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執行本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中幾個有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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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82
颗粒名称: 明確執行本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中幾個有闗問題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2
页码: 211-212
摘要: 明確執行本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中幾個有闗問題。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中財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一日(53)財建陳字第九。號通知
  查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修訂草案,業經本部先後以(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規定試行各在案。近據各部門反映,尙有一些具體問題須待明確,特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於本部(53)財建陳字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適用範圍問題:
  1.省(市)級基本建設撥欵亦均依照第四八號、六三號、六四號通知的規定執行。
  2.第六三號通知僅適用於中央及地方建築工程部門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之下列各項基本建設工程。
   ①屬於中央及地方文敎衛生部門所屬單位的各項基本建設工程。
   ②屬於中央及地方機關團體建築房屋的各項基本建設工程。
   凡非由建築工程部門所屬工程公司承包,並在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範圍以外者,均不得援用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三號通知的各項規定。
   二、關於建設單位出包工程預付欵和自營工程準備費用限額問題:
  1.建設單位出包工程之預付欵,係指交通銀行經辦行在出包工程未開工以前,所付給建設單位的欵項,以備建設單位付給包工企業,購買主要材料及支付運費之用。預付欵之最高限額除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已經規定的部門仍按原規定執行外,中央其他各部、行、局、及省(市)各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單位之預付欵最高限額。均暫按出包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百分之三十執行建築工程部所屬設計公司,如有實行經濟核算(非行政費開支)者,得在承包設計工作設計費總額百分之三十最高限額以內核算預付欵。
  2.建設單位自營工程準備費用,係指交通銀行經辦行在自營工程未開工以前付給建設單位的欵項,作爲購備主要材料,建造臨時工棚,購置低値易耗品,及支付運費,工資之用。(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第七條第(1)欵“包括國內訂購機械設備”等字樣應删去)此項準備費用最高限額,由各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機關同意後執行,在未核定以前,暫按自營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百分之四十執行。
   三、關於交通銀行經辦行,撥付基本建設欵項的根據問題:
  交通銀行撥付基本建設欵項之根據,除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第一條已有規定外,爲使交通銀行能確切的監督基本建設資金合理運用,防止計劃外工程,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工程開工以前,經辦行對建設單位出包工程之預付欵,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書(包括工程適用)撥付。對自營工程準備費用,可暫按建設單位提出之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四十的最高限額內核實撥付。
  2.工程開工以後,經辦行應以建設單位的下列文件作爲撥付工程欵項的根據:
  ①主管部門批准之“開工日期”批准文件的抄件;
   ②工程項目一覽表;
   ③工程進度表或驗工月報表;
   ④包工合同。
   在本通知到達以前,建設單位尙未將上述文件送交經辦行者,應由經辦行逕洽建設單位定期補送。
   爲以後年度儲備的機械設備及材料價欵,可根據原始憑證撥付。
   四、關於建設單位出包工程預付欵和自營工程準備費用的扣回問題:
  1.建設單位出包工程預付欵和自營工程準備費用,在工程開工以後,應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扣回,扣回方法:出包工程應在合同內規定,自營工程應由建設單位與經辦行議訂。
  2.在本通知到達以前,凡已撥給建設單位的“爲一九五三年備料欵”和自營工程之“流動資金”均分別改作爲預付欵或準備費用處理。
   五、本部(53)財建陳字第六四號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應行修正如下:
   “工程竣工後所有之剩餘器材,應由各該主管部門儘先調撥其他建設單位使用,或由建設單位變價解繳交通銀行進行結算。
   凡調至其他建設單位使用之器材,應由調入單位逕向交通銀行經辦行辦理轉帳手續。”
  六、本部(53)財經字第四一四號通知規定關於商業部、糧食部、對外留易部、水利部,地質部及國家物資儲備局之基本建設撥欵的補充事項,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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