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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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41
颗粒名称: 绪论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15
页码: 1-15
摘要: 本文概括了黎族习惯法的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研究范围与研究材料、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等。
关键词: 黎族 习惯法

内容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以《黎族习惯法: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作为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起初是由于在海南工作的关系,对黎族的文化有过好奇心,对黎族历史上的法制,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有过一些了解,但并没有打算把黎族法制史作为我研究的主攻方向。后来,在追随张晋藩先生学习的过程中,先生把他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子项目——《《黎族法制史》的研究任务交由我来负责,我接受任务后对黎族的关注就有了明确的目的。随着研究工作的逐步展开,我对黎族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也逐步走向自觉,这种学术自觉,来自我对黎族法制史研究的重要性有了重新认识,对黎族法制历史的发展规律有了更深程度的把握,对黎族法制历史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主动担当意愿更加明晰。因此,我在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同时,决定把黎族习惯法研究作为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并作为我将来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向。这种想法得到了导师张晋藩先生的认可,先生的鼓励最终使我确定了这个选题。
  对黎族习惯法研究的学术自觉,首要的就是对黎族习惯法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我觉得,通过对黎族习惯法的挖掘、整理与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中华法文化的内涵,可以进一步促进黎学的发展,可以进一步发现黎族习惯法的内在价值,同时也希望通过努力在学术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黎族习惯法是中华法文化应有的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与发展中华法文化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中华法文化是由中华民族大家庭中56个成员的法文化共同融合而成,从其产生起就充分吸收了苗族等少数民族创造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又经历了几次民族大融合,每次民族大融合都促进了法律文明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丰富与发展,至清代,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中华法系,其特点表现为:在法律形式上“诸法合体、民刑有分”;在功能上强调“礼乐政刑综合为治”;在价值取向上追求“天人合一、社会和谐”;在法律运用上注重情理法相结合、相互为用、相互补充;在法律效果上追求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作为中华法文化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一员,黎族习惯法不仅具有中华法系的共同特征,而且又以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进一步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涵,成为中华法系文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张晋藩先生关于中华法系文明具有多元性的论述深刻揭示了这一发展规律:“自从中华民族进入文明时起,在中华大地上便孕育了以汉族为主体的众多的民族。尽管它们在不同的时代,由于文化、经济、政治发展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历史地位,对于缔造中华法制文明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中华法制文明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①就海南黎族习惯法的具体情况而言,从汉代以降直至民国政府,历代统治者都将其统治力延伸到海南岛及其黎族地区,在中央政府实施有效统治时,注意运用黎族自身的习惯法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通过确认或改造的方式将黎族习惯法的内容和文化纳入了中华法系文明之中。但是,黎族习惯法中的哪些因素被统治者利用和吸收以及这些因素又是如何融入中华法文化之中的,还需要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研究。
