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政策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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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9552
颗粒名称: 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政策问答
分类号: F810.4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农林特产税是对农林特产品生产者征收的税,与产品税不同,不重复征税。在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品的,需扣除已负担的农业税部分,避免重复征税。
关键词: 佛山市 农林特产 农业税

内容

十一、问:有些农林特产品是种(养)在原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现既要继续负担农业税,又要缴纳农林特产税,是否重复征税?
  答:如果是利用原来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改种改养农林特产品的,除规定必须继续负担农业税外,还必须缴纳农林特产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各地在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于已按规定负担了农业税的收入部分可作适当的扣除,即只对高出于原核定的农业税计税产量部分的收入计征农林特产税。按照这种方法计征农林特产税的,不能视为重复征税。
  十二、问:有些农林特产品,财政部门征收了农林特产税,税务部门又征收了产品税,是否重复征税?
  答:农林特产税是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生产者直接征收的。与在流通环节上征收的产品税是两种不同的税,不能视为重复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农林特产税之后,生产者进入流通环节销售已税的农林特产品时,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
  (摘自《广东农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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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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