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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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833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3—63
摘要: 西南軍政委員會暫行公文處理辦法總則第四條。
关键词: 西南区军政委员会 公文处理办法

内容

四、公文類別在中央未統一規定前,暫定如左:
  (一)呈:用於對上級陳述請示,須蓋機關大印者。
   (二)簽呈:用於對上級陳述請示,僅蓋銜章或私章,並可就原文批囘者。
   (三)報告:用於對上級陳述工作動態或總結工作者。
   以上爲上行公文。
   (四)公函:用於同級或不相隷屬機關間往返行文,須蓋機關大印者。
   (五)牋函:用於同級或不相隷屬機關間反對個人或人民關體較臨時性事件,僅蓋條戳或小章者。
   以上爲平行公文。
   (六)令:用於頒佈法令條例政策方針,或重大事件之决定,及任免工作人員者。
   (七)訓令:用於對下級解釋政策法令,規定工作方針計劃,或交付任務命令執行者。
   (八)指示:用於答覆下級呈請,及對下級在工作進行上有所指導者。
   (九)批覆:用於答覆人民或團體之呈請事件者。
   (十)佈告:用於對人民發表條例規章,及宣佈執行事件者。
   (十一)狀:用於對工作人員或人民之獎勵事件者。
   (十二)通知書:用於正式任用工作人員者。
   以上爲下行公文。
   (十三)通報(或通告、公告):用於對多數機關,或對本機關內多數單位需要周知之事件者。
   (十四)通知:用於對機關或個人,及對人民或團體需要知照之事件者。
   (十五)電報:用於對遠地機關或個人之緊急重要事件者。
   以上公文不分上、平、下行均可用。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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