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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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933
颗粒名称: 民政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24
页码: 72—96
摘要: 西南解放不久,社會秩序尙待進一步確立,土地改革之準備工作尙不完備,故在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一年秋季以前的兩年內尙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故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所有西南地區均不進行土地改革。由於造成災荒基本原因的嚴重,及西南地區解放不久,幹部不多,工作無基礎,救災無經驗,所以在短期內災荒未能完全克服。因此在目前春災雖已渡過,但有些地區的夏災又已開始,並有些地方相當嚴重,特此提出以下數點,望各地作爲參考,並須根據富地具體情况,採取適當辦法,切實施行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制度

内容

第一條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但我西南解放不久,社會秩序尙待進一步確立,土地改革之準備工作尙不完備,故在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一年秋季以前的兩年內尙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故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所有西南地區均不進行土地改革。在這期間以前,爲減輕封建剝削,初步改善農民生活,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團結各階層人民支援前線建設西南起見,必須實行減租。特依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之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減租
   第二條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敎會所出租之土地,其租額一律按照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典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產物的百分之三十五,超過者應再減低至百分之三十五。但地主、舊式富農在出租土地中曾付出一部份生產資料者,則根據上述原則酌情處理之。各地人民政府得依據此原則及當地具體情况規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凡租地內之一切副產物,原爲全歸農民者仍照舊不變,原爲業佃分益者,業主所得按原額減低二成半至三成,原爲全歸業主者,隨糧按成分配。
   第四條地租必須於產物收穫後交納,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變相剝削。業已預收者應卽退還,但不得加利。
   第五條減租年限從一九五〇年實行。過去已減者有效,未減者不追減。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非地主富農的欠租,應仍酌量交還。
   第六條凡屬工人,手工業者,貧苦自由職業者,貧苦革命烈士家屬,貧苦革命軍人家屬與鰥,寡、孤、獨、殘廢等,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全部或一部份土地,不超過當地一般中農所有土地的平均數者,可由政府與農會協議,酌情少減或不減。
   第七條凡中農貧農間的租佃關係,應視爲農民內部問題,依據團結互助原則,由雙方協議,由農民協會調解處理之。
   第八條在減租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仍繼續有效,無永佃權者,地主不得抽佃收囘土地,轉租、出典或出賣,確因生活困難而需收囘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
   第九條地主依法減租後,按新租約收租是合法的,佃戶亦應按照新的租約之規定交租。如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歉收或全部被毀時,應酌情減交或免交。
   第十條減租後農業收益稅應依照合理負担原則,按業佃收益情况,由雙方分担。土地稅由土地所有者負担之。
   第三章關於特殊問題之處理
   第十一條凡戰爭罪犯及反革命首要份子,應由縣人民政府呈省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依法判决,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復員革命軍人及貧苦烈屬軍屬所有;其家屬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應保留其足夠維持生活的部份土地。
   第十二條凡豪紳惡霸恃强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告發,農會證明,區人民政府調查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者,得由農民無代價收囘。
