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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央第一機械工業部生產財務管理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708
颗粒名称:
中央第一機械工業部生產財務管理辦法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6
页码:
313-318
摘要:
中央第一機械工業部生產財務管理辦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业务研究
内容
(一)固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及時掌握本部所屬企業單位基本業務範圍以內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况,並加强固定資金之管理,凡屬基層企業基本業務範圍之固定資產之增減變動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固定資產之範圍係指參加企業生產經營之一切勞動工具其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而價値在固定資產限額以上之設備,但價値在限額以上之易耗品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之低値品不列作固定資產,應以“低値及易耗品”處理,低値及易耗品目錄應由中央主管工業局統一規定後報本部備案。
第三條固定資產應分類管理,依本部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之分類辦法爲之。
第四條固定資產之計値,凡已進行淸產估價者應依重置完全價値列帳,未經淸產估價者,應以原價列帳,自基本建設完工投入者,應以全部工程造價列帳,不再重估,但通過基本建設購入之舊設備,應按重估完全價値列帳,並提高其折舊準備。以企業奬勵基金添置之固定資產視同基本建設處理。以上各項固定資產價値求經批准不得變更。
第五條基層企業固定資產之增減變動情况除依照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報送定期之有關報表外,在增減變動發生時應依下列各種不同情况按本辦法規定先行分別報請中央主管工業局或本部批准後執行之。
凡固定資產之調撥申請事項一律應通過企業財務會計部門辦理之。
第六條屬於固定資產之增加範圍者包括下列各項:
1.基本建設完工轉入生產者
2.以企業奬勵基金增加之設備轉入生產者3.由其他單位撥入使用者
4.淸理資產發現之帳外部份,重估入帳者
5.其他
第七條屬於固定資產之減少範圍者,包括下列各項:
1.由於撥出或移交而減少者
2.由於使用期滿廢棄而減少者
3.由於中途毀損廢棄而減少者
4.淸理資產發現重複應轉冲者
5.其他
第八條基本建設完工投入生產之固定資產應卽根據全部工程造價轉“政府資金”不再上報。
由企業奬勵基金項下轉入生產之固定資產,作爲增加政府資金處理,不再上報。
第九條由其他單位撥入或接管其他單位之固定資產應按下列各種情况分別處理之。
1.屬於同一中央主管工業局隸屬各廠間之內部調撥者,應事先經該中央主管工業局批准,並按附表格式一報本部備案。
2.不屬同一中央主管工業局隸屬各廠間之調撥者,應事先經由中央主管工業局審查,按附表格式一報本部批准。
3.不同主管企業部門隸屬之各單位調撥者,應事先塡具調撥申請單(附格式1)經中央主管工業局審查報經本部批准後執行之。
4.生產單位間爲了調整設備合理使用其固定資產之調撥,均無需通過基本建設計劃。
5.生產單位之固定資產調與有基本建設之單位,但非投入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者,應按一般生產單位間之調撥手續辦理,如所調用之固定資產係投入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者,應通過基本建設計劃批准後調撥,並應抵撥該項設備之基建投資,調撥申請單格式可比照附表一格式編報。
第十條調撥雙方均係同一中央主管工業局直轄者,應事先經過協商,然後由申請調入單位塡報調撥申請單,不屬於同一中央主管工業局者應雙方同時上報各該主管局,至與非本部所屬單位發生調撥關係者,由本部所屬單位塡報申請單。
第十一條淸理資產發現之帳外固定資產,應按重估完全價値入帳並專案報經中央主管工業局轉報本部批准轉列“政府資金”。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各科目間因轉帳而增加者除“固定資產淸理”科目外,餘均無需專案上報,僅在會計報表表現之。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由於撥出而減少者,應比照第九條各種不同情况辦理之。
第十四條由於調撥設備發生之拆除費,由調出單位負担,通過“固定資產淸理”處理安裝費運輸費由調入單位負担,其未列入基本建設計劃者可攤入成本,其數額過巨者得分期攤銷。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由於使用期滿或中途毀損而進行淸理者,應視該項固定資產價値之高低作不同之處理:
1.單位固定資產帳面餘値在一千萬元以下者由基層企業首長批准,於每季末再行彙總報中央工業局轉報本部備案。
2.單位固定資產帳面餘値在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應報請中央主管工業局批准,於季末再彙總轉報本部。
