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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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70
颗粒名称: 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97
摘要: 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52)財經基字第五二號批復
  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所列審核基本建設用欵預付計劃的原則,主要是對中央各部而言,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基本建設,其用欵計劃的審核,仍由大行政區掌握。你委對上項原則所提出的若干疑義,茲簡復如下:
  (一)關於以往年度已開始的建設單位重新劃分甲、乙、丙、丁類別等問題,可按下列原則辦理:新建單位應以自開始至建設完成的總投資額爲劃分類別的依據,如其總體設計不能按期報送,可根據實際情况酌情寬限。至於恢復改建性質的單位,以往年度所提計劃,其工程可按年度自成段落,且其設計文件只包括年度工程者,卽以今年所提計劃的總投資額(包括以後年度工作量)爲劃分類別的依據。
  (二)建設單位的設計文件經審核批准後,應抄致同級財政部門以便編製撥欵計劃,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建設單位,設計文件批准後,應抄致大區或省市財政部門。
  (三)原通知第三條規定甲、乙兩類單位,凡本年度開始新建,其初步設計未報經本委批准者,一律不付欵,與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有抵觸時,仍按本委前頒佈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辦理。
  (四)甲、乙類改建單位,凡繼續以往年度未完工程或已列入本年度基建控制數字內,但由於“三反”影響未及編製總體初步設計報經批准者,暫仍予撥欵,惟其總體初步設計應儘速編製報經批准。
  (五)第四條丙、丁兩類單位應僅指丙類單位。本條第一節所述初步設計未做出前的撥欵辦法,新建及改建均週用。第二節丙、乙兩類單位,乙字乃丁字之誤(本委公報第62期所刋該辦法,此節應爲“甲、乙”,亦應改爲“丙、丁”)。
   (六)工礦、航運等第(五)條未經列舉的事業,其基本建設計劃由大行政區掌握進行者,其撥欵計劃一律由大行政區審核批准。
  (七)你委規定除有特殊理由,確無編製技術設計之必要的工程以外,一律須於技術設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始得向財政部申請撥欵。本委同意華東仍維持原辦法,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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