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家庭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62
颗粒名称: 二 家庭制度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9
页码: 52-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家庭的建立和婚姻成立存在时间上的脱节,使得黎族婚姻与家庭形态并不完全一致。在黎族家庭中,父母、子女、舅舅、外甥等构成家庭成员,并且男女平等的关系原则得以延续。黎族习惯法注重父母和舅舅对子女的教育、照顾和监护;传统习俗强调男孩学习射箭等技能,女孩则要学习家务活。家长对子女有一定的惩戒权,且时间有限,可以通过断亲仪式来维护家族的稳定和繁衍。
关键词: 黎族家庭 家庭制度

内容

在偶婚制的“不落夫家”阶段,孩子的诞生也意味稳定家庭的形成。在“不落夫家”制度存在的时期,黎族家庭的建立和婚姻成立必然存在时间上的脱节,使得黎族婚姻与家庭形态并不完全一致。当女方带着子女与男方共住夫家时,夫妻、子女、父母构成了家庭成员,这是一种形态的家庭;而当母亲带子女回到舅公家里,外甥成为舅公家的固定成员,这是另一种形态的家庭。
  (一)家庭构成及其成员关系
  与传统汉族的大家族制不同,黎族多采取的是小家庭制。一个家庭由父母子女构成,当儿子结婚,与父母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父母就为这对夫妻另建新房,并分给他们一定的财产,让他们从原有的家庭中分离出去,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在黎族社会很少有众多兄弟与父母共居一室的情形,子女成家后都须分出组建新家庭,父母通常只与最小的儿子共同生活。中原汉族传统法律除秦代外,对于“父母在,子女别籍异财”的行为却多持禁止和打击的态度,显然黎族习惯法与此是大相径庭的。
  种族的繁衍和劳动力的增加对于黎族家庭的延续有着最根本的意义,女性始终受到高度的重视与尊重。因此即使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立以后,家庭中男女平等的关系原则仍一直得以延续。黎族家庭没有传统中国法中的父权制,男女双方共同参与劳动,经营生活,参加社会活动。女方不从属于男方,男方也无法全面操控女性。这些都与汉族古代婚姻制度有着明显不同并且具有先进性。
  (二)父母的养育义务与至上的舅甥关系
  黎族经济发展落后,医疗水平不高,同时劳动力的数量又对黎族意义明显,因此成功地养育子女是黎族面临的重大难题。黎族习惯法除了肯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外,还有另外两个对子女的养育要求,第一是明确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同样照顾和教育的原则,第二是确立舅舅对子女的教育、监护权利和义务。
  黎族习惯法对子女的照顾与教育要求主要包括:在子女“未成年”之时,父母或者舅舅应当妥善照顾好子女,尽可能避免其人身受到伤害,使其能够顺利成年。有时在女子出嫁后,如果受到男方家的欺负,舅舅也要出面加以保护。①这种照顾不限于人身权利,还包括对财产的管理。如果父亲死亡,舅舅、母亲要共同抚育子女,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如果未成年,则由母亲代替儿子保管,待儿子成年再将遗产交还。①
  向子女传授生活技能与知识。男孩在童年时要跟随父亲或者舅舅学习包括射箭、捕捉动物的技能,到了少年,则要掌握一定的记数知识和有关历法。十几岁时,须学会犁耙田、爬树砍山栏和使用火药枪打猎。②女孩则跟随母亲,从小挑水、煮饭、舂米、拔秧、插秧、放山栏稻种、捻稻等。③
  对于孩子的教育,虽然父母双方都有义务,但以妇女担负为主,“生男育女要教育,母亲的话要记取”。④其教育子女的方式往往是通过世代相袭的歌谣传达。为确保教育的成功,父母或者舅舅对子女有一定的惩罚权,这种惩戒权在黎族传统社会里,甚至都延伸到女性出嫁之后。如果女性在夫家有不当行为,父母仍有惩戒权。⑤
  对子女的教育和照顾具有必然的时间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会消灭,一种是自然消灭,另一种是非自然消灭。自然消灭就是作为家长方的父母、舅舅去世,或者被照顾的子女去世。当男子组成自己的家庭后,长辈的亲权也宣告终结,但女子即使出嫁,父母仍可保留部分亲权的内容。非自然的消灭则是在一定情况下,举行断亲仪式。若家中有人在外面闯了祸或做错了事,且不服家长的劝导,家长则设宴,邀请村中的长者和亲朋参加,举行“断亲仪式”,当众宣布脱离父子或兄弟关系,由村中最有威信的老人主持,用尖刀把两支箭镞各砍一刀,由双方各执一支以为凭证,自此亲断义绝。⑥被“断亲”者须立即离开原家庭,此后再有惹是生非的事情发生,与原家庭无关。这种断亲方式虽然看起来有些不近人情,但其目的在于维护这个家族的稳定和繁衍,其中有一定合理性因素。
  从上文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黎族的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中,有照顾权利和义务的人不仅只是近现代亲子法专指的父母,还有舅舅。究其原因,是最初的不稳定的婚姻关系造成了突破,由于“不落夫家”习俗的客观存在,父亲对子女的照顾与教育往往是鞭长莫及的,母亲一旦在娘家居住,最有能力看护其子女的男性就是该女子的兄弟。因此,在黎族社会,舅家是女性的家族后盾,舅舅对外甥和外甥媳妇的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据记载,无论外甥做官到怎样的级别,到舅舅家时必须下马进村,脱帽进屋。在为女性进行丧葬时,舅舅的意见非常重要,他是母性族监督外族是否善待家人的代表。①这种对出嫁女仍保持高度关注和联系的婚姻秩序也与汉族传统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在黎族,嫁出去的女儿肯定不是泼出去的水,而是与原家庭保持密切联系的一分子。
