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结婚、离婚与再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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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89
颗粒名称: 二 结婚、离婚与再婚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6
页码: 148-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地区婚姻家庭秩序的特点,包括自由选择、订立婚约、离婚等方面。黎族男女在婚前恋爱包括性生活相对自由,但订立婚约后有约束力。黎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同时离婚情况比较常见。
关键词: 黎族地区 家庭秩序 特点

内容

在黎族地区的婚姻家庭秩序中,盛行自由选择,自由恋爱,自由分手,黎族男女婚前恋爱包括性生活都比较自由①。黎族婚姻关系确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订立婚约,婚约具有习惯法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和两个家庭来说具有财产和道德上的约束力。婚约确立之后,若是男方提出退婚,托人告诉女方家长,如果女方同意,聘礼一般可以不予退回。在双方未正式解除婚约之前,都不得另行与别人订立新的婚约或是结婚,否则会受到同族人的谴责。这种行为也被认为是对当事人另一方家庭的侮辱,要对无过错一方赔礼道歉。居住在同一峒内有血缘关系的峒内成员之间严格禁止通婚。居住在同峒内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有世仇的两家人也禁止通婚。黎族有不同方言不通婚的原则,但实际上也有例外。此外,同氏族、结拜兄弟的子女一般也不通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受到“神罚”的惩罚,也就是在打雷的下雨天,违背不通婚原则而结合的男女双方趴在草地上吃草。这种惩罚方式一般由男女双方的父母提出,如果子女不听劝阻,执意结合或者不服惩罚方式的话,就会被逐出村落。
  在黎族内部,离婚状况比较常见,有的妇女一生离婚超过十次。而离婚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离婚的程序相对要简单。但这也并不能说明黎人不重视婚姻道德。再有,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性比较大,从婚前恋爱,到订立婚约,再到婚姻存续期间,甚至是离婚,黎族妇女都占有较主动的地位。不光是妇女,就连娘家也对嫁出去的女儿及其家庭生活有更多干涉权利。嫁出去的女儿在夫家如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者被虐待,娘家人往往会主动到男方家讨说法,甚至请来村里长老主持公道。如果嫁出去的女儿因为自身的原因要离开夫家,娘家人也会毫不犹豫接纳女儿回家,包括女儿带回来的未成年的子女。黎族妇女出嫁之后仍然与娘家和娘家人保持相当密切的联系。黎族人家也把自己家的女儿看得很重,不管是出嫁之后,还是出嫁之前,对女儿的关心和照顾都很全面。如果出嫁的女儿在夫家有事情需要娘家人出面,娘家人会集体出动,为女儿讨说法。或者直接把女儿及其幼年子女接回娘家居住。《崖县现状》中记载:“岐俗,女虽出嫁,死必返母家,夫先死,亦返母家,或再嫁人,虽有家财子女,绝不留恋。”①黎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是有深刻的经济原因的。因为黎族妇女大多比较独立勤劳,能够在家庭的生产生活中独当一面,承担的劳动和责任并不少于家中男子。因为大部分夫妇是因为爱情而自由结合的,婚后因为夫妻双方都要从事生产劳动,在经济方面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连带关系,所以黎族婚姻并没有因为女性享有更多的自主权而更加脆弱。
  《黎族三峒调查》一书总结了黎族离婚的几种可能原因,认为离婚只有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①妻子与人通奸;
  ②丈夫与人通奸;
  ③夫妻不合;
  ④妻子与公公、婆婆相处不好;
  ⑤妻子不听从丈夫的命令;
  ⑥无法生育。
  关于上述的①、②两条,会在下面关于通奸惩罚一节中进行更加详尽的分析。关于其他几种情况,首先,丈夫若想与妻子离婚,必须先向自己的亲属们提出,之后由亲属中的一位代表去女方家交涉。如果女方家认为理由可以接受,就会把女儿领回家,归还之前男方家赠送的牛和酒等彩礼。但是,如果女方家不认可男方提出的理由,比如丈夫仅仅因为讨厌妻子而编出一些诸如妻子不干活,或者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等莫须有的罪名,那么女方家就会拒绝把女儿领回。如果男方强行与妻子离婚,那么女方就会请长老出面主持,同时要求男方赔偿自己一头水牛。此外,如果丈夫提出离婚而妻子不肯,在双方发生纠纷但是还没有正式离婚的过程中,丈夫与其他女人发生了关系,那么女方不仅可以不归还以前男方家所送的彩礼,还可以要求男方拿出酒和猪肉,作为从中调解的长老的辛苦费。如果妻子以受夫家虐待为由提出离婚,首先要回娘家禀报父母。如果父母认为理由正当,就会把女儿留在家中,并向男方家交涉。男方家一般会派人来请妻子回家,如果妻子不同意则离婚成立。此时,男方家就会要求女方家归还以前赠送的牛、酒等彩礼。如果虐待只是一时的,丈夫大多可以通过带酒去岳父母家道歉的方式,将妻子接回。如果妻子无论如何也不肯回家,则离婚成立。此时,丈夫会请长老出面调解,要求女方家归还牛、酒等彩礼。如果在双方纠纷尚未解决时,女方又嫁给了他人,那么男方就可以向女方再婚的丈夫索求赔偿。若纠纷顺利解决,夫妻没有离婚,那么双方都需要拿出洒和肉送给曾为他们调解的长老,以为谢礼。
  《黎族三峒调查》一书还认为,黎人离婚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所生的孩子都要由女方带回娘家抚养,据说这是自古以来的习俗。但是,如果男方想要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的话,也可以请求长老从中调解,以孩子迄今为止一直在自家生活为理由,与女方家谈判。如果得到对方同意,那么男方要送牛给女方家作为补偿。当然,他们也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想留在父亲家里的话,也是可以的。被母亲带回娘家的孩子将来改随母姓,如果母亲带着孩子再婚,则孩子改随继父的姓。一般来讲,离婚时,女方要把结婚时所带的嫁妆全部带回娘家。至于离婚原因中的第⑥条,如果结婚后女方一直不能生育,有些夫妇会在相互协商后选择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须归还彩礼。但没有孩子的夫妇也并非非离婚不可,有些夫妇会选择收养孩子。另外,黎族某些部落因为受到了汉族的影响,有些没有孩子的有钱人会选择纳妾。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
