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紏纷的是与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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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4969
颗粒名称: 房屋紏纷的是与非
其他题名: 浅析一宗买卖房屋纠纷案
分类号: D669.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一个房屋纠纷案例,涉及到买卖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问题。案件中,两位原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卖给了郑洪,但买卖双方未办理合法手续。后来,原房屋所有人反悔想解除买卖关系,引发了纠纷。法院审理后认定,私下买卖房屋无效,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就法律层面而言,买卖双方应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做到则买卖关系无效。
关键词: 佛山市 买卖房屋 纠纷案

内容

中山市三乡镇郑、古两人有房屋一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他俩自愿以一万九千元的价钱,将此屋出卖给郑洪。双方成交之后,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纳税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郑洪便对该屋进行装修、购置理发工具以及雇请三个工人开设发廊。一九八七年三月,郑、古两人对出卖此屋表示反悔,要求解除买卖关系。郑洪表示若解除买卖关系,则要赔偿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多元。郑、古两人不同意,由此双方发生纠纷。郑、古两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私相买卖房屋无效,因房屋买卖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郑、古两人赔偿一万八千元,郑洪自负六千多元。宣判后,当地干部和群众对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主要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买卖房屋的关系应该有效。他们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本案中,郑洪把屋款如数交给了郑、古两人,他们收款后也如期把房屋交给郑洪使用。应在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有效的前提下,责令双方到房管部门补办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双方买卖房屋的关系无效。他们根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还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关系才正式成立,国家才予保护。而本案中,双方都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而买卖关系无效。
  上述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房屋买卖的批复指出,该意见只适用于解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依照批复精神,它刚好是《条例》实施后的行为,那就应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双方由于不按《条例》规定买卖房屋,因而其行为均不予保护。
  至于双方私相卖买房屋后,由于郑、古两人反悔,导致该起房屋买卖无效,致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郑洪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郑洪在未取得该屋产权之前,便急于装修该屋开设发廊,也有一定的错误。因此,法院根据双方所犯错误之大小,判决郑、古两人负主要赔偿责任,郑洪自负次要经济损失,也是正确的。
  经过法官的详细解释,使不同意见得到统一,当事者双方也愿意接受法院的裁决。这宗房屋买卖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中民·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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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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