   第十三條凡逃亡地主及舊式富農的土地,得由其親朋代管。無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並按照本條例實施減租,減租後所收地租除扣除應交負担外,亦由政府代爲保管,待原主囘家時將其土地及應得地租酌量發還之。
   第十四條族地、社地、公地、學產應由本族、本社、本地有關人員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其收入除依法繳納負担外,應經公議充作公益事業之明。 第十五條凡公荒及無主荒地,由政府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並歸其所有,在一定期限內免除其稅收。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農民協會爲進行減租之合法組織。
   第十七條本條例僅適用於農村,不適用於城市。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生產救災工作的指示(一九五零年七月十日)
   我西南地區由於反革命的長期統治和反革命長期造成的長期戰爭給予人民的創傷,及由於西南在解放時國民黨匪軍在潰逃中的搶、燒、殺等罪行,和國民黨有計劃的訓練佈置下的特務匪徒在解放後的造謠破壞,造成人民的極端貧困與種種顧慮,加以有些地區遭受水、旱、霜、雹等天災,所以今年入春以來卽造成了各地區部分嚴重災荒,如川東十一個縣,川南十五個縣,川北十七個縣,雲南十個縣先後發生各種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災荒;有的地方業已發生餓死人的現象。我各級人民政府本着一貫爲人民負責的精神,積極採取有效的各種措施,各省、各行署、各專區均派幹部深入災區了解災情,一般的均作了硏究和指示,組織生產救災,通過各種會議及各種組織,說明災情及其產生的原因,和人民政府有災必救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在財經十分困難的情况下,本軍政委員會及各地人民政府,先後發放了相當數量的急救粮,以作急賑。並以生產自救爲主,貸出粮款,組織領導副業生產,以工代賑,及號召節約互助互濟。各地人民政府凡已認眞組織領導人民與災荒進行鬥爭的地方,均已獲得良好成績,獲得人民的愛戴和擁護。但在某些地區,則有忽視救災工作的錯誤。如事前麻痺,工作鬆懈,無預防辦法,事後又無調查硏究,不想辦法,只是叫苦,單純依賴救濟;甚至在某些幹部中還存在着强調其他工作的重要,不管救災,嚴重的脫離羣衆的官僚主義作風,這是必須加以糾正的。由於造成災荒基本原因的嚴重,及西南地區解放不久,幹部不多,工作無基礎,救災無經驗,所以在短期內災荒未能完全克服。因此在目前春災雖已渡過,但有些地區的夏災又已開始,並有些地方相當嚴重,特此提出以下數點,望各地作爲參考,並須根據富地具體情况,採取適當辦法,切實施行:
   一、無論來自何種原因的災荒,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本着有災必救爲人民負責的精神,貫徹生產自救的方針,在災荒嚴重的地區,必須集中全力進行急救,以救災工作爲中心任務,在其他地區,亦必須組織領導羣衆,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預防災荒的發生和發展;要貫徹生產自救的方針,必須通過各種組織利用各種場合,宣傳解釋土改、減租、保障地權佃權、合理負担等政策,提出自由借貸,利息由雙方議定,保證有借有還,號召“富幫窮”“親幫親”,揭破特務“借了不還”的謠言;並在實際工作中,糾正錯誤,端正政策,使政策與羣衆見面;另一方面,在已發生災荒的地區,着重說明災荒產生的基本原因,從實際中舉出典型事例,揭破特務的各種造謠破壞,並須說明人民政府有災必救、生產自救的方針,消除人民的顧慮,安定和提高其生產情經,與克服災荒的信心。
   二、在已發生災荒的地區,必須組織救災委員會,包括民政、財政、工業、農業、貿易、合作、衛生等部門,及人民團體代表,並吸收慈善團體及本地有威望的開明士紳參加,由各級人民政府的首長直接領導,務使領導集中,各方面密切配合,以增加救災工作效率,並須派人深入災區細心調查,了解眞實情况,及時向上報告災情;通過各種組織,進行討論,定出具體辦法。對可能發生災荒的地區,應及早採取防範的措施。 三、因地制宜組織生產自救:
   (一)以工代賑,組織災民進行生產建設運輸事業,如淘沙金,伐木材,建營房,興水利,挖堰塘,修橋補路及運輸等。
   (二)有計劃的恢復和組織某些手工業和副業生產,民、財、貿易、合作、銀行等部門很好配合,進行收購運銷,舉辦低利貸款。
   四、政府發放救濟糧及貸出粮款,必須使用恰當、及時、有重點,不要平均分配,須要急救者必須進行急救,保證不餓死人。貸出糧款着重用於扶助災民的生產,從長期打算。在可能和必要時,政府還可將細糧變成粗粮貸出去增加粮食數量,以增救濟之實效。在有積穀(義倉)的地區,還可有領導有組織的進行淸理積穀,由縣成立淸理積穀委員會進行領導,由農協作出决定,進行宣傳檢查等保證工作,通過管理積穀的舊組織進行淸理,與欠穀人進行談判,令其歸還或分期歸還,但須防止淸算鬥爭情况的產生,給特務造謠破壞的空子,如此可以淸出大量粮食,以救災荒。
   五、開展節約互助運動,號召災民生產自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省吃儉用長期打算,堅决反對不從事生產坐待救濟的觀點;號召非災區發揚患難相助的精神,捐助災區。向城市人民說明大義,只有農村戰勝了災荒,逐漸豐足,城市工商業才能更快地恢復起來。
