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变质责任归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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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3421
颗粒名称: 硫酸变质责任归谁?
分类号: D920.5
摘要: 这篇文章描述了一个涉及产品质量、商业欺诈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案例,涉及到民法中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追缴财产等法律概念和原则。文章中介绍了该案例的背景、事实、法律争议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对相关法律原则和概念进行了解释和阐述。
关键词: 法律 案例 化工厂

内容

向阳化工厂生产了一批硫酸,其中有一千瓶质量不合格。为了把这一千瓶不合格产品推销出去,该厂找到某化工经销部的采购员何流波,给他一百元“茶水费”,让他代经销部买下这一千瓶硫酸,产品运回去后,存放在经销部的货仓内三个月,当拿出门市部出售时,单位才发现硫酸质量不合格。但因采购员何流波有贪污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所以经销部负责人直接找化工厂要求退货或削价处理。化工厂认为硫酸是何流波代经销部看货后购买的,双方自愿,而且付货出厂已有三个月,因而拒绝对方要求。经销部多次耐心交涉无效,最后只好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深入调查,认为这是“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即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说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处理,民法通则中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经销部将一千瓶不合质量要求的硫酸退还化工厂。2.化工厂赔偿经销部三个月的货物仓库储存保管费。3.追究采购员何流波的连带责任。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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