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政策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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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9694
颗粒名称: 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政策问答
分类号: F810.4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纳税人不依法纳税应按法律处理。农林特产税有减免和优惠照顾的规定,对利用荒山、荒坡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可缓征农林特产税二至三年,森工企业的原木收入暂缓征收农林特产税。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农林特产生产。
关键词: 佛山市 农林特产 农业税

内容

十三、问:纳税人不依法纳税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28条规定:“纳税人如果少报上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并且送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由于农林特产税税源分散,目前漏税、偷税现象较为普遍,抗税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保障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和应征税款及时入库,国务院国发〔1889〕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有关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四、问:农林特产税有哪些减免和优惠照顾的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89〕4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从事开发性生产,在开发初期投入较大、产量不高、收入不多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缓征农林特产税二至三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森工企业的原木收入暂缓征收农林特产税。
  十五、问: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如何使用?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财政厅规定,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收入,除了70%以上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
  (完)
  (摘自《广东农民报》)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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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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