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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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006
颗粒名称: 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95—96
摘要: 爲處理本會所轄地區之原殘廢軍人敎養院傷殘官兵及其家屬,規定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关键词: 干部任免 事项通知

内容

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七日)爲處理本會所轄地區之原殘廢軍人敎養院傷殘官兵及其家屬,特予指不如下:
   一、對於原殘廢軍人,各地區政府應本負責精神,予以適當之處理。
   二、具體處理辦法規定如左:
   1.個人建立生產且能維持生活者,公家不再負担,可視需要酌情發部份安家費。
   2.有生產能力(經商敎書等)且能自給一部,但其資金或居住有困難者,可酌情補助其生產資金若干(補助數以供其能生產自給維持最低生活爲限),並協助其解决其他謀生方面必需解决之困難,使其能獨立生活。
   3.有家可歸,自願囘家且確能生活者,給川資遣散。遣散辦法:
   甲、按籍貫編組,有舟車可乘者,外省遠縣(市)盡量利用舟車,派專人帶到一定地點,交當地軍管會或政府遣送。
   乙、不必乘舟車者,或無舟車可乘者,製轉送證,按縣(市)轉送。證上須註明路費發管幾大,視其體力限期到達指定縣(市),由該縣(市)政府續發路費轉送,以至原籍。不准向鄕保索資,亦不准鄕保借故開支費用。
   丙、轉送證應該是幾聯式的,除由其本人持執一聯外,每個應轉送地區政府合給一聯,續發路費,轉送的政府憑證報銷。
   4.無生產能力或半生產力且無家可歸者,留院組織生產,改敎養院爲一生產目給機構,由公家酌出資本。
   5.原殘敎院職員,根據新機構須用者留職,剩餘的分別轉業,吃面子飯且無能力者遣散。
   三、一切所需之經費,由各接管單位或省、署、市造具預算,逕向本會財政部請領及報銷。
   四、關於資遣囘籍者、應有組織地分批分路遣送出境,並將資遣計劃,辦法及經過路程,在每批出發之前,先一個月報知本會;同時逕行通知應辦轉送續發路費之各地區政府機關,取得聯絡,以便其準備辦理。
   以上各項,卽希各省、區、市切實執行,並隨時將執行之經過及各項實際情形,詳報本會爲要。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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