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新增用电报装电源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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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8453
颗粒名称: 我省调整新增用电报装电源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分类号: F7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广东省经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已经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对新增用电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的标准。新标准自1990年8月1日起实施,对农业电动排灌站免征电源建设费,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办法。同时要求各市、县清理欠交、截留的电源建设费,并按新标准征收和退还多收的金额。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政策 佛山市

内容

据《广东物价报》报道:广东省经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根据省政府《关于电源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经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对新增用电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的标准。
  1、从1990年8月1日起,调低对新增用电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的标准:
  2、实行新征收标准后,对农业电动排灌站排水灌水用电设备增容免征电源建设费,审批手续由市(县)经委、供电部门共同负责,并报省电力局备查,但仍需按原水电部规定的标准征收供电贴费。
  对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粤府〔1990〕55号)所列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新增用电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的标准,原则上给予优惠,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3、1990年8月1日前,各市、县欠交、截留的省电源建设费,各市、县供电(电力)局应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省政府的规定于9月15日前逐级上交省。从8月1日起,按新标准征收电源建设费。对8月1日以后应纳电源建设费,已按原标准计征的,应按新标准将多收的金额退回给用户。
  4、征收电源建设费的其它事项,仍按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征收电源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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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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