  黎族习惯法是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黎族习惯法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黎学的发展。以单一民族为研究对象是民族学研究发展的趋势,且已形成了汉学、藏学、蒙古学、满学等显学,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黎学就是以黎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将黎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考察,研究其历史和文化起源、变迁、发展的过程,研究其在长期发展中积淀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和发展规律。黎学正在成为海南地方研究的显学,近年来,海南学界十分重视黎学研究,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制订研究规划,组织研究力量集体攻关,也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2008年,在海南省民族学会年会上经批准正式设立了黎学研究机构——海南省民族学会黎学专业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对于指导、帮助热心黎族研究的各界人士进行黎学研究,对于凝聚、团结现有的黎学研究力量,对于推动、促进黎学学科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黎学专业委员会制订黎学研究规划,申报国家级大型研究课题,建设黎学研究基地,编写出版黎学研究丛书等,倾力建设黎学学科。目前该学会共拥有包括省直机关、高校、科研机构、市县等社会各界会员200多名。①专门研究机构的设立有力推动了黎学研究的开展。2011年该研究机构联合海南省社科联,组织专家学者编写黎族历史文化系列图书——《黎学论丛》。据有关报道获悉,黎族文化积淀深厚,特色独具,是海南本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黎族地区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黎族传统文化正面临现代化的冲击,有鉴于此,省民族学会黎学专业委员会决定联手海南省社科联编写《黎学论丛》系列图书,以进一步推动黎族历史文化研究。《黎学论丛》首批将推出10本,内容包括黎族文身、黎族村落变迁、黎族合亩制地区变迁、黎族氏族制度、黎族家庭制度、黎族语言、黎族体质人类学研究、黎族文化保护与开发、黎族饮食、黎族民歌等。②这确实令人鼓舞,但首批推出的《黎学论丛》书目中,并没有将有关黎族习惯法研究的专题纳入,而制度文明中的法制文明理应是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作为海南的一名法学研究工作者,我深感责任重大,这促使我更加自觉地开展黎族习惯法研究。有为才有位,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黎族习惯法的研究在海南地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占据重要一席。
  研究黎族习惯法也是发现并提升其内在价值的需要。黎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中华法系的共同特征外,也有其特殊的规律。黎族习惯法表现出的集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本分处事等基本特征,不仅在历史上对黎族传统社会秩序的维系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对于今天黎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黎族习惯法以集体为本位,成员间不论首领还是民众都强调平等互助,“不请自帮”和“有请必帮”是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在黎族村寨里,谁家有红白喜事,或遇天灾人祸,全村人甚至远近邻村和素不相识的人,都会不计较任何报酬、不计任何条件来帮忙。如“黎死无子,则合村共豢其妇”③,其气氛与理念,正如《团结睦邻歌》所表述的:“团结睦邻心胸宽,友爱和好村庄答,篱笆有架才坚固,山藤有芽茎叶发,团结睦邻心胸宽。”①黎族尤其讲究本分,诚信守约,不取非分之财,亦不容他人夺分内之物。过去黎族是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不偷盗,谷仓建在离村较远的路边,不上锁,只防雨淋,无须防偷,对于已经有人插星先占的土地、果树、水塘、蜂窝等财产,其他黎人则不再侵占或提取。很多地方的宗族都把不偷窃作为族规,“贫不行盗,富不行暴”。甚至对父母财产也不贪恋,“父母死,敛所遗财帛,会黎长埋之,谓恩深无以回报,不敢享遗赀,而旁人亦不敢窃”。②在与人贸易交往方面,讲究诚信守约,“无文字借贷,结绳为券,虽百年皆可执绳而索,莫敢诱力,不能偿为之服役”。③据《乾隆琼州府志》之《黎岐》条载:“与贸易不欺,亦不受人欺。与人信则如至亲,借贷不吝。或负约,见其人,即擒之以为质,枷以横木,偿始释。”黎族的这些优秀品质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然而,学术界对黎族习惯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不仅研究成果不多,而且缺乏系统的整理和分析。本书希望在材料的挖掘整理和问题的分析研究等方面有所突破。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材料
  研究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研究的时间段如何划分,二是研究的内容如何确定。
  黎族习惯法的产生就是研究的时间上限范围。学术界通说认为,大约三千年前,黎族先民从广东、广西以及越南北部地区泛舟渡海先后到达海南岛,成为大规模开发海南岛的人类群体。④黎族先民们在长期共同开发海南岛的过程中,必定以共同规则构建一定的社会秩序,黎族习惯法由此而产生,“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①至于研究的时间下限原则上止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但考虑到黎族习惯法影响力的具体情况,对一些仍然发生作用的习惯法,则做适当变通,其下限因势而定。
  在上述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我们还可以根据黎族习惯法的传统与变迁情况把研究时间段划分为习惯法的传统时期和变迁时期。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分析,宋代及其之前,黎族习惯法受外来因素影响比较少,传统的风俗习惯对社会秩序的维持起着主要作用,这一阶段可称之为黎族习惯法的传统时期。宋朝乐史撰写的《《太平寰宇记》卷169中的《儋州》、《《琼州》、《万安州》条目记载:“有夷人无城郭殊异居,非译语难辨其言,不知礼法,须以威服,号曰生黎。”文献中所说“不知礼法”,则意味着生黎尚不知晓汉族统治地区的礼法规范,仍然保持着黎族的传统。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时的黎族有“熟黎”、“生黎”之分,“其服属州县者为熟黎”,②“熟黎”包括汉化程度较高的黎族和从黎俗的汉族移民。“生黎”是海南原住民。在宋代,黎族的大部分是不服王化的“生黎”,分部较广,全岛四郡中的琼州、儋州和吉阳军都有“生黎”活动。③因此,代表黎族大部分的“生黎”不知礼法,则意味着黎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在黎族社会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历史事实也是如此,据南宋王象之编著的《舆地纪胜》第124卷《琼州·官吏》记载,北宋开宝年间“初平岭南”后,“命太子中允周仁浚知琼州”,置“儋、崖、振、万安四州”,“因其俗治之”。这一时期,统治者通过确认黎族习惯法效力的方式,将其纳入中华法系文明之中。宋代之后的元明清直至民国时期,由于统治者加强了对黎族地区的有效统治,通过征剿和招抚等途径,强制“生黎”向“熟黎”转化,因而黎族社会受中央政府和汉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大,黎族的传统习惯也发生了越来越深的变化,据此,我们把这一阶段可称为黎族习惯法的变迁时期。
