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何被认定是贪污犯罪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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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7880
颗粒名称: 他为何被认定是贪污犯罪的主犯?
其他题名: 浅析何永强等人经济犯罪案
分类号: D914.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何永强被认定为贪污犯罪的主犯,因为他不具备贪污主体资格,但与出纳员丁锋和会计员范展阳勾结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银行库款用于赌博等挥霍光,且伪造现场。何永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 佛山市 贪污犯罪 主犯

内容

个体户何永强以借钱做生意并分享利润为名诱骗原中国银行南海县支行凤鸣办事处出纳员丁锋、会计员范展阳动用银行库款供其使用。一九八九年四月至九月上旬,丁、范按照何的要求先后七次从其经管的银行库款中拿取现金六万六千元。此款交给何永强后,均被他用于聚众赌博等挥霍光。去年九月二十四日,丁锋与范展阳为了掩盖其巨额库款亏空的罪行,由丁利用上班时间从其经管的现金中取得库款五万六千八百元交范带回家藏匿于家中炉灶烟囱里。随后,丁锋范展阳乘值班保卫人员离开岗位之机,共同伪造失窃现场,由丁向公安派出所谎报库款被盗。丁、范两人被抓获,搜出范匿藏的全部赃款。最近,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何永强死刑,判处丁锋、范展阳死缓,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人提出,何永强不具备贪污主体,为何以贪污定罪量刑?现笔者浅析如下:
  一、从犯罪主体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特殊的主体。从本案三名被告人的情况看,丁锋、范展阳分别是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凤鸣办事处出纳员和会计员,符合此罪的主体要件。而被告人何永强虽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但因他与丁、范勾结作案;且因丁锋、范展阳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便利,参与预谋作案和实施犯罪,并顶风作案、伪造现场,情节特别恶劣。是本案的主犯;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何永强也构成了贪污罪的共犯。
  二、从共同犯罪的条件看,丁锋、范展阳、何永强三名被告人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伙同的犯罪行为。首先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本案三个被告人中,何永强一开始就以其做生意缺资金为名,向丁锋、范展阳提出设法动用银行库款“借”给他作资本,生意做成后归还本钱,获利部分共同分享。丁锋、范展阳见到有利可图,一拍即合,当即承诺。可见,本案三名被告人具共同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客观方面,何永强与丁锋、范展阳具共同犯罪的行为。何永强提出动用银行库款之后.丁锋和范展阳经密谋后,由丁锋先后盗窃库款六万六千元,分别由丁、范各自或共同将上述款项交给何永强使用。何永强与丁锋、范展阳在实行共同犯罪活动中,虽然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都是发生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三名被告人不仅主观上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而且在客观上亦有作案的共同行为,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条件。
  三、从共同犯罪的主犯要件看,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判断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主要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何永强在共同犯罪中,事前进行拉拢、诱骗和出谋划策,勾结、指使国家工作人员动用银行库款归其使用,并把非法占有的六万六千元赃款挥霍花光,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重大,何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应依法从严惩处。故此,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永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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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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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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