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发生的苦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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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4456
颗粒名称: 不该发生的苦恼
分类号: C91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爱情、道德和法律三个角度对《他该怎么办》一文进行了粗浅的见解。在爱情方面,强调真挚爱情的建立与沟通的重要性。在道德方面,强调男女双方恋爱应当严肃、诚恳,结婚后应专一、忠贞,对受害者应给予更多的爱抚。在法律方面,结婚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事实婚姻应补办登记手续,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
关键词: 爱情 家庭 恋爱

内容

对《他该怎么办》一文,试从爱情、道德和法律上谈一点粗浅的见解。
  首先,在爱情上,他俩已建立了真挚的爱。所谓爱情,是指一对男女基于生理差别和共同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生伴侣的最强烈的感情。他们从1985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通过书信方式,不断沟通彼此间的爱情,随着时间的推移,“爱情的果实终于成熟了。”
  其次,在道德上,由于爱情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新的生命,这就牵涉到社会的利益,产生集体的义务,因此需要双方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而在爱情中的道德,则要求男女双方在恋爱上,必须严肃和诚恳。在建立起真正爱情和结婚后,要专一和忠贞。他俩是在建立了诚挚爱情的基础上自愿结合的,理应自重自爱,男方不要因顾忌“戴绿帽子”而抛弃女方。况且女方是无辜受害的,更需要男方的爱抚。
  再次,从法律上,结婚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达到婚龄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合并符合一夫一妻制。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合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现在,他俩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登记结婚。考虑到他们已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已构成了事实婚姻,可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当然,若他们未到法定婚龄,这便是无效婚姻。)
  由此可见,他应珍惜自己的伴侣。同时要严肃指出,作为女方的姐夫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谴责,并应承担非婚生女儿的一部分生活费。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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