   根據過去的經驗,只要各級人民政府掌握正確的方針,認眞負責深人災區,切實掌握災情,親目動手帶領羣衆,細心硏究,想出生產自救節約渡荒的具體辦法,無論何種嚴重的災荒都能渡過的。而所南災區多係零星分散的,尙無大塊地區變荒的形成,所以也是比較易於克服的。但須認識與災荒作鬥爭,如與敵人作鬥爭一樣,要堅定頑强,克服困難,再接再勵,同時還須堅决反對對災情麻痺、工作鬆懈的態度,被災荒嚇倒,抱着聽天由命,悲觀失望的情緒,及對羣衆死活漠不關心、極端有害的官僚主義作風。表揚對人民負責、積極領導災民渡荒、有成績的模範幹部,及時傳播交流經驗。 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
   (一九五〇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西南鴉片煙種植面積之廣,吸毒人數之多,爲全國冠;其流毒之大,非言語所能形容。茲爲堅决執行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起見,擬定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嚴禁種植鴉片。凡已種植之煙苗,一律全部剷除,改種農作物。違者從嚴懲處。
   (二)嚴禁運銷和販賣鴉片、白面、金丹、唆唆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運銷、販賣毒品之商販,限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呈其存貨;倘有繼續運販煙毒或抗繳存貨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
   (三)嚴禁開設鴉片煙館。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二月二十四日通令公佈後,繼續營業之鴉片煙館,限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呈其煙具存貨;並得視煙館大小沒收煙舘主人本人所有的屬於煙館部份之房屋和傢俱,及科煙舘主人以適當罰金,其罰金數目由人民法庭判定之。倘有繼續開設煙館或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供給吸毒人以毒品者,或抗不繳呈煙具存貨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
   (四)嚴禁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製造人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自首,全部繳呈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得科以適當罰金,並從寬處理。倘敢繼續製造或抗不目首,一經查覺,定予嚴辦。
   (五)嚴禁各藥商出賣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的原料,其現有存貨應卽繳呈公安機關焚燬,違者懲處。
   (六)各級政府機關不得收購鴉片,亦不得允許用鴉片抵繳公粮稅款。在種煙過多而致形成災荒地區,爲照顧災民生活起見,得呈准中央財委撥出一部粮食酌予救濟;但因限於國家財力,救濟數目不能太多,且須由被災害戶交出相當數量的煙土,當衆焚燬。
   (七)所有繳呈或沒收之煙土毒品,一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同禁煙委員會及人民代表會議機關點淸數目,當衆全部焚燬(最好用流水中冲洗辦法),不准絲毫保存,不准轉賣或作爲財政收入,違者嚴懲。
   (八)吸食煙毒之人民,應定期登記(城市向公安局,鄕村向人民政府登記),由當地人民政府定出分期戒絕辦法。
   (九)遇有持武裝保護運販煙毒或藉土匪武裝護運煙毒者,一經捕獲,加重治罪。
   (十)各輪船公司、汽車公司、木船公司及其他運輸公司之業主及員工,有協助政府查禁煙毒、檢舉毒犯之責任。倘有業主或員工利用其職業便利,進行或幇助別人進行祕密販運煙毒者,一經查獲,定予從嚴治罪。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煙藥品及宣傳戒煙戒毒藥方,應以縣爲單位設置一處或多處戒煙所。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禁煙禁毒委員會。該會由民政、公安部門及各人民團體派員組成,民政部門負組織之責;亦得由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組成之。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人民團體,進行廣泛的禁煙禁毒宣傳。一切科學文化敎育機關,亦應進行廣泛的宣傳敎育工作,以使人民充分切實了解,而達到澈底禁絕煙毒之目的。各縣、市人民代表會議應作專題討論,作出切合於當地之决議,交由禁煙禁毒委員會施行。
   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修訂條文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九日公佈)
   (三)嚴禁開設鴉片煙館,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二月二十四日通令公佈後,繼續營業之鴉片煙舘,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後,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繳呈其全部煙具及存貨者,免予懲處。如抗不繳呈,或繼續開設煙舘,或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供給吸食煙毒人以煙毒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並得視煙舘大小沒收煙舘主人本人所有的屬於煙館部份之房屋和傢俱,及酌科煙舘主人以適當罰金。其罰金數自,由人民法院判定之。
