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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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617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912.16
页数: 2
页码: 26—27
摘要: 转载文物参考资料山西省统一保管古物办草案第二章调查研究第六条。
关键词: 文物保管 山西省 文物保护法

内容

第六條本省境內所有古物,應先加以調査。調査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成古物管理委員會,協同縣府文敎科進行。並將進行情况隨時報吿文敎廳,必要時得報吿省文委會。
   前項古物管理委員會由縣政府聘請地方知名人士、專家、文化敎育工作者,三人至九人組成之。調査事項依法令之所定即:凡古代石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齒牙骨角器、珠寳珧貝器、玻璃料器、皮革器、絲麻棉等編識物及剌橚。凡各種化石、古版及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絕本抄本與不常習見之書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圖書版本、簡牘、檔案、文書簿記、字畫、佛經等。凡各地名勝古蹟:如名寺名刹及其附屬建築、地下建築、古佛像、碑碣、壁畫、古塚墓及其附屬建築、古蹟發掘遺址、名人故居等。

知识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护管理手册第一辑》中主要描写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和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查挖掘暂行办法”、战集革命文物令、保䕶文物建筑办、保护古迹文物各种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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