  对非婚生子女而言,排除舅家的保护外,继父的抚养同样值得关注。因为夫亡或者离婚而导致黎族子女改嫁时,子女一般随母亲出嫁,在得到继父的认可后,与继父确立正式的父子关系,列入继父的直系血亲之内。②黎族人高度重视繁衍,将生命的降诞与神灵的意旨联系,绝不会歧视和虐待非婚生子女,社会同样认可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他们可以和婚生子女一样得到平等教育和保护。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黎族习惯法对年轻人的成长和教育非常重视,让他们健康、顺利的长大成人对种族而言意义重大,而且黎族人民也认识到成年男性对于教育子女所起到的不可取代的作用。所以在“不落夫家”的制度背景下,为了保留女子相对自由的配偶选择权利又不耽误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舅公被选择作为完成这一使命的最佳人选,并以此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这种选择不是权力机关的法律指定,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觉形成的,它源自固有习惯法秩序的力量。
  (三)具有保护作用的“收养”制度
  由于黎族生产力水平低下,早期就因经济原因产生了收养成年人的普遍现象,收养的方式有很多种,部分黎族地区有“结干亲”,有些地方则流行“收义子”。黎族社会收养成年人习俗中最为典型的是“合亩制”地区的投靠现象,成年人以投靠“龙公”的方式被收养。黎族合亩制地区称被投靠人为“龙公”,投靠人为“龙仔”。①寻求收养的原因多样化,有些是因为经济上的困境,有些是为了寻求政治上强大势力的保护,或为了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
  因为经济问题而投靠,有长期和短期两种方式。短期投靠主要是因为贫困而欠债,便拜认债主为龙公(多为亩头),到龙公的亩内劳动,一旦还清债务便可离开,龙公龙仔关系不复存在。长期投靠一般是因孤苦伶仃或重大变故而破产,为了生存不得不长期投靠富裕的亩头为龙公,投靠后龙仔跟随龙公改姓,称龙公为叔或哥,成为合亩内的一个成员。这种投靠与收养相同。
  因为寻求政治上强大势力保护的投靠,主要是龙仔本身社会地位低微,受到有钱有势者的欺凌,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投靠那些名声大、地位高、说话有影响力的人,拜认他们为龙公,寻求政治上的保护。也有的龙仔是因为自身与他人产生纠纷,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而寻求有势龙公的保护。
  从以上几类投靠不难看出,投靠的龙仔都是因为需要帮助或保护之人,在投靠之后,生命、财产与生活都得到了龙公的保护和保障,因此,在黎族习惯法中具有收养或不完全收养性质的投靠,具有明显的保护与解决纠纷的作用。
  收养的种类不同,相应的收养程序上也有差异。一般分为需要拜认的投靠和不需要拜认的投靠。
  全村全峒集体投靠龙公的,需举行拜认龙公的“入主”仪式。②这种投靠的政治性和帮会意味很强,但事实上不产生财产归属的变化。龙公接纳龙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充势力和自身的影响范围,而龙仔投靠龙公,则主要是取得政治上的依附并获得龙公名义上的保护。这类龙仔,虽然改姓,但是不参加龙公家族的劳动,也不获得龙公家财的继承权。
  不必经过拜认龙公仪式的短期投靠的龙仔,往往是因为承担了一定的债务,以劳动的方式抵其债,没有继承龙公的财产和地位的权利,龙公和龙仔之间是比较纯粹的债务关系。
  不必经过拜认龙公仪式,但需改姓的长期投靠的龙仔,取得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龙公接收龙仔产生类似养父子的关系,如果龙仔未婚,龙公一般要帮助他娶妻,结婚后夫妇便成为“合亩”内的一户,可以按户平均分得一份谷物。龙公死后若是没有弟弟、儿子,则龙仔有继承龙公的财产和亩头职务的权利。①
  一般短期的龙公龙仔打算脱离关系时,只要将牛、钱赔偿清楚即可,对于经过仪式确认的龙公龙仔关系,如要脱离,就要先宰一头猪,龙公、龙仔分别向天空东方和西方射箭,射完后解除关系。
  长期投靠的龙仔如果在外面闯了祸或做错了事,并且不服劝导,就以“断亲仪式”将原投靠关系解除。龙公设宴,请村中的老人和亲属朋友喝酒,举行“断亲仪式”②,被“断亲”者立即离开原家庭,投靠关系至此解除,以后纠纷是非与本族概无关系。
  黎族习惯法重形式,在婚姻、亲权和收养中,各种不同的仪式都十分看重。仪式的举行是确立或者解除家庭关系不可或缺的步骤,说明黎族人民在发展的过程中重视神灵力量。这种仪式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了沟通人与神的祈愿,黎人希望以这种方式将人与人之间某种关系的变动展现给神灵,向神灵承诺自己的诚意,恳请得到许可与保佑,并愿意在违背协议时接受神的惩罚。
  此外,邀请众多的亲朋参加,也是获得舆论支持和大众证人的方式,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全部有大量的见证者,这就促使当事人恪守自己的诺言。在仪式的催化下,黎族人民讲究诚信为人做事,而诚信的风气反过来也让黎族人民更加注重仪式的精神内涵,进而对仪式推崇有加。习惯法正是在自治秩序中悄然形成并得到普遍的遵守。