   (四)嚴禁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製造人如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首,並繳呈其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免予懲處;倘敢繼續製造或抗不自首,一經查覺,定予嚴辦。
   (五)嚴禁各藥商出賣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的原料。其現有全部存貨,應卽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憑照後,方准出售,違者懲處。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煙藥品及宣傳戒煙戒毒藥方,並應視當地財政力量及具體情况,以縣(市)爲單位,有重點的設置戒煙所。
   西南區禁煙禁毒委員會組織規則
   (一九五〇年九月三十日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爲統一領導加强禁煙禁毒工作,依據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成立西南區禁煙禁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在西南軍政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會頒“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負計劃、佈置、檢查工作的責任。
   三、本會由西南軍政委員會主要負責人與民政、公安、司法、文敎、衛生、財政、農林等部及民族事務委員會各機關首長(或指派主管有關禁煙業務單位的負責人員)以及總工會、農協會、婦聯、靑聯、學聯等總會負責人爲委員組成之。
   四、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西南軍政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担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全體委員中推任之。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輔助主任委員執行職務。
   五、本會委員如遇本職調動時,得由其本職繼任人接充之。
   六、本會工作任務如下:
   1.依照會頒“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之規定,並根據調查所得本區煙毒情况,擬訂查禁煙毒的工作計劃和指示。
   2.傳達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有關禁煙工作的指不和决議。
   3.聽取並討論民政及其他部門關於禁煙禁毒的工作報告,審查各地禁煙禁毒報告。
   4.討論西南軍政委員會交議及各委員提議有關禁煙禁毒事項。
   5.擬訂並審查本區有關禁煙禁毒的輔助法令。
   6.全面檢查禁煙禁毒工作執行情况,進行總結。
   七、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其召集日期由正副主任委員决定,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各部門有關禁煙禁毒工作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九、本會不另設機關辦公,一切决定由各委員就其本機關主管業務負責辦理。
   十、本規則經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關於開展禁煙禁毒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十月十六日)
   自今年三月一日本會發布關於一九五〇年春耕指示,嚴禁種植鴉片,七月三十一日又頒布了“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以來,各地禁煙禁毒工作,一般的獲得不少成績,任羣衆中進行了宣傳敎育;若干地區由於領導上重視,成立了各級禁煙禁毒委員會,正確的執行了禁煙政策,造成了羣衆性的禁煙運動。據不完全材料,已查獲鴉片及各樣毒品六萬餘兩。僅昆明一市封閉轉業煙舘約五百餘家。重慶、貴陽等地均召開了萬餘人的羣衆大會,當衆焚燬煙土數萬兩,並處决重大煙毒巨犯四名。一部份地區並敎育改造了不少的煙民。在種植方面,各地也正在積極發動羣衆,做到澈底禁絕。由於正確的執行了禁煙政策,發動了羣衆,因而獲得廣大羣衆的積極支持與擁護。但有些地區,對於這一工作,尙不夠重視,只作了一般的宣傳,而未能堅决的查緝販煙毒犯,封閉煙舘;或有强調中心在務,而放棄這一工作的。尙有個別地區在具體執行禁煙政策方面,也發生了某些偏差,如沒收煙毒未卽時繳呈焚燬,影響禁煙政策的貫澈執行。茲爲繼續開展禁煙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禁煙禁毒是一個重大的社會改造工作,這一政策貫澈執行,將對今後西南的各項建設事業,特別是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社會秩序的安定,人民的健康,有着密切的關係。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這一工作,特別是煙毒散佈的嚴重地區,如西康、貴州、雲南等地,更應視爲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各級政府應迅速成立禁煙禁毒委員會,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加强領導,經常督促檢查,有計劃的推動工作的進行。特別是要敎育各級幹部,澈底了解政府禁煙禁毒政策,正確的貫澈執行。並應切實根據當地實際情况,確定工作重點、步驟及具體進行辦法。在工作進行中,必須與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密切結合起來,今冬應首先與征收公糧、反霸、減租、退押運動結合起來。
