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5月30日海南区党委决定并经广东省委批准将全区原来12个县划分为17个县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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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唯一号: 200132020230008719
事件名称: 1961年5月30日海南区党委决定并经广东省委批准将全区原来12个县划分为17个县
文件路径: 2001/01/object/PDF/200110020230000077/001
起始页: 026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1年5月30日
发生地点: 海南

事件描述

1961年5月30日为加强和便利领导,海南区党委决定并经广东省委批准,将全区原来12个县划分为17个县。即将原来的崖县划分为崖县、陵水两县;定昌县划分为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划分为澄迈县、临高县;东方县划分为东方县、白沙县、昌江县三县。其他各县照原不变(保亭、琼中、乐东县只有局部地区调整)。各新县划分后县委的住址,除东方(设八所)、昌江(设石碌)外,其他各县照原并县前的地址不变。

知识出处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新海南纪事》(1950——1992)是海南解放42年来历史的真实记载,是了解和研究海南当代史的最基本的历史资料,也是可供理论工作者、教学研究人员、各级党政军干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业务人员参阅、检索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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