3.單位固定資產帳面餘値在一億元以上者應由本部批准之。
4.企業單位及主管局之核減資金手續,應在季末一次辦理之(以上各表格式參見附表二)。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在有基本建設企業單位,應先抵撥基本建設投資,其屬於計劃外之變價收入則應上繳。至於不進行基本建設之企業單位其全部收入應上繳國庫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七條淸理資產發現重複入帳之固定資產應行核減者,比照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各科目間因轉帳而減少者,不必上報。
第十九條由於非常損失而減少固定資產者,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提出處理辦法,逐級上報,由本部核准後冲減“政府資金”。
第二十條毀損資產由保險公司取得賠欵者,應扣除淸理費用後全部解繳國庫,不得移用。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之添置屬於基本建設者必須通過基本建設計劃,由國家撥欵辦理,各企業不得挪用生產資金或其他未用資金進行購置,至於以企業奬勵基金進行添置之固定資產,在基本建設計劃中不表現,僅在施工前由企業單位將該項基金轉入交通銀行統一掌握。
第二十二條應計折舊固定資產應按照本部規定之提存折舊辦法計提基本折舊基金及大修理基金,超齡使用固定資產一律照提折舊,但不重予估價。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之保管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各級中央主管工業局得根據本辦法製訂具體辦法報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二)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貫徹經濟核算制,加强資金管理,求得資金合理使用,加速資金週轉以節約國家資金起見,特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部所屬各基層企業均應根據本辦法之規定進行流動資金之管理,各主管企業機構應依本辦法之精神結合所屬企業具體情况製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部備案。
第三條凡實行經濟核算制之單位,均應進行淸產估價,並根據生產財務計劃核定資金,基本建設部份完工轉入生產之單位應在計劃正式生產一季前根據上級指示之生產任務編製財務收支計劃據以核定流動資金。
第四條流動資金管理工作首先應作好流動資金定額計劃。各企業單位在製訂流動資金定額計劃前,須先總結以前年度資金管理工作中之優缺點,吸取經驗敎訓,再配合計劃年度生產供應銷售情况,充分動員內部資源,發揮企業潛在能力,精打細算,盡一切可能加速資金週轉,以期達到有效與合理運用資金之目的。
第五條流動資金之週轉應逐漸加速:編製財務收支計劃時在生產條件正常之企業不得低於以前年度之先進週轉期,在生產條件不正常之企業應不低於以前年度中等累進平均定額。
第六條企業單位流動資金需要額及週轉指標編入計劃經批准後卽形成企業單位執行財務管理之準繩,必須保證完成或超計劃完成。
第七條企業單位產銷任務變更時,得根據實際需要情况修正財務收支計劃,經本部批准後,增減原計劃所列之流動資金。
第八條企業單位流動資金應以第四季需要額代表全年需要額,各季需要流動資金額與企業各該季初自有流動資金額比較依照其餘細情况列入計劃,按季進行撥繳。
第九條企業單位流動資金於季度結算時多餘部份按規定進行抵補後應行繳庫者,應於每季開始後一個月內向國庫辦理解繳手續,不得因故延遲,如逾期未解者,開戶之人民銀行得自其結算帳戶轉解國庫。
第十條企業單位於繳庫後應將繳欵書副本報送中央主管工業局,再由中央主管工業局彙總編製“所屬企業單位多餘流動資金繳庫報吿表”(格式附表一)報本部備查。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流動資金依照財務收支計劃核定應行增撥者,由本部根據財務收支計劃之核准增撥數,於每季開始後一個月內向中央財政部請撥,然後經中央主管工業局在季初一個月內下撥至企業單位。新建單位流動資金之核撥,應提前撥付以保證生產任務之如期進行。
第十二條各級單位於接到上級撥欵通知後應出具領欵憑證至上級機構辦理領欵手續,或由上級機構逕行通知存欵銀行將下撥欵項轉入撥欵對𧰼之存戶內,再由銀行通知具領。
基本建設部份完工投入生產之企業流動資金亦應在人民銀行設立結算帳戶,不得與基本建設流動資金相混淆。
第十三條編製生產財務計劃之資金定額應結合國民經濟計劃中各項計劃指標爲之,並應製定資金週轉過程中儲備過程、生產過程、及流動過程所需之定額指標。
第十四條儲備資金之範圍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包裝材料”“另星配件”及“低値及易耗品”等項,在製定各項定額時應根據各項目在保證供應正常生產的情况下,計算自採購至投入生產之間所需之運輸,驗收及保險等過程之最低儲備日數,並應實事求是,不打埋伏,以避免原材料過量儲備而造成資金浪費。