  自治法秩序由于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如何使人们自觉遵守是其核心问题。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可以窥见黎族习惯法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斑:首先是视种族群体利益为至上,个人意愿不能和群体利益对抗,这一观念从黎族人幼年时就被灌输,使其养成了遵从习惯风俗的潜意识。此外,在乡土单位中自发组织基层执法机构,对不遵从习惯的人和事件进行处理,这在下文还有论述。再者,就是神灵影响下的各种仪式,这些仪式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黎人因自然界知识匮乏而导致的恐惧来约束黎人自身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效果显著,对黎族社会的稳定作用非常突出,而且对黎族的存在和繁衍也有重大的正面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这种习惯法形成的秩序具有很大禁锢性,束缚了黎族的全面发展。
  (四)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是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依照正统法律史学的分类,黎族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
  关于身份继承,在黎族习惯法中只存在于首领身份的继承中。黎族社会里首领一职多为世袭。例如峒首的身份继承,“峒有峒首,管理全峒事务,调节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一如氏族部落中的酋长”。①峒长死后,一般不另选,由其子继位,无子则由弟继。②亩头的身份继承也基本相似,亩头是一处“合亩”之首领,其继承的原则首先是兄终弟及;如果亩头无弟,或弟先于亩头死,则兄之子任之;如果亩头死时,既无弟也无子,或子年幼,则由全体亩众另行决定亩头。上文提到过的投靠龙公的义子,如果龙公是亩头,则他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继承亩头。历史上也有过女性担任峒首或者亩头的例子。③
  关于财产继承,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从现有的资料中基本很难寻找黎族居民通过意思表示进行遗产分配的踪迹,因为黎族小家庭多将财产继承视为秘密,①一般在家庭内部完成,不允许外人涉足、参与,同时由于黎族没有文字,遗嘱基本无法觅得,因此遗嘱继承在早期的黎族社会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当然这不能排除少数接受了汉文化教育与汉人混居的个别黎人家庭。其次要区分父母为子女另立新家而分配财产与继承的不同。父母为子女另立新家而分配财产,与中原汉族的分家析产有些类似,但又不同于分家析产。它是在儿子结婚成年、脱离家庭独自生活之时进行,我们甚至可以将之视为父母为子女独立生活准备的启动资金。除幼子外,每一个结婚成家的儿子都必须另行组建家庭,父母也都必须为他们准备一笔独立生活的启动费。显然,它不是对父母遗产的继承。
  由于没有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黎族的继承基本上都由习惯法来调整的,完全按习惯法秩序进行。与其他民族类似,血缘关系是黎族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以履行赡养义务为继承的重要衡量标准。在父母生前进行财产分配后,与父母同住且承担赡养义务多者当然可以多分。在同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多尽义务者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还有部分地区,尽赡养父母和料理父母后事义务的人享有继承权。②
  此外,黎族民风尚和谐与团结,对财产私有观念并不深刻,不少黎族地区,最小的儿子被认为是最弱小的,理应有所偏爱,故享有继承的优先权,并且在财产分配时可以多分一份。其他兄弟也有继承权,但在分家时父母已经分给财产的,一般不再继承或少有继承。③如果死者无嗣,继子继承,无继子则兄弟的孩子继承。④入赘女婿也有财产继承权。女性一般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但是在丈夫亡故后,不回娘家且不改嫁的寡妇可以占有、使用和管理丈夫留下的财产,待儿子成人时由儿子继承亡夫的遗产。“合亩制”地区,寡妇只带上原属于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如衣裙、席被、首饰(项链、手镯)以及部分钱、粮回娘家。①寡妇如招赘,则入赘夫在不离开女方家的条件下,可以继承寡妇前夫的部分财产。
  根据黎族习惯法的规定,黎民在继承财产时,继承人承认父母的一切债权债务,并继续承担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持原法律关系的稳定,②这一规定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概括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后,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需要倾其所有,全部进行清偿。如果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则放弃继承者,可以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严禁只继承财产、债权,而拒绝继承还债的义务。家庭中的男方去世后,依习惯法没有任何人可以继承遗产时,该财产由家族或者村寨所有,女性的嫁妆若无继承者,则陪葬。
