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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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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71
颗粒名称:
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十條
分类号:
F237.19
页数:
1
页码:
8
摘要:
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第十條。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
财务收支
内容
財政機關審核財務收支計劃有下列各項權利和責任:
(一)財政機關應要求同級主管企業部門、主業管企機構及基層企業正確和及時編送財務收支計劃草案,並爲審核上之需要,有權調閱一切有關資料(如資產負債表、各項計劃及其他資料)。
(二)財政機關應派員至主管企業機構及所屬基層企業實地檢查,監督財務收支計劃草案之編製,必要時得將檢查結果報吿各該級人民政府。
(三)財政機關應詳細審核各主管企業部門所彙編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如發現商品產品成本、利潤、流動資金定額,基本建設或其他收支項目編列不實,或計算錯誤時予以修正,並將修正後之計劃,以主管企業部門爲單位編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確定預算撥欵及預算繳欵數字列入各該級總預算草案。
(四)各級總預算草案所列企業預算撥欵及預算繳欵數字,必須與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各有關項目完全相符。
(五)各級總預算草案必須附具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按規定的報送程序與總預算草案同時報各該級人民政府審查或核定之。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3详细介绍了重庆市人民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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