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照商贩不等于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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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0851
颗粒名称: 无执照商贩不等于个体户
分类号: F249.23
摘要: 本文旨在澄清一些新闻媒体对无执照商贩和个体户的混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强调无执照商贩不等同于个体户。文章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数据,强调了有照个体户与无执照商贩的不同之处,并呼吁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格区分。
关键词: 无执照商贩 个体户 佛山市

内容

最近一个时期,某些新闻媒介在揭露一些人的违法经营活动时,把无执照商贩笼统地说成是“个体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个体户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更不同于无执照经营的商贩。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前年组织对市场十几次的检查表明,在市场上进行违法活动、坑害消费者的绝大多数是无执照经营者;有照个体户则平均不超过百分之五,其余的主要是无执照的在职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因此,不能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坑害消费者的无执照商贩说成是个体户。而除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外,无执照经营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一点一定要明确。谨望各级新闻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同志,今后对此严格区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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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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