  在《中国黎族》一书中对黎族传统的离婚有不尽相同的描述,认为离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另外一种就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和当事人各自的家庭会请来村里有威望的“奥雅”主持离婚,或者进行调解。第一种情况下,男方家要杀猪摆酒,并请乡邻参加,双方父母表态,如果大家都同意离婚,就请“奥雅”主持离婚仪式。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奥雅”和双方父母就要从中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解决。如果女方提出离婚,而且不同意调解,那么女方家必须退还结婚时收的彩礼;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家一般不退还彩礼。离婚后,子女一般留在夫家。如果孩子还小,则由女方负责抚养,男方支付一定养育费用,长大后回到男方家,或者按照孩子的意愿,自由选择和父母哪一方一起生活。但随母亲一起生活的小孩子不能改换姓氏,否则男方家会出面干涉。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离婚程序中的若干细节,笔者主要参考的两本书中有不尽相同的描述。但是,这些细节并不影响我们对黎族离婚程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印象。与汉族相比,黎族人对离婚有比较人性化的规定,特别是在离婚程序中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利益都有保护,而且在离婚程序中注重调解的作用。无论是男方过错、女方过错,或者是双方无过错的离婚,黎族习惯法中都有相应的非常实际和有效的调解机制。除了双方当事人,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和各自原来的家庭,以及村中最有权威的人士都要加入调解和解决纠纷的队伍,甚至毫无利害关系的同村人也会前来帮忙说和,劝和不劝离。在得到了比较理想的结果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摆酒席款待众人,而且还要额外对主要调解人进行酬谢。大家大吃大喝一顿只是一种形式,我们会发现,在黎族纠纷解决方式中,大吃大喝几乎是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中都比较重要的一环。仔细想来,黎族的这种纠纷解决的习惯其实已经超越了其表面的意义,而是对习惯法秩序维护与恢复的重要一环。此外,离婚中对婚生子女的处理问题也体现了黎人对子女的重视。在夫妻已经决定分开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可以跟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回娘家,同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跟着父亲或者母亲生活。最重要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之下,子女都会受到比较好的照顾,不会受到歧视。再有,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上,黎族习惯法中也有比较完备的规定,主要是妻子的嫁妆和男方为结婚给妻子家送去的彩礼。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有点琐碎,但是如果我们了解了黎族家庭财产状况的话,就会对这样的处置多一些理解。黎人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一贫如洗,所以嫁妆和彩礼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很客观的一笔财产。离婚时子女归属和财产分配有必要的话需请村中父老做主。如果说离婚是对黎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秩序的冲击,那么这些离婚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处置,则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将这种冲击带来的影响最小化,尽可能地对习惯法秩序进行维护与恢复。
  关于再婚,黎族有弟娶兄嫂(兄长遗弃的妻子或者遗孀)的风俗,但兄不得娶弟媳。此外,姐夫也可以在妻亡之后娶妻子的妹妹为妻。与汉族不同的是,带着孩子的寡妇或者离异妇女改嫁或者再嫁的时候不仅不会受到夫家的歧视,相反还会受到特别的欢迎。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黎族对于劳动力的重视。再有就是寡妇再嫁一般向男方家庭收取的彩礼会大大减少,所以一般再婚也比较容易,并不会受到对方家人的歧视。

附注

①有人认为黎族是性道德混乱的民族,如果丈夫不在家或者长时间外出,妻子在家可能会与人私通,或者找情人幽会。而因为找到了更加情投意合的情人而主动提出与丈夫离婚的例子也并不少见。但是日本两位学者在《黎族三峒调查》中认为上面的说法并靠不住。如果出现妻子趁丈夫不在家而出轨的情况,一来是很难逃脱夫家亲属的监督,二来被发现也不会被轻易原谅,而是要受到严重惩罚。但是他们同时也举了一个例子,说如果丈夫外出期间妻子怀孕了,通过妻子娘家父母向夫家求情还是可能得到谅解的。由此可见,黎族婚姻家庭秩序是受到黎民的重视的,在婚姻秩序受到挑战和破坏的情况下,对秩序的恢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既是黎族习惯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黎族婚姻家庭秩序恢复的一个有效手段。参见〔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5页。 ① 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75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200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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