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设“挥霍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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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1567
颗粒名称: 应增设“挥霍公款罪”
分类号: D927
摘要: 本文是关于增设“挥霍公款罪”的必要性,以及提出在法律上对此种行为进行制裁的建议。文章强调了将挥霍公款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指出当前的法律规章不足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
关键词: 公款罪 廉政建设 法律制裁

内容

为使我国廉政建设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当前迫切需要增设“挥霍公款罪”的罪名。这是孙宝民、彭彤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建议。
  建议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当前判断某种行为某种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挥霍公款行为,不仅使我国的人力、物力、财力大大受损,削弱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而且严重腐蚀了党的肌体,污染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败坏了改革的声誉,阻碍了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建议说,挥霍公款行为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控制,屡禁不止,根本要害在于没将其纳入刑罚的制裁范围,基本上处于人治的范畴,一直没有实现法制的要求。在刹住挥霍公款的规章条例里,只是一些笼统的照应性规定。惩治不适时,打击不严厉,使犯罪分子存有放纵和安全心理。即使一时有所收敛,也是迫于形势,怕抓典型。道德的劝诫与舆论的谴责。并不能代替法律条款,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增设“挥霍公款罪”已经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迫切需要。
  (摘自《经济与法》)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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