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境外地区)企业常驻我市的办事机构需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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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5956
颗粒名称: 外国(境外地区)企业常驻我市的办事机构需办登记
分类号: F276.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外国(境外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办事机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常驻办事机构包括外国企业代表、外国经济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企业的办事机构。在佛山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企业必须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当地政府和外经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在设立办事机构期间,雇请工作人员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书和雇员简历。
关键词: 外国企业 常驻办事机构 登记手续

内容

外国(境外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企业及其经济组织派驻我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登记的办事机构是指外国(境外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有关外国(境外地区)企业常驻办事机构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履行办事机构的申请登记手续。(一)外国(境外地区)企业代表,来华进行经济活动,累计超过半年者,须办理常驻办事机构的申请登记;(二)外国(境外地区)经济组织,不论赢利与否,不论官方、半官方或私人的,凡来华进行经济活动,累计超过半年者,均须办理办事机构申请登记;(三)来华执行经济协议、合同的外商联络人员(不包括直接进行设计、施工、安装、解释资料的工程技术人员),累计超过半年者,须办理代表申请登记。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深入发展,外国(境外地区)企业纷纷到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现有六个国家(地区)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已有九家。最近,仍有不少外商到我市咨询有关办理常驻办事机构事宜。凡要在我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必须由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同时,提交其企业的合法开业证书、资信证明、常驻代表人的简历,经当地政府及外经部门的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到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在佛山市设立办事机构,如需在驻地雇请工作人员,可委托驻地对外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也可直接雇请,但必须提交驻地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书和雇员的简历。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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