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報送及審核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89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報送及審核程序
分类号: F406.7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基層企業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直屬的基層企業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第十八條决算報吿編造份數及報送機關規定如下:
  一、基層企業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直屬的基層企業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二、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其二級以下各級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或下級主管企業機構原報的一份送上級主管企業機構。一級主管企業機構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二級主管企業機構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
  三、主管企業部門應編造五份,一份自存,三份送同級財政機關,一份連同各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
  四、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機構對於委託代管企業,應分業編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主管企業部門。
  大行政區及省、市主管企業部門對於委託代管企業,應分業編造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同級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份送同級財政機關,二份連同各主管企業機構及直屬基層企業原報的一份送各委託主管企業部門,一份送委託部門的同級財政機關。以上規定編造的份數,如有必要,經上級同意得酌量增加。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之决算報吿的種類與份數等,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會商後,規定之。
   第十九條决算報吿報送期限,規定如下:
   一、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二十日內、季度結算報告於季度終了後二十五日內、年度决算報吿於年度終了後四十日內送達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
  二、主管企業機構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四十日內、季度結算報告於季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年度决算報吿於年度終了後七十日內送達主管企業部門。
  三、主管企業部門的月份計算報吿,於月份終了後五十五日內、季度結算報吿於季度終了後六十日內、年度决算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九十日內送達同級財政機關及財政經濟委員會。
   四、基層企業辦理結束時,其終結决算報吿結束完竣後三十日內送出。
  主管企業機構不止一級者(包括中央委託代管企業),各級决算報吿報送期限,得由各該主管企業部門自行規定之,但其主管企業部門决算報吿送達同級財政機關的期限,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月份計算報吿——月終後六十日。
   二、季度結算報吿——季度終了後七十目。
   三、年度决算報吿——年度終了後一百日。
  如有特殊困難不能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送達者,經財政機關同意,得延長之,但至多不得超過十五目。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機關審核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年度决算報吿的日期,不得遲於年度終了後一百五十日。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財政機關審核轉報主管企業部門年度决算報吿的日期,不得遲於年度終了後一百二十日。
  主管財政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審核批覆所屬决算報吿的時限,以不影響决算報吿報送財政機關的規定期限爲原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審核所屬上報的决算報吿時。如發現錯誤,應於查明更正後彙編,並將更正部分通知原編送機關。如有改進意見應在財務情况說明書內敍述之。
  第二十二條財政機關審核主管企業部門所送的决算報吿時,如有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内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認爲同意。主管企業部門接到財政機關的書面意見後,應於二十日內答覆,否則卽認爲同意。
  第二十三條財政機關與主管企業部門對於審核决算報吿的意見不能一致時,應由各該級財政機關分別提請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解决之。
  第二十四條財政機關審核决算報吿時,得向主管企業部門或通過主管企業部門向主管企業機構、基層企業查閱賬冊,調取證件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中央統計部門得就所體决算報吿中有關成本各表,另訂編送份數、期限及彙編辦法。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