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死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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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6980
颗粒名称: 一宗死猪案
分类号: D924.1
摘要: 本文讲述一个关于农民罗有富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卖猪合同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猪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例。经过法院调查认定,该案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卖猪合同,并要求罗有富归还食品公司预付的猪款六百八十元。
关键词: 罗有富 食品公司 卖猪合同

内容

农民罗有富将自家养的两头大肉猪要卖给某食品公司。当天,食品公司干部刘世昌到罗家看猪,经双方商议猪价为一千一百八十元,并签订了合同。刘当即付给猪款六百八十元,约定余下猪款第二天取猪时付清。但“天有不测之风云”,当晚暴风骤雨,罗有富猪舍倒塌,两头猪被压死。次日,食品公司来取猪时,罗有富无法交付,于是食品公司要求他归还六百八十元预付款。但罗拒不归还,并要食品公司拉走死猪,交还欠下的五百元猪款。他的理由是猪已卖给了食品公司,猪死亡不是他的过错,责任应由对方承担。食品公司与罗争辩无效,最后只好投诉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定,“死猪案”是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引起的纠纷。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判决:1、罗有富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卖猪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规定,卖猪合同应予解除,2、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此案中,合同标的物猪,尚未交付食品公司,因而所有权仍属罗有富。3、按照经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罗有富虽然不履行合同,但并非故意,故此可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归还食品公司预付猪款六百八十元。
  法院依法办理此案,罗有富觉得条条有理。因而他愉快地服从了法院的判决。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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