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和收费须明码标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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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2202
颗粒名称: 销售商品和收费须明码标价
分类号: F71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家物价局规定商品和收费须明码标价,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或一色标签,标明人民币金额或外汇券价格。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受到处罚。
关键词: 明码标价 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内容

国家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的明码标价,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国家物价局规定,凡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含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销售限价和最低收购限价)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在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格、收购价格或批发价格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这一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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