  本书以黎族习惯法为研究对象,不仅要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考察黎族习惯法的存在状况,而且还要清楚把握黎族习惯法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所谓黎族习惯法就是黎族同胞在其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为大家所公认和遵循的风俗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等行为规范。由于黎族地区长期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也没有产生文字,又孤悬海外,受大陆的影响也比较小,所以在黎族习惯法的传统时期,黎族地区不存在国家制定法,只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其范围比较广,是包括部分宗教禁忌、道德规范以及习俗等在内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黎族习惯法的变迁时期,情况要复杂得多。习惯法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黎族内部熟人之间的关系,还扩大到了黎人与汉族等其他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这时在黎族地区出现了不少使用通用格式和用汉字订立的契约,表明黎族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受汉族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适应这种需要,黎族习惯法随之发生变化。
  不管情况如何变化,黎族习惯法仍然是维持和调整黎族社会及其成员之间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性质和特征如何,取决于黎族地区社会关系的存在状况。从黎族社会关系构成的具体情况来看,其社会组织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生产关系、财产分配关系、侵害与责任关系等方面都表现出了鲜明的本民族特色,因而调整这些关系的规则同样具有鲜明的特色。举凡以“合亩制”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架构、以“放寮”为特色的婚姻制度、以刻木为信的交易方式以及特有的社会秩序恢复方式等内容都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研究。
  根据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本书除绪论外,共安排五章。第一章《黎族社会及其神灵崇拜、禁忌》,主要考察黎族社会的原始状态、社会组织以及黎族的信奉与禁忌,以期为黎族习惯法的整理和研究提供社会土壤和文化背景。我们知道,“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①只有对法律赖以产生的社会有了科学的把握和认识,才能更好地揭示表现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本质。第二章《宋之前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主要考察黎族婚姻家庭、财产归属与分配、民事交往、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规范,以期从实体上把握黎族习惯法的存在状况及其特点。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那就是法律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从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的。
  因为在人类的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家庭为核心而展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并且婚姻家庭还关系到种族的存亡,因此,古代社会都非常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黎族社会也不例外,因此,我们首先要考察的是黎族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相关的财产分配和消费制度,然后再考察分析其他领域的法制状况。随着黎族社会的进步,生产与交往的不断扩大,成员间逐渐有了商业贸易往来,因而就产生了民事交往规则,同时也有了禁止行为的需求。第三章《宋以后中央政府统一法律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重点考察在中央政府强化对黎族地区统治的背景下,传统黎族习惯法是如何发生变化以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如前文所述,宋代及其之前,尽管从汉代开始,中央政府不断对岭南包括海南进行征剿,但在统治策略上仍注意因俗而治,客观上较好地维护了黎族习惯的传统。但宋之后,中央集权得到了加强,黎族社会的管理制度逐渐被统一化,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促使黎族习惯法传统加速向中央统一的法律秩序方向演变。第四章《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主要从程序法意义上结合实体内容考察黎族习惯法是如何维护和恢复社会秩序的,以期了解传统黎族社会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机制。