南區各級司法機構還不夠充實,幹部還不夠健全的情况下,建立覆核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本會曾于本年五月十九日發出軍政祕字第一六五五號通知,對於刑事判處覆核權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該規定較原則,致在許多實際問題上,下級法院仍感困難。茲特就前項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一、刑事案件判處覆核,已設有省(行署)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專區),由省(行署)人民法院或分院(專區)覆核。至判處死刑(一般的死刑)由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而覆核批准權仍由省主席(行署主任)掌握。
   二、前次的通知第一項規定“二年以下”,應改爲“未滿二年之徒刑,由縣判决後卽可執行”。爲更愼重起見:縣人民法院應於每月㡳將已執行案件的判决書彙訂成册,由省(行署)人民法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人民法院核閱;由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呈送省(行署)分院(專區)核閱。省(行署)人民院或分院(專區)於核閱中,認爲某案有覆核之必要時,應卽調卷覆核。
   三、判處二年以上未滿五年的徒刑案件,原被兩造聲明不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間,原審法院屬於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應專案呈送省(行署)分院(專區)覆核後執行;五年以上徒刑、死刑,應專案逕呈或轉呈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後執行;原審法院如爲省(行署)人民法院直接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的案件,悉送省人民法院覆核。省(行署)人民法院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可送請西南分院處理。
   四、大行政區直轄市,判處五年以上的徒刑、死刑(一般的死刑),送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覆核;關於死刑應將覆核結果呈送本會主席核閱批准。右通令遵照,幷轉所屬各級法院遵照。此令。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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