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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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625
颗粒名称: 第十二條
分类号: D912.16
页数: 2
页码: 27—28
摘要: 转载文物参考资料山西省统一保管古物办草案第四章保管理第十二条。
关键词: 文物保管 山西省 文物保护法

内容

第十二條保管應按古物存在之情形,分下列之兩種方法處理之。 甲、收集保管
   在省博物館和縣博物館未設置之前,關於收集保管,得暫在舊有處所,以免移動損壞。但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古物所附卡片,應有編號,按數字排列,如第一號第二號以至第幾千萬號。
   二、編號卡片,應與收集簿聯繫,加蓋齊縫印。
   三、加蓋齊縫印之收集簿,不許更換,一簿記滿,始准再續一簿。
   乙、原地保管
   關於原地保管,應於登記呈報後,由各該縣市人民政府或文敎廳指定適當負實者,如需要保管費用時,即由社敎經費項下樽節開支,呈明核准,予以報銷。

知识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护管理手册第一辑》中主要描写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和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查挖掘暂行办法”、战集革命文物令、保䕶文物建筑办、保护古迹文物各种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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