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处理海南橡胶业的决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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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唯一号: 200132020230007278
事件名称: 1950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处理海南橡胶业的决定
文件路径: 2001/01/object/PDF/200110020230000077/001
起始页: 003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0年11月1日
发生地点: 海南

事件描述

1950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处理海南橡胶业的决定:(1)海南的胶园,凡属敌伪和官僚资本主义所经营者,一律收为公有;凡属私人投资(无论是资本家、华侨、地主)经营者,政府均承认其业权,仍由原主按照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政府协助其发展。(2)业主已逃亡者,限于本年底回来经营,在原主未回之前,暂由政府代营。原主回来后,仍交还经营,但须偿还代营时期的一切费用。(3)对胶园的土地,在未土改前,土地所有权维持原状。土改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9条规定与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办理。(4)欢迎私人投资发展橡胶生产。(5)凡胶园业主在恢复经营时,如确有资金困难的可向各地人民银行请求短期贷款。

知识出处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新海南纪事1950—1992(上册)》

《新海南纪事》(1950——1992)是海南解放42年来历史的真实记载,是了解和研究海南当代史的最基本的历史资料,也是可供理论工作者、教学研究人员、各级党政军干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业务人员参阅、检索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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