  黎族习惯法关于财产继承的制度体现出如下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形成伦理性很强的法律秩序:财产继承首先要确保种族的顺利繁衍。劳动对象、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传承是为种族的延续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料,任何一个种族的繁衍不仅仅是新生命的诞生,更需要新生命的有效成长并可以顺利地自食其力,财产继承的意义就是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条件;另外对幼子的继承优先倾向也说明对相对弱小者的保护与照顾,同样可以理解为对后代繁衍的重视;同时要确保老人的赡养,在生产力相对低下,社会保障制度趋近于无的社会背景下,老人的赡养主要是家庭内部的问题,为了保证老有所养,就需要设立一种机制,使得子女愿意主动承担这一责任,所以在实践中,黎族习惯法确立了赡养老人者多得的基本原则。
  上述规定涉及了习惯法、道德和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黎族倡导高尚道德,同时从经济的角度对规则进行创立,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继承法律制度,在较少受到外界财产私有观念影响的情况下,黎族习惯法的继承制度确实体现出了一定的民族法律智慧;而关于女性无法获得遗产的规定,一方面说明重体力劳动者开始倾向于男性,另一方面则是黎族社会向父权社会演变的典型标志。

附注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94页。 ①舅公的优势地位一经确立,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套具有约束力的舅权思想道德体系,影响着黎族传统社会家庭模式的形成。过去,不论外甥官做多大,到舅家时一定要下马进村,脱帽进屋。黎族社会直到现在还留有“天上雷公大,地上舅公大”的谚语。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378页。 ③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379页。 ④ 王月圣:《黎族创世歌》,海南出版社,1994,第254页。 ⑤ 孙绍先、欧阳洁:《黎族女性文化专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41页。 ⑥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3页。 ① 孙绍先、欧阳洁:《黎族女性文化专题研究》,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133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203页。 ① 龙公黎语称为“沃凡”,意思是做主人、做富人。龙仔是海南方言,做奴的意思。 ②“入主”仪式一般分两步,第一步是“分肉”,就是在拜认龙公时,龙仔除了必须给龙公三头牛或一个铜锣外,还要拿出一头猪或牛,杀来煮熟,切成小块,由龙公带龙仔走遍全村,给每户分送一块肉,并请村里的老人来喝酒,龙公在酒席上当众说明他和某人举行“入主”仪式,互为龙公龙仔的关系。第二步是“斩箭”,就是拿出两支箭,龙仔在箭上各斩7刀,表示将来如不承认龙公龙仔就要照数拿出牛和银元给龙公。龙公又在两支箭的另一边各斩一刀,表示他承认这种关系。“斩箭”后,双方各拿一支,龙公龙仔关系宣告成立。载于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60页。 ①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59页。 ② “断亲仪式”普遍适用于父子关系,包括亲生父子,及改姓认龙公祖先的龙仔与龙公。 ①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39页。或参见黎族简史编写组《黎族简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第22页。 ②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56页。 ③(元)脱脱等撰《宋史·蛮夷三》卷四九五,中华书局,1974,第2377页记载,“宜人王氏年老无子,嘉定九年五月,诏宜人王氏女姜氏袭封,统领三十六峒”。明代田汝成《炎徼纪闻·蛮夷》卷四,“黎人条”载:“峒各有主,父死子继,夫亡妻及。”清代《黎岐纪闻》写道:“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 ① 黎族习惯法调查小组2008年7月25日访五指山市南圣镇亚南下村黄中平记录,载于《调研笔录》,海南大学法学院图书馆,2008年7月。 ②符兴恩:《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221页载,美孚方言地区,如果养子对养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那养父母只好将财产传给侄儿继承,并由侄儿抚养照顾老人及为老人送终。 ③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④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47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