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自倒液化石油气瓶残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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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6251
颗粒名称: 切勿自倒液化石油气瓶残渣
分类号: TE62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不要自倒液化石油气瓶的残渣,因为残液倒出后接触到空气会马上气化,遇到火种可能导致火灾或气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应使用专用装置处理残液,并遵守国家规定严禁私自倒出液化石油气或残液。用户可前往液化石油气供应公司的气站或特约点办理残液清倒服务。
关键词: 自倒 液化石油气瓶 残渣 火灾 爆炸

内容

近年来,城乡人民生活用的燃料逐步趋向以烧液化石油气为主。凡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用户都会知道。气瓶经使用一定时间,瓶内便会有一定重量的残液。由于残液在气瓶内不能气化,日积月累,占了一定容积。这样,既直接影响燃烧质量,又变相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个别缺乏安全观念或不大懂得液化石油气使用知识的用户,为追求多充气,不顾后果,私自打开气瓶上的角阀,随意将气瓶内的残液倒出。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残液倒出后一接触到空气,就会马上气化。这时,如遇火种,轻则引起火灾,重则酿成气瓶爆炸,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不堪设想。以往,因用户私自倒残液,而引致火灾、气瓶爆炸及伤亡的事例已有不少。
  这种盲目的没有经过专用装置处理的露空自倒残液方法,必然产生不良后果——使大量的空气侵入瓶内,导致液化石油气无法充入瓶内,须对气瓶重新进行一次器械抽真空后方可充气,此举实为得不偿失。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曾于一九八二年颁发了《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中强调:“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和“严禁私自倒出液化石油气或残液”。为执行国家的这一规定及适应广大用户清倒气瓶残液的需要,市石油气供应公司气站在一九八五年已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要求,安装了残液密闭清倒装置,每次收开机费一元(指自带瓶往者)。用户可自带气瓶前往或到该公司特约点(即城区各煤店)查询办理。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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