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依法沒收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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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2230
颗粒名称: 闗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依法沒收程序的規定
分类号: F276.43
页数: 1
页码: 127
摘要: 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依法沒收之程序,前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本年二月四日指示在案。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合营企业

内容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私51字第三七〇九號指示
  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依法沒收之程序,前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本年二月四日指示在案。查目前西南區企業中公股公產淸理工作大部份已接近完成,關於股權的核定,本委特作如下規定:
  一、依法應予沒收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之財產和股權及曾任僞職,目前身份尙未確定,本人在國外或在台灣,擬予代管其股權者,一律應報經所屬上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核報送本委轉呈上級核定。大區或中央委託大區領導淸理的企業,逕報夲委審核轉呈上級核定。
  二、一般土匪、惡霸、特務、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財產和股權,可按照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得不經報請上項核定手續。
  三、上項股權之核定,可於企業淸理完畢後,由淸理主管機關將應予沒收或代管之股權,分別列表詳細註明其代表人履歷及處理意見,連同淸理總結報吿(一式兩份)一併上報。淸理總結的呈報程序:凡省(區)市領導淸理的企業,應報送省(區)市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核後轉報本委。大區或中央委託大區領導淸理的企業,應由淸理主管機關會同審核後報送本委
   希知照並轉所屬知照爲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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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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