我们在前文已提道,秩序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前提,是黎族社会存续的基础,因此,就有必要把社会秩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当习惯法确立的秩序受到破坏时,就需要有维护与恢复的社会机制,那么黎族习惯法是怎样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在中央政府统一法律秩序下,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又是如何传承的,就需要深入的考察分析。第五章《结论:法律秩序变迁中的黎族习惯法文化》,主要分析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以期为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借鉴与传承提供理论依据。
  研究范围决定了研究材料的取舍。关于黎族研究的材料,已有不少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对古籍资料的整理汇编,将相关文献中涉及黎族的内容汇编到一起。如由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整理、海南出版社出版的《海南地方志丛刊》。这是一套侧重于古代、近代海南历史的大型原始资料总集,该丛刊辑录了至今所能觅到的自宋代《海外四州·琼州》以下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州志、府志、县志、乡土志、采访录,以及南海诸岛若干历史资料70余种。其中《二十五史中的海南》将自上古到清朝的17部历代正史中关于海南的资料辑录成一册,该部正史汇编与其他海南地方志相互补充,比较系统地显露了古代海南的面貌;《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则从《山海经》、《水经注》、《岭表录异》、《广东新语》、《岭南杂记》等67部书中辑录了古代文人关于海南的笔记。由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的古籍资料汇编《黎族藏书》,将新中国成立前关于黎族的中外古籍资料编纂成一套大型丛书。该丛书共19卷,共收录了250多篇文献资料,所选资料均保留了原貌,这些资料十分珍贵,多数是无法见到和不易看到,且无法重印和再版的。①这两套丛书为本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不可替代的文献资料和证据材料。另一是对古籍资料进行的应用性研究,如《汉文视角下的古代黎族文献》、《黎族古籍研究》等成果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②尤其是新近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值得关注。《黎族卷》收录了各类黎族古籍词目达1641条,约60万字,凝聚了海南省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民族市县民宗委(局)、党史办、史志办、文体局、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其编纂工作历时5年多,对海南黎族古籍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挖掘、抢救、搜集、整理工作。③《黎族卷》不仅为本书研究材料的挖掘与收集提供了线索,而且其中不少内容对黎族习惯法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综合已有成果和本人调查情况,对黎族习惯法研究的材料简要分类叙录如下:
  一是古书典籍类。由于黎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因此有关黎族的古书典籍就是指用汉文记载的文献典籍,包括以汉文书写的有关黎族的史书、志书、私人著述、游记等。这些古籍记录了当时海南岛黎族社会的历史变迁、经济文化、生活面貌、风俗习惯、地方风物、土产、地理、气候等情况。其中有关黎族社会的历史变迁、经济文化、生活面貌、风俗习惯等内容对研究黎族习惯法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
  ——(宋)《太平寰宇记》。宋初乐史编著,是一部地理史著作,全书200卷。书中沿用唐制,将全国分为十三道,下分州、县,分别记述其历代的建置沿革、户口、风俗、人物、土产、山岳陂泽、水道源流、城邑乡聚、关塞亭障等情况,取材广博,内容丰富。其卷169《儋州》、《琼州》、《万安州》中关于黎族地区建置沿革、风俗人情等方面的记载是研究黎族法制状况的重要资料。
  ——(宋)《居儋录》和《论海南黎事书》。北宋苏轼11世纪末被贬为琼州别驾,与其子苏过分别著有《居儋录》和《论海南黎事书》(载《斜川集》),是后世研究宋代黎族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状况的重要资料。
  ——(元)《文献通考》。马端临编著,其卷331《黎峒》中有关黎族社会风俗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记载,对于研究黎族社会状况有参考价值。
  ——(明)《海槎余录》。顾岕编著,不分卷,1册,清顺治三年(1646年)宛委山堂刊本,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刊行。该书是一部全面描述海南岛地理的著作,但“山川要害,土俗民风,下至鸟兽虫鱼奇怪之物,耳目所及,无不记载”。①其中关于“土俗民风”方面的记录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清)《广东新语》。明朝遗民屈大均编著,28卷。《广东新语》记载了许多有关广东物产民俗方面的材料,这些对于研究明清时期广东地方民俗史有相当的价值。其中《卷二·地语·开拓黎地》、《卷七·人语·黎人》集中记载了治黎主张、黎头推选、社会控制、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对于研究黎族社会管理和控制状况具有重要价值。
  ——(清)《琼州海黎图》、《琼黎一览图》、《琼黎风俗图》。为清代所绘黎族风俗图画,其中《琼州海黎图》15幅图画,《琼黎一览图》19幅图画,《琼黎风俗图》15幅图画。这些图册以建屋、纺织、耕种、对歌、嫁娶、聚会、跳鬼、取香、采藤、放排、传信、贸易、涉水、谈判、渔猎等图画描绘了黎人的社会风俗和生产生活等情况。这些图画出自清代不同作家的手笔,内容、形式相似,多角度描绘了清代黎族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是现存最早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反映黎族社会风貌的画册。可为研究黎族传统社会提供形象的参考资料。
