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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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658
颗粒名称: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的解釋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193
摘要: 闗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的解釋。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公私合营企业

内容

中財委一九五三年二月廿四日(53)財經工商字第七號通知
  關於公私合營企業的定義問題,各地仍有疑問,以致在管理、計劃和統計工作上常感困難。爲統一解釋公私合營企業,以利管理、計劃和統計工作之進行,時作如下說明:
  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中指出:凡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這裏提出了構成公私合營企業的兩個重要因素,卽:
  1.公私合資;
  2.政府有一定的代表參加經營管理。這就是說,並不是只要合資就可稱公私合營,也不是對公私資本比重大小,縣毫不加攷慮,只要國營企業中有少許私股或私營企業中有少許公股,均可稱爲公私合營。在確定某一企業是否爲公私合營時,除了根據以上兩個因素外,公私比重的大小,也需要加以攷慮的。
   二、根據以上原則規定和企業的具體情况,分別確定其是否爲公私合營企業。
  1.企業公股所佔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且國家未派專職幹部參加經營管理者,可視同私營企業;反之,企業私股所佔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私股並未參加經營管理者,在計劃及統計工作中亦可視同國營(或地方國營)企業。
  2.某些企業公股雖超過百分之十,但其規模基小,影響國計民生不大,且國家未派專職幹部參加經營管理者,仍得視爲私營企業。但某些重要企業公股雖不超過百分之十,政府已派專職幹部參加經營管理者,亦可視爲公私合營企業,凡是公股已達百分之十以上,國家應該參加經營管理的重要企業,不論目前管理狀况如何,亦得視爲公私合營企業。
  3.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舉辦的慈善救濟事業(如救濟性的工廠),不必列入公私合營企業。
  4.企業公股的計算應包括中國、交通兩行的股份任內。其有公股又有政府代管股者,在計算股權時,代管股得作公股計算,但企業中沒有公股,僅有政府代管股,由交通銀行代行股權者,不能視爲公私合營企業。
  5.由於特殊原因,過去已視同國營或公私合營之企業,且已獲得私股同意者,雖與上述規定略有收入,仍可不加變更。
  三、目前各地公私合營企業情况極爲復雜,很難只根據幾個固定的原則去解决複雜的實際問題。因此,各地在確定某些公私合資的企業是否列爲公私合營企業時,除性質十分明確者外,均由各省市財委根據上述原則審定,必要時幷與私股協商决定。
   四、此解釋與過去解釋有出入時,以本解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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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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