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263
颗粒名称: 第五條
分类号: D912.3
页数: 1
页码: 25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法 土地改革

内容

第五條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爲二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徵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如該項土地確係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係鳏、寡、孤、獨、殘廢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爲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