   二、必須依靠羣衆,深入的發動羣衆,進行廣泛的宣傳敎育,使廣大羣衆了解煙毒的危害,特別應揭發過去國民黨反動統治下所造成煙毒罪惡底各種事實,廣泛宣傳禁煙禁毒實施辦法,說明人民政府澈㡳禁絕煙毒的决心。只有發動羣衆,敎育羣衆,依靠廣大羣衆的自覺與積極性,造成羣衆性的禁煙運動,才能使企圖販運製售的不法份子,在廣大羣衆的監督下不敢妄爲;使吸食者在羣衆的敎育勸導與督責之下戒除。
   三、堅决貫澈執行西南區禁絕煙毒的實施辦法,特別對於一些爲惡成性敢於以身試法的販運製售等不注分子,必須堅决給以嚴厲制裁,以至處以極刑。只有這樣,才能使那些不法分子有所警戒,同時也是符合人民利益與要求的。如果對這些人單靠敎育或片面的寬大處理,是錯誤的,脫離羣衆的。
   四、禁煙的步驟與重點,根據西南煙毒散佈情况,凡是鴉片種植嚴重地區,領導上必須採取各種有效辦法,保證在本年內做到絕對禁種,並積極查緝販運分子及流動的“篼篼煙舘”。在城市和交通要道與非種植鴉片地區,則應立卽封閉所有煙舘,並用各種辦法查拿製造販運煙毒分子,爲今冬禁絕煙毒的中心任務。至於對吸食鴉片的癮民,要作重點登記,勸導其自動自覺的戒絕煙癮。防止在禁煙禁毒工作中不分先後緩急,不分地區,不分主要與次要等偏向發生。
   五、少數民族地區,亦應展開宣傳煙毒的危害性,揭發過去國民黨强迫或縱令種煙的罪惡;宣傳人民政府禁煙禁毒的政策。但在禁煙的步驟上,須愼重的、有計劃的進行,一切應經過少數民族代表會議協商同意,逐步達到禁絕煙毒底目的。
   六、戒除煙癮主要是依靠敎育癮民具有决心加以羣衆輿論監督,才能澈底戒除,服用藥丸只能起一種輔助作用,因此公立衛生機關戒煙所及所有私人(醫院、診所、藥房、市面標售戒煙丸等)製造戒煙藥丸時,均不得滲入鴉片及其他毒品。同時私人製成之藥丸,必須經各級衛生部門化驗許可後始得出售,如藥丸中經化驗含有毒品成份,卽依變相販賣煙毒論處。
   七、幾個具體工作:
   (1)開展宣傳動員工作:1.通過各級各代會、農代會進行宣傳,幷專題討論,作出决議。2.通過農協大會、小組會及居民大會,進行禁煙宣傳敎育,用具體事例,啓發羣衆覺悟;幷由羣衆討論,訂出禁煙公約。3.通過羣衆各種集會或逢場,廣泛進行宣傳。4.各地如查獲有大量煙毒,捕獲重大煙犯,要有計劃的召開羣衆大會,當衆燒燬煙毒,公審煙毒犯,以事實敎育羣衆。5.各級政府文敎部門應根據政策原則及具體情况,制定宣傳大綱,有計劃的組織各方面力量,運用各種方法各種形式,如標語、戲劇、漫畫、廣播等,進行廣泛宣傳活動,作到妻勸夫,子勸父,以及兄弟親朋互相勸誡。6.關於宣傳經費,原則上由各宣傳部門自行開支。
   (2)澈底禁絕種植鴉片:1.除在召開各代會或農代會的會議上,經過討論,作出决議,對羣衆宣傳敎育絕對禁種外,各級政府及農協會幹部,在種植現前,應切實監督與及時實地檢查,如發現煙苗,應立卽堅决剷除,並依法懲處。2.對於積極執行政府禁煙法令的羣衆,應予鼓勵與表揚。3.各級政府農林建設部門應硏究煙地改種的適宜農作物,介紹羣衆採用。4.如過去種煙嚴重地區,農民在改種時確實缺乏種子,政府應有計劃的調劑一部份種子,解决農民的困難。
   (3)嚴格查拿製售販運煙毒犯:1.由公安部門加强戶籍管理,調查登記製售販運煙毒犯,令其繳出煙具煙毒自首悔改轉業。2.由公安、稅務部門及當地駐軍的檢查站嚴格搜查煙毒。3.發動幷奬勵羣衆檢舉煙犯,並協助政府查拿(奬勵辦法另訂)。
   (4)澈㡳取締煙舘:1.凡公開的煙舘(包括篼篼煙舘)應立卽封閉、令其繳出煙具煙毒,限期轉業,並根據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處理。2.開設祕密煙舘的,應向政府公安機關坦白自首,自動繳出煙毒煙具,可予從寬處理;倘有繼續採取隱蔽方式開設煙舘,一經查覺,應予嚴辦。3.應發動羣衆向政府公安機關檢舉。
   (5)對於吸食煙毒的處理:1.應展開宣傳敎育,使癮民决心自願採取各種辦法戒除,並發動羣衆勸喩、監督癮民戒除。3.首先在城市及大鎭進行煙民登記,勸令限期戒除,並經常檢查。3.有計劃有重點的組織戒煙小組,吸收戒煙經驗。4.對於自覺戒除煙癮轉變好的分子,應予鼓勵;原無正當職業者,戒除煙癮後,政府可幫助其轉入勞動生產。
   (6)戒煙所的建立與經費來源:1.以縣市爲單位,由衛生機關有重點的成立戒煙所;並組織私人醫院,幫助癮民戒除煙癮;開展戒煙工作。2.公立戒煙所,一般的應該收費;對於貧苦人民應予免費施戒。3.戒煙所的經費來源,應以自給爲原則:如有確實不足,由衛生部門編造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在地方財政項下開支。
   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廿三日第十九次行政會議通過,廿八日公佈)
   第一條本條例根據一九五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頒佈“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制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煙毒,係指鴉片種籽、煙苗、鴉片、嗎啡、白面、金丹、唆唆、嘈噠及其他類似或化合配製而成之毒品。
   第三條凡種植鴉片抗不剷除者,除煙苗剷除外,處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如情節重大者加重治罪。
