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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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900
颗粒名称: 西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規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65—69
摘要: 西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規則共十八條。
关键词: 西南区政府 工作人员 机密规则

内容

第一條爲嚴格並具體地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關於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指示,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會及所屬各級政府之工作人員,無論在職或退職,對於左列事項均應負保守機密之責任:
   1有關國家軍事、外交、公安、財政、經濟等方面未經公開之事項;
   2各種行政措施之未决定或雖經决定尙未公佈之事項; 3本會及所屬各級政府認爲應保守機密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及所屬各級政府相互間之保密制度,依左列規定辦理:
   1凡本機關業務上不必了解或不應了解的事,不得向其他機關要求了解;其他機關亦不得給予了解;
   2機關相互間發送重要文件,應根據實際需要决定,凡與對方業務無關者,不得發給;對方亦不得要求發給;
   3各級政府重要事件之下達,應視實際需要而定,如無下達之必要時,不得下達。
   第四條本會及所屬各級政府各項會議保密制度,依左列規定辦理:
   1各機關首長對列席人員須審愼鑑別;
   2紀錄人員對會議事項在未經公佈前,不論性質如何,一律不得向外洩露;
   3關於祕密會議之紀錄,應由主席指定專人担任。紀錄稿謄淸後,應檢同底稿立卽送交主席;
   4普通會議進程中如討論祕密問題時,主席應宣告與問題無關之人員退席,嚴禁其他人員出入會場或在門窗外竊聽;
   5會議文件應編號分發,並登記受件人員之姓名,必要時得將所發文件收囘。
   第五條本會及所屬各級政府對於機密文電及重要資料之處理與保管,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將被指定人員之姓名履歷等項送由各該級人事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條機密文件應在封面上標誌“機密”字樣,逕送收文機關機要人員負責辦理,其他人員不得拆開。
   第七條機密文件之送核、送判、送繕、送印,均應由機要人員親自辦理。撰擬機密文件槪不摘錄事由,並須指定專同機密文件之繕校人員及專送機密文件之人員。
   第八條負責文件之收發、擬辦、審核、繕校、印刷、蓋印、管卷以及資料之調查統計等工作人員,均應遵守左列規定:
   1首長交辦以及在工作中所接觸到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所載事項,均不得洩露內容;
   2不是自己應知道的事不應問,對別人不應知道的事不應說;
   3承辦的文件或資料,應妥愼保管不得散置;
   4經管的文件資料或案卷,未經允許不得攜出辦公室或機關大門;
   5凡無用的草稿和用過的臘紙以及失去時效無保留價値的文件,經請示决定銷燬者,應行銷燬;
   6辦公室內一切廢紙,不得隨地亂丢,必須投入紙簍,每日督促專人攜至指定處所予以焚燬。
   第九條收發人員除遵守一般保密規則外,並應遵守在列規定:
   1來文註有機密或書明首長親啓者,收發人員不得拆開,應轉送機要人員辦理或首長簽收;
   2普通文件如認爲有機密性者,應改按密件處理;
   3置備機密文件收發簿,專作登記收發機密文件之用。
   第十條資料部門所管機密資料,應指定專人妥愼掌理,凡因工作需要參閱者,必須依規定手續,方得取閱。
   第十一條一切工作人員均應互相警惕監督,防止洩漏機密,養成保守國家機密的良好習慣;倘發現有洩露機密情事或可能時,應卽報告上級查究處理。 第十二條各工作部門均應建立保密檢查制度,定期實行保密檢查。
   第十三條在工作中使用電話聯系、通知及處理問題時,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第十四條財政經濟部門,應特別注意敎育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技術人員、工程師、工人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並遵守左列規定。
   1在工作中所接觸到的有關財經收支數字及各種工作情况,不得洩露內容;
   2國家財政計劃及各種經濟措施、生產情况,在未經决定公佈前,不得透露消息;
   3有關國家兵工事業的生產和發展情况,以及重大工程計劃,一律不得向外談論,吐露內容。
   第十五條爲加强保密制度,關於人事方面,應注意左列事項:
   1工作人員的任用與介紹,須妥愼辦理,任用前應由各該級人事部門詳加考查,並責成分紹單位或介紹人負保證責任;
   2各級人事部門應經常協助首長認眞攷察各單位工作人員的動態,倘發現不可靠的份子,應依照人事處理規程,迅予處理;
   3經辦機密文件人員,應妥愼指定。如有洩露機密行爲時,該單位負責人應迅速查究,嚴予懲處;
   4對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友、勤雜人員及通訊人員在內)應加强保密敎育,使人人養成保密習慣。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如經查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在處理時,應斟酌情形報告上級機關和同級人民檢察機關。
   1意圖背叛祖國,危害人民,幫助國內外敵人諜報工作洩漏國家機密者; 2受國內外敵人或奸人之賄買,出賣機密資料或祕密消息者:
   3利用機密資料或祕密消息自行投機取利者。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如確因疏忽,以致洩露機密或遺失機密材料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應得之處分。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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