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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70
颗粒名称:
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97
摘要:
對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中的若干疑義的解答。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52)財經基字第五二號批復
本委(52)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所列審核基本建設用欵預付計劃的原則,主要是對中央各部而言,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基本建設,其用欵計劃的審核,仍由大行政區掌握。你委對上項原則所提出的若干疑義,茲簡復如下:
(一)關於以往年度已開始的建設單位重新劃分甲、乙、丙、丁類別等問題,可按下列原則辦理:新建單位應以自開始至建設完成的總投資額爲劃分類別的依據,如其總體設計不能按期報送,可根據實際情况酌情寬限。至於恢復改建性質的單位,以往年度所提計劃,其工程可按年度自成段落,且其設計文件只包括年度工程者,卽以今年所提計劃的總投資額(包括以後年度工作量)爲劃分類別的依據。
(二)建設單位的設計文件經審核批准後,應抄致同級財政部門以便編製撥欵計劃,大行政區及省市撥欵舉辦的建設單位,設計文件批准後,應抄致大區或省市財政部門。
(三)原通知第三條規定甲、乙兩類單位,凡本年度開始新建,其初步設計未報經本委批准者,一律不付欵,與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有抵觸時,仍按本委前頒佈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辦理。
(四)甲、乙類改建單位,凡繼續以往年度未完工程或已列入本年度基建控制數字內,但由於“三反”影響未及編製總體初步設計報經批准者,暫仍予撥欵,惟其總體初步設計應儘速編製報經批准。
(五)第四條丙、丁兩類單位應僅指丙類單位。本條第一節所述初步設計未做出前的撥欵辦法,新建及改建均週用。第二節丙、乙兩類單位,乙字乃丁字之誤(本委公報第62期所刋該辦法,此節應爲“甲、乙”,亦應改爲“丙、丁”)。
(六)工礦、航運等第(五)條未經列舉的事業,其基本建設計劃由大行政區掌握進行者,其撥欵計劃一律由大行政區審核批准。
(七)你委規定除有特殊理由,確無編製技術設計之必要的工程以外,一律須於技術設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始得向財政部申請撥欵。本委同意華東仍維持原辦法,不再變更。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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