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7月20日海南区行政公署公布《海南区市场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唯一号: 200132020230008622
事件名称: 1960年7月20日海南区行政公署公布《海南区市场管理条例》
文件路径: 2001/01/object/PDF/200110020230000077/001
起始页: 024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0年7月20日
发生地点: 海南

事件描述

1960年7月20日海南区行政公署公布《海南区市场管理条例》。《条例》规定:(1)一切生产单位生产的商品,包括公社、生产队一级生产的商品,须全部由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和供应,不得层层扣留私用;公共食堂自产自用,但养猪目前应执行五成自用,五成卖给国家的办法,不得自行宰猪,将猪卖给国家后凭票买肉;工矿、企业、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等的集体伙食单位,自产自用,若有余需要出售,则要卖给国家,不准流入黑市交易;对于某些零星易烂的水果、河鲜和小手工业品,由各地市场管理委员会限定品种,规定幅度价格,指定市场交易,不准进行黑市交易。(2)归侨带回、邮回或托回的进口商品,如侨眷需要出售,统由国家指定商业部门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卖。(3)凡外区外县采购人员到本区采购商品者,须有该地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证明,并经行署、市、县人民委员会或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一律以违法套购物资论处;凡运出区外、县外物资,无论何种单位,均须持有主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交通部门一律拒绝承运;区外采购一律禁止。(4)禁止个人经商贩运。(5)凡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者,均由各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分别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价出售、贬价收购、罚款没收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办。对检举有功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知识出处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新海南纪事》(1950——1992)是海南解放42年来历史的真实记载,是了解和研究海南当代史的最基本的历史资料,也是可供理论工作者、教学研究人员、各级党政军干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业务人员参阅、检索的工具书。

阅读

相关地名

海南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