至於另星配件或低値及易耗品等量多値微項目之定額可參照以前年度先進經驗並結合計劃年度生產情况之變更計算其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生產資金定額之製定包括半成品及在製品兩部份。半成品應低照在合理的組織勞動分工和設備能力的條件下儲待生產時所需之定額日數,以半成品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儲待繼續加工實際所需之最低日數爲計算資金定額之根據。在製品應參照生產過程之先進循環週期,並依照規定之操作規程計算逐期投入生產之正確係數,規定其所需資金。
第十六條成品資金應根據銷售條件,按產品平均週轉期計算其最低必需的儲備額,在考慮銷售條件時應克服歷史上存在的銷售問題,其定額日數的起迄時間,以產品完成日起至產品出庫後收帳結算爲止,不得包括拖延付欵的賒欠日期在內。
第十七條待攤費用應根據以前年度實際情况參照計劃年度業務需要計算其必需的資金定額。
第十八條各企業單位如有庫存呆滯材料者必須根據本部批准數字列入計劃,不得超出核定範圍。
第十九條由於季節性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非正常性之流動資金應計劃由銀行信貸解决,不得列爲正常需要之資金定額。
第二十條企業單位除應編好計劃,按期執行預算繳撥外,並應由全廠各部門依業務性質之便利組織分工建立責任制及聯系合同,按期檢查各項計劃指標之執行情况,以保證計劃之完成。
第二十一條流動資金之管理,由財務會計部門負責監督執行並負責編製流動資金定額計劃,檢查各業務部門流動資金計劃之執行情况,協助各業務部門擬定有關制度,定期編製資金管理工作總結對業務管理提出改進意見及措施。
第二十二條儲備資金之運用由供應部門負責,應建立健全之材料管理制度,認眞執行材料領退,並負責監督材料儲備不得超過計劃定額,如有不合理現𧰼發生,應卽時向領導反映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由於特殊任務,必須增加儲備額者,應由財務會計部門配合計劃部門及供應部門編出追補計劃由本部核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供應部門在採購材料時應儘量就地採購以縮短採購日數並減低一切採購運輸所需成本,並注意保管避免耗損。
第二十五條供應部門對預付購料欵應隨時加以檢查所購材料是否及時運到,如有逾期未到者,應追究責任或追索損失。
第二十六條採購材料運到後應由檢驗部門負責檢驗材料之品質、規格是否合乎要求以免發生呆滯。
第二十七條財務會計部門對未經批准及不合材料管理制度之採購,以及超出最高庫存限額或品質不合規格等得視具體情况拒絕支付。
第二十八條基本業務與基建業務所需材料之間在不影響任務完成之情况下如有調用者,必須經過正式清算不得流用。
第二十九條生產過程一切資金之運用由生產部門負責,爲了加速生產資金之週轉,生產部門應經常學習先進生產方法,改進操作規程,提高生產效率充分發掘設備之潛在能力,使產量質量不斷提高和降低成本。
第三十條生產部門應保證各車間在工作程序之密切配合,合理調整設備的組織與分工,以減少產品由於在製品過程不調諧而產生之資金積壓,工作命令應注意施工順序求其平衡能按指示圖表進行有節奏的生產。
第三十一條原材料消耗定額及工時定額應由生產部門認眞掌握經常檢查,對超過定額工料應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產品完工後應由生產部門負責卽時檢驗辦理入庫手續,以免造成生產過程之拖延。
第三十三條車間紀錄人員應隨時統計工料定額並對廢品或停工現𧰼之發生及時反映領導追究原因及責任。
第三十四條成品資金之運用應由推銷部門負責,其定額應由財務會計部門協同製定後切實執行並努力降低之。
第三十五條推銷部門應有效的組織推銷和訂貨工作,加强合同制度的執行,降低成品的在庫日數,保證銷貨之按期提貨與結算,並時常檢查庫存有無滯銷情况,以保證成品資金週轉之加速。第三十六條待攤費用之管理應由財務會計部門負責、根據計劃定額加以嚴格監督不得超出定額。
第三十七條非定額化資金直接影響企業資金之週轉,而且容易造成違犯財政制度,故應由財務會計部門隨時加以檢查,嚴格加以管理。
第三十八條應行上繳之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及多餘流動資金應依照規定按期繳庫,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條各種專用資金間嚴禁相互流用,以保障各項任務之完成。第四十條債權債務之管理應由財務會計部門製訂具體辦法加以限制,已發生者應按制度及時淸理不得拖延。
第四十一條除經本部核定之預收預付定金外,其他預收預付定金應一律取消。
第四十二條各企業應嚴格遵守貨幣管理制度及劃撥淸算制度,一切收付均應通過人民銀行結算,應取消企業間內部商業信用關係。
第四十三條上述流動資金週轉情况之分析應依照本部規定之“財務情况說明書編製辦法”辦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單位各業務部門除依照以上各條辦法保證資金週轉計劃之完成外,並應配合財務會計部門作好以下監督工作:
1.財務會計部門抽查各項原材料之儲備及呆滯材料之處理情况時,供應部門主管人員應協助之並應依制度規定定期編製各項材料庫存報吿。
2.財務會計部門向車間查詢生產情况或通過車間會計員了解車間成本發生情况時,車間會計員應依財務會計部門規定之制度定期報送有關報表,並對不合理現𧰼隨時反映,車間主管人員應協助之。
3.財務會計部門對銷售部門之業務推進,產品積壓之處理,合同執行及應收帳欵之淸理情况得督促之,財務會計部門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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