   第四條販運煙毒者,除沒收其毒品及運輸工具與用以隱藏毒品之貨物外,主犯處死刑,或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科以罰金,從犯處五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並得科以罰金。
   第五條凡持武器販運煙毒或藉土匪武裝護運煙毒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沒收其本人財產。
   第六條凡輪船汽車木船及其他運輸等公司之業主或員工,如利用其職業便利,幫助他人販運煙毒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或科罰金,情節重大者,加重治罪。如業主或員工係直接參加販運者,按第四條治罪。
   第七條所有煙舘,一律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呈其煙具、存貨,如逾期抗不繳呈,或繼續開設及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以煙毒供人吸食,或爲他人施打嗎啡者,除沒收其本人所有屬於煙舘部份房屋和傢具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並得酌科罰金。
   第八條製造毒品或其他含有煙毒之各種代替煙毒丸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自首,變呈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得酌情從寬處理或免予處罰。抗不自首或繼續製造者,除沒收其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外,處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受僱參與製造之人員,其自動向政府告發者免予處分,如隱匿不報者,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
   第九條各藥商所出賣可資製造白面、金丹、唆唆、嗎啡或其他類似之毒品原料存貨(例如非那西汀、氯化乙胺、氯化錏、退熱冰、咖啡因、乳糖、氫氧化鉀、氫氧化鈉、醋酸、無水醋酸(卽沃水)炭酸鈉、冰醋酸、醋酸鈉,及其他醋酸鹽類),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憑照後,方准出售;凡購上項藥品超過二五〇公分以上者,須備專簿載明購者姓名、居處、數量、用途,以供隨時檢查。違者得按情節輕重,處三年以下徒刑,或科以罰金。
   第十條政府工作人員及軍警,如有營私舞弊,貪汚受賄,包庇徇情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
   第十一條違犯本條例之罪犯由縣(市)人民法院審判。沒收之房屋財產,統由縣(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凡沒收或繳呈之煙毒、煙具,一律當衆全部焚燬;不准絲毫保存,不准轉賣或作爲財政收入,違者除受行政處分外,送人民法院依法治罪。
   第十三條專供醫藥或科學上使用之麻醉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經省(行署)以上人民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證明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得按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辦理。
   第十四條本條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於本會。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進行西南區各級行政幹部年終考績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日)
   我西南地區,在這次整風學習運動中,對於普遍存在於工作中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給予了批判,對於統一戰綫中的關門主義,也初步的引起了警惕。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看出,各方面都有了顯著的進步。爲了在今後的淸匪、反霸、減租、退押等嚴重的鬥爭中,在恢復和發展工商業,以及其他一切艱鉅複雜的經濟建設工作中,穩步的取得每一步驟的勝利,必須在已獲得成績的基礎上,將整風的精神和方法,貫澈到經常工作中法,定期檢查總結,提高、改造幹部;並須建立考績制度,經常的鼓勵,警惕,以保證其實現。爲此决定本區所有各級行政幹部,於本年年底前均須結合全年工作的檢查總結,普遍的進行一次考績,特指示如下: 一、事前必須對所有幹部,詳細解釋考績的基本精神,在於樹立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高尙品質,堅定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着重在發現和鼓勵工作積極、鑽硏政策業務、理頭苦幹、並有創造性能掌握政策完成任務的幹部,從而揭發和批評少數違犯政策不負責任、對人民革命事業造成損失的幹部,使其改正錯誤,以達到敎育提高所有人員的目的,並藉以熟悉了解幹部,爲今後使用提拔幹部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考績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1)有無明確原則立場,能否正確的掌握與執行政策並遵守法紀?