  ——(清)《黎岐纪闻》。清乾隆年间张庆长编著,不分卷,1册,作者系清代琼州定安县知县,该书是作者在黎族地区调查考察和耳闻目睹的记录。凡黎族地区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生产水平、贸易往来、风土民情等均有描述,是研究黎族社会历史的重要参考书。
  ——(清)《治黎辑要》。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陈坤撰,6卷,光绪庚寅年刻本。该书将黎情、黎峒以及历年治黎奏议汇集成书,对研究黎族村峒、风土人情以及历代治黎政策有参考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记载黎族史料最为完备的,应属海南方志。海南最早的地方志是《珠崖传》,晋代人盖泓所撰,久已失传。明清时期,海南方志著述颇多,《海南地方志丛刊》中收录的现存方志有70余种。几乎每部方志中,都辟有章节专门论述黎事,多冠以“黎情”、“海黎”、“防黎”、“平黎”、“抚黎”等名,内容主要是对当时发生的黎族抗争和剿抚活动的记录,并有士绅官员提出的防黎治黎的各项措施,黎族地区的风俗也占相当篇幅。其中《广东通志》、《琼台志》、《琼州府志》、《儋州志》、《乐会县志》、《陵水县志》、《昌化县志》、《定安县志》等最具代表性,这些方志对当时当地黎族社会发展状况、风俗习惯以及治理政策均有记载,对研究黎族社会的法制状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内容上来说,古代黎族文献,以“采风录俗”和“议事备治”为主要内容,前者是因黎俗与中原文化异质引发的关注,后者则主要出于汉族官员地方行政治理的需要。采风录俗是大部分笔记、文集、方志所涉及的内容。尽管作者不免以一种好奇的、异域的眼光来注视黎族独特的民风民情,并且难以杜绝零乱、舛误等种种缺陷,但在许多方面,尤其在有关黎族源流、宗教、风俗等方面,这些文献典籍为后世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书面材料以及各种研究所必需的参照和对比对象,有着不可替代的珍贵价值。①
  二是铭刻石碑类。主要是指以石块、铜铁器物为载体的记录有关黎族内容的古籍文献。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收录,现已发现的铭刻石碑60件,其中有“禁碑”4块,这些“禁碑”一般都是根据黎族当地的实际需要而立,针对性很强,直接记录了禁止性的行为规范,对于研究黎族习惯法的禁忌和禁令具有很高的资料价值。
  三是文书契约类。《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共收录明清时期黎族地区契约、合同、借据、遗书、执照、各种单据等法律性质的文书150件,涉及田地、林场买卖,典当,借贷,租赁以及分家析产等民事关系,是研究黎族社会民事法律弥足珍贵的资料。
  四是调查资料类。调查类资料,是有关研究工作者在对黎族社会深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研究而形成的文字资料。
  ——《海南岛民族志》(《DieLi-Stamme DerInsel Hainan》),也有译为《中国海南岛黎族习俗习惯文献调查》,日本学者冈田谦和尾高邦雄称之为《海南岛的黎族》,作者系德国民俗学者史图博(H.Stubel)。史图博于1927年来到中国上海同济大学任教,主要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民俗习惯。在任教期间,于1931~1932年先后两次对海南岛黎族民俗习惯进行调查,该书就是根据调查写作而成,于1937年由图宾根出版社出版。该书对海南岛黎族的民俗、语言、服饰、刺绣、雕刻、家具、农具、房屋、狩猎等物质文化,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从民族学的角度对口耳相传的文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论证,最后加以科学分类。史图博开创了黎族研究田野调查的先河,他两次深入黎族地区,自北向南,从南丰等处开始,穿越今儋州、白沙、琼中、五指山、乐东、三亚、东方等黎区,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观察和采访,记录了大量的民族学资料。而在此之前对黎族的认识,基本是停留在浮光掠影、道听途说上,其结论不可避免会出现以偏概全,主观性、随意性强的现象。他对黎族习俗习惯的调查研究范围十分全面,凸显了黎族民俗习惯研究范式的科学性。该书自出版以来在全世界产生巨大影响,对现代黎学产生了标志性意义,为今天海南黎族习俗习惯的研究,尤其是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客观文献资料佐证。①
  ——《黎族三峒调查》。原名《海南岛黎族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是日本著名人类学学者冈田谦和尾高邦雄在对现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原重合盆地的黎族聚居区实施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撰写的调查报告和相关研究。海南大学金山博士译,2009年10月民族出版社出版。这部书真实地记录了20世纪40~50年代海南黎族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状况,为我们研究黎族的发展史提供了一份可靠的基础参考资料。其中冈田谦先生负责经济生活方面的专项调查,尾高邦雄先生负责社会生活和风俗习惯的专项调查,两位作者都分门别类地拍摄了大量的生活写实照片,并保存了多幅原始的黎族家族谱系表,力图全面而完备地陈述和展现黎族在三峒地区的生存形态和社会状况。虽然此次社会调查是由当时的侵华日军出资完成的,但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经济形态都相当完善,并能够将其原貌保存至今,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为我们今天研究海南黎族的社会历史和社会管理提供了珍贵的参考资料。
