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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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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10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3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劃定階級成分時,應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佈的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决定,按自報公議方法,由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在鄉村人民政府領導下民主評定之。其本人未參加農民協會者,亦應邀集到會參加評定。並允許其申辯。評定後,由鄉村人民政府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批准後十五日向縣人民法庭提出申訴,經縣人民法庭判决執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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