   (2)工作態度是否負責認眞(有無僱傭思想),能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主動性、創造性如何?
   (3)工作中能否貫澈正確的民主作風,聯系羣衆,以及其在羣衆中的威信如何?
   (4)能否經常積極進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思想水平,及能否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進行提高自己,幇助別人?
   上述內容,應聯系本單位各種實際工作,進行深入淺出的、具體生動的解釋,務使所有工作人員均能明確了解。
   三、考績重點:進行考績,應以領導骨幹爲重點;祗要把領導骨幹提高了一步,他們就能更好的引導一般幹部前進一步。考下不攷上、或平均使用力量沒有重點的考績方法,都是不對的。
   四、考績方式:應以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對一年來的工作(特別是中心工作),首先進行自我檢查,小組民主討論,並作出鑑定,最後經組織審查批准(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應予保留)。批評必須實事求是,切合實際,從具體事實出發,進而提高到政策原則上。經過考績,使幹部在各方面提高一步。 五、組織領導:攷續工作係一細密的組織工作,須由各單位首長負責,人事部門具體掌握推動,有準備有步驟的進行。
   各地接到本指示後,應充分重視,召集幹部會議,深入動員,說明考績的意義,宣布考績精神內容和辦法,組織幹部討論,造成幹部“搞好工作、提高覺悟”的羣衆性運動,只有這樣才能使考績工作,不僅在考績後所有幹部在各方面能夠得到改造與提高,而且在考績前卽成爲推動工作的一種好的辦法。反對不加組織領導,任其自流,或將考績孤立起來,形成“爲考績而考績”的臨時突擊現象。在考績結束後,應將每個幹部的鑑定,塡寫在幹部考績表考績項內,很好保存;正副縣長級以上幹部的考績材料,應報送民政部一份。
   六、在進行此一工作中,希隨時注意蒐集和硏究經驗,並於最後出作書面報告。
   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十日公佈)
   第一條爲樹立模範幹部標準,整肅革命紀律,保證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合之貫徹,奬勵執行政策、盡忠職守、對人民革命事業有功之幹部,懲處違犯政策、工作不負責任、對人民革命事業造成損害之幹部起見,特根據共同綱領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爲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汚,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羣衆的官僚主義作風”的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央人民政府未發佈全國統一的奬懲辦法前,所有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之奬懲事宜,悉依本條例行之。
   第三條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具備左列各款功績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適當之奬勵。
   一、立場堅定,在嚴重鬥爭關頭和困難情况下,毫不動搖,嚴守崗位,具有高度原則精神與工作責任心,並確有功績表現者。
   二、堅决執行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各種政策法令,並能正確掌握貫澈實現,而有具體功績表現者。
   三、一貫服從工作分配,負責、認眞、堅决的完成每一工作住務,以身作則,起模範作組,影響和推動他人,且具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特殊情况下,冒險捨身或用各種辦法使國家及人民財富得以不受或少受損失者。
   五、防奸防諜,保護國家機密,有特殊功績者。
   六、工作中能經常的、積極的硏究和總結經驗,提高業務,有新的創造和建樹,並經採納有效者。
   第四條槳勵辦法:
   一、口頭表揚,書面表揚。
   二、記功。
   三、物質獎勵。