  ——《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下册)。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编,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年10月出版。《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下册),通过对乐东、保亭、白沙、琼中、东方、崖县、陵水等县共22个黎族自然村(调查点)的微型调查研究,整理收录了关于黎族人口情况、历史来源、经济结构、社会组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等社会各个侧面的材料,内容涉及了黎族的劳动组织、生产资料占有、生产禁忌、政治组织、婚姻制度等多个方面,在内容结构上以黎族的物质资料生产为核心,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进行了系统又全面的论述。①《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在黎族调查资料类中最具代表性,是1954年以来中南民族学院组织相关力量对海南22个黎族村点进行深入考察的集体结晶,学术界对这一调查成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该书体现了众多专家的集体智慧,是在进行大规模田野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收集的资料全面、权威,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有重大进步,因此该成果是“黎学”研究的一部基础性著作,也是学术界从事“黎学”研究的一本必读书。②
  另外,本书作者还组织调查团队进行了《黎族法制与和谐社会田野调查》,其成果编印成了三册调查资料,对黎族法制的研究有自己的第一手材料。
  五是研究成果类。自民国初民族学研究开展以来,就有学者展开了对黎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在这些研究中,既有国外学者的实地调查,也有国内学者的具体研究和田野调查。近现代以来,随着外国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各国传教士、旅行家、人类学家不断来到海南,深入黎区,收集各种情报资料。新中国成立前国外学者对海南黎族的研究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如德国人类学学者史图博等西方人,为人类学研究之目的,通过调查分析,研究黎族的族源、语言、宗教习惯、黎人风俗、社会状况等,另一类是日本人占领海南时期,为配合日军对海南的占领与治理,由日本海军部组织专家学者对黎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日本学者分别就黎族的劳力资源、社会组织、经济生活进行分析考察,为日本占领军制定治理政策提供建议与意见。外国学者的研究,虽然目的动机不完全是为了学术研究,但其研究成果却为黎族研究开了实地调查之先河,为黎族研究积累了第一手资料,为黎族习惯法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在国内方面,据学者统计,在整个民国时期,出版发行的黎学书籍或内容涉及黎族的书籍共计42部,发表的论文有130篇。①这些成果中也不乏法制史方面的内容,当时具有代表性的论文主要有:刘咸发表的系列论文《海南岛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载《科学》1935年第2期),王兴瑞发表的《海南岛的汉黎交易》(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论丛》1932年第3卷第2期)、《黎人的文身婚丧》(广州《风物志》1944年第1期)等。其中刘咸之《海南岛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一文对海南黎人之竹契,以实物为例,根据其形状、长短、刻纹等外形,分析研究了其所代表的价值、交易的物品对象以及制作使用之方法等,证明了古史所称初民社会“刻木为信”之说并非妄语。该研究成果对黎族法制史特别是交易习惯法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近年黎族法制史的专题研究成果中,张雪慧发表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上的《清代海南黎族的土地典卖契刻》一文具有代表性,该文结合有关文献资料,对黎族社会的土地典卖契刻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结论中肯,有学术参考价值。另外,2008年4月由海南出版社和南方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海南黎族研究》(高泽强、文珍编著)和《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陈立浩、陈兰、陈小蓓编著)等民族学研究成果对于黎族法制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海南民间禁忌文化》(詹贤武著,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联合出版,2008年)一书,对海南民间禁忌从岁时节日、衣食住行、行业职业、人际交往、婚姻嫁娶、诞生祝寿、疾病丧葬、宗教信仰、动植物与图腾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系统的整理与归类,从文化历史、社会功能与作用等多角度进行了客观分析,该成果对海南黎族民间习惯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这里所要讨论的研究视角是指从什么样的角度来研究黎族习惯法。研究视角不同,研究材料的取舍就不同,因而研究的结论也就不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选择什么样的研究视角才能更科学地揭示黎族习惯法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这个问题决定着本书的主线和灵魂,必须认真对待,否则,所谓的研究就是一些没有中心思想的材料堆砌。那么,如何选择研究视角呢?这不仅要有正确的立场,而且还取决于研究对象。从研究者的立场来说,最基本的就是要有平等的民族观念,不能用歧视的眼光来看待黎族的法制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研究客观公正、结论中肯。从研究对象来看,黎族习惯法涉及法学、民族学、社会人类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因此就有必要将习惯法的研究纳入到多学科的视野之中。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我们觉得秩序不仅是法学、民族学、社会人类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且是法律发展处于习惯法阶段的首要价值,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前提,黎族社会的运行也是如此。但秩序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文明进步,必然促使秩序价值的地位和内容发生变化,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选择“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为研究视角,期望通过对黎族习惯法语境下的秩序及其变迁的研究,揭示出黎族习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
