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补充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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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3568
颗粒名称: 国务院对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补充规定
分类号: F062.4
摘要: 本文讨论的是国务院针对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所制定的补充规定,涉及到外商投资、技术改造、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贷款开发、风险基金、运输保障、入境手续以及科研人员承包中小企业等方面。
关键词: 技术改造 外向型经济 科研人员

内容

据《经济时报》报道:最近,国务院又对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出12条补充规定。
  一、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行审批;二、鼓励中外合资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三、征得驻外使馆同意,可批准企业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四、改进加工出口的原材料进口管理;五、加强对原料加工出口的海关监督;六、合理安排外汇周转金;七、利用外汇贷款开发的项目、新增加出口外汇或替代进口收汇,可先还贷后分成;八、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九、出口企业可以试办出口风险基金;十、提供运输保障;十一、简化入境手续;十二、鼓励科研单位人员租贷承包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搞出口创汇。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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