   四、升級,或升職。 第九條人民,人民團體,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均有對政府任何人員,提出批評告發及建議獎懲之權,任何人不得無理壓制,以加强人民對政府人員之監督,和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第十條被懲幹部對懲戒不服時,得提出申訴或越級申訴,各級政府對於幹部提出之申訴或越級申訴之函件,應負責轉報不得扣壓。並須以負責精神,進行詳細審查,如認爲處分不當,應予改變或撤銷之。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規定各省區市重要幹部任免事項的通令(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自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以來,各省(行署)市人民政府廳、處、局長以上工作人員,均已先後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或政務院任命,其以下各種工作人員,如廳屬〓長、局長、科長等,則有報請我會任命的,有報請備案的,也有不報的,參差不一,爲了統一起見,特將我區各省(行署)市重要幹部之任免重新規定於后:
   一、左列工作人員,應報請本會批准任免:
   (一)省人民政府或行署各委、廳、會、局、處及專署下屬的處長、局長、科長與其副職及各委、廳、會、局、處所屬的專管機構(包括事業企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員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二)大行政區直屬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處下屬的處長、局長、科長與其副職及各委、局、處所屬的專管機構(包括事業企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員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三)省(行署)屬市人民政府的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四)西康省藏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與前項相當之重要行政人員。
   二、左列工作人員,應報請本會備案:
   (一)未選舉前之縣(市)長、副縣(市)長、委員。(選舉後報由本會轉請政務院任命)
   (二)大城市區人民政府(作爲一級政權的區)的區長、副區長、委員。
   三、各省(行署)市人民政府呈請任命或備案所屬工作人員時,應每人塡送“呈請任命幹部簡歷表”一份,人數較多者,並應備具淸册,載明任職機關、擬任職務、姓名、簡歷或原任職務,以便審核。
   四、因機關組織變更,呈請調整幹部時,須將組織變更情形,一併說明。
   五、經本會任命或備案之工作人員,其免職事項,亦應報請本會批准或備案。
   六、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工作人員任免程序,由各省(行署)市自行訂定,報本會批准執行。
   七、如中央有新的統一指示時,本規定停止適用。以上各點,希卽遵照執行。 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七日)爲處理本會所轄地區之原殘廢軍人敎養院傷殘官兵及其家屬,特予指不如下:
   一、對於原殘廢軍人,各地區政府應本負責精神,予以適當之處理。
   二、具體處理辦法規定如左:
   1.個人建立生產且能維持生活者,公家不再負担,可視需要酌情發部份安家費。
   2.有生產能力(經商敎書等)且能自給一部,但其資金或居住有困難者,可酌情補助其生產資金若干(補助數以供其能生產自給維持最低生活爲限),並協助其解决其他謀生方面必需解决之困難,使其能獨立生活。
   3.有家可歸,自願囘家且確能生活者,給川資遣散。遣散辦法:
   甲、按籍貫編組,有舟車可乘者,外省遠縣(市)盡量利用舟車,派專人帶到一定地點,交當地軍管會或政府遣送。
   乙、不必乘舟車者,或無舟車可乘者,製轉送證,按縣(市)轉送。證上須註明路費發管幾大,視其體力限期到達指定縣(市),由該縣(市)政府續發路費轉送,以至原籍。不准向鄕保索資,亦不准鄕保借故開支費用。
   丙、轉送證應該是幾聯式的,除由其本人持執一聯外,每個應轉送地區政府合給一聯,續發路費,轉送的政府憑證報銷。
   4.無生產能力或半生產力且無家可歸者,留院組織生產,改敎養院爲一生產目給機構,由公家酌出資本。
   5.原殘敎院職員,根據新機構須用者留職,剩餘的分別轉業,吃面子飯且無能力者遣散。
   三、一切所需之經費,由各接管單位或省、署、市造具預算,逕向本會財政部請領及報銷。
   四、關於資遣囘籍者、應有組織地分批分路遣送出境,並將資遣計劃,辦法及經過路程,在每批出發之前,先一個月報知本會;同時逕行通知應辦轉送續發路費之各地區政府機關,取得聯絡,以便其準備辦理。
   以上各項,卽希各省、區、市切實執行,並隨時將執行之經過及各項實際情形,詳報本會爲要。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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