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双方违约的“官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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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9917
颗粒名称: 一宗双方违约的“官司”
分类号: D92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和金辉人造革鞋厂签订的来料加工人造革鞋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双方都有违反合同规定。富达公司停止来料致使鞋厂停工停产,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如数偿还欠下鞋厂工人生活费一万二千港元。鞋厂没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擅自扣发对方货物,造成自己违约,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向富达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 经济合同法 人造革鞋 佛山市

内容

1989年6月,香港富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金辉人造革鞋厂签订来料加工人造革鞋的协议书。双方规定:由鞋厂在半年内为富达公司加工人造革鞋六万双,分两次履行,工缴费共十六万港元。如因来料不正常造成停工待料,由富达公司支付鞋厂工人每天每人生活费二十港元;如鞋厂逾期交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协议签订后,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当鞋厂完成了三万双鞋已依期交货时,对方在第二批来料中夹藏手表被海关查获,致使鞋厂停工停产一个多月,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计算,富达公司欠下鞋厂工人生活费一万二千港元,鞋厂多次要求对方赔偿,迟迟未有结果。于是扣发富达公司一万双人造革鞋。因此,引起诉讼。双方都指责对方违约,要求法院判处对方承担经济责任。那此案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试析如下: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金辉鞋厂与富达公司双方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约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富达公司应该保证原料来源,不得中断或延期,并按规定交纳工缴费。鞋厂要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延期交货或使损耗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本案中,双方都有违反合同规定。首先,富达公司违背协议,停止来料致使鞋厂停工停产,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如数偿还欠下鞋厂工人生活费一万二千港元。其次,鞋厂对富达公司因违约欠下的债务,当然享有追偿的权利,并可以到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鞋厂没有这样做,而是擅自扣发对方货物,造成自己违约,延期交货,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向富达公司支付违约金。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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