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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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322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31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四条。
关键词: 惩治条例 惩治反革命

内容

第四條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其首要分子或率隊叛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其他參與策動、勾引、收買或叛變者,處十年以下徒刑;其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刑。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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