  研究的视角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研究的方法。遵循“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这一研究思路,势必要清楚黎族社会的“自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秩序结构,这种社会秩序结构在黎族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又发生了哪些变化,这样的“秩序”及其变化又是如何推动黎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等等。要解答这些问题,不仅要充分占有研究材料,也离不开科学的研究方法,需要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这些方法需重点把握:其一,法学方法的运用尤其要注意在习惯法的语境下理解法的概念和内涵,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当然首先是一种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并不是由国家颁布的,而是民族成员在其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法作为一种“法”,也应当有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但这种强制力主要来自民族内部的权威和内心信仰,而非国家机器。其二,综合运用法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充分考虑黎族同胞所处的生存、生活的社会环境。因为法律的本质是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只有关注黎族同胞的社会生活环境,才能理解其习惯法为什么是这样。同时,不仅要清楚黎族习惯法是什么,而且还要分析考察其具体的运行情况以及社会实际效果。其三,综合运用历史学和社会学方法,不仅要遵照历史学的方法充分挖掘和运用文献资料,而且还要遵循社会学的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社会学就是一门强调社会调查的学科,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发现问题,才有发言权。其四,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的方法,分析和把握黎族习惯法的变迁及其规律,总结经验,提炼精华,为民族法制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

附注

① 张晋藩:《论中华法制文明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① 参见夏萍、王建成《省民族学会设立黎学专业委员会》,2008年1月29日《海南日报》。 ② 参见许春媚、黎大辉《省社科联与省民族学会联手——<黎学论丛>图书启动》,2011年3月18日《海南日报》。 ③ (清)屈大均著《广东新语》卷七《人语》,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248页。 ① 转引自邢朝植《黎族传统诚信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新东方》2008年第6期。 ② (清)檀萃撰《谈蛮》,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84页。 ③ (清)檀萃撰《谈蛮》,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84页。 ④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第2页。 ①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538~539页。 ② (元)脱脱等撰《宋史·蛮夷传三·黎峒》。 ③ 王献军:《黎族历史上的“生黎”与“熟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①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第292页。 ① 参见《海南地方志丛刊》总序和《黎族藏书》编辑说明,前者由海南出版社出版,后者由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 ② 前文为张建媛、邓玲著,发表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后著为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2006年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 ③ 参见邵长春、尹秋艳《<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首发》,2011年7月16日《海南日报》。 ① (明)顾岕编著《海槎余录》,台湾学生书局,1979,《黎族藏书》,2006年采集。 ① 参见张建媛、邓玲《汉文视角下的古代黎族文献》,《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① 笔者查到的该书系德文版,受语言限制,请我院刘国良老师翻译评价,故该段文字是根据刘国良老师提供的材料整理而成。在此,对刘老师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3~4页。 ② 王建成:《“黎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设想》,载王学萍主编《首届黎族文化论坛文集》,民族出版社,2008。 ① 王献军、赖文君:《民国时期国内学者的黎学研究》,《新东方》2010年第6期。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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