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免验商品办法四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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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2007
颗粒名称: 进出口免验商品办法四月一日起施行
分类号: F740.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进出口免验商品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申请免验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国际质量奖未超过3年、经认可的国际质量认证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且无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或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关键词: 进出口免验商品办法 国家商检局 商检法

内容

问:进出口免验商品办法从何时起实施?
  答:国家商检局1月11日发布第2号令:《进出口商品兔验办法(试行)》自4月1日起卖行。
  依照《商检法》第24条制定的这项配套法规规定,凡法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申请免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免验办法”还规定,进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兔验。
  免验证书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后公布,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及免验商品,须接受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抽查抽验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经专家审查组抽查考核确认不符免验条件的即撤销免验资格并予以公布。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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