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违反民法通则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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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4658
颗粒名称: 赵某违反民法通则被判败诉
分类号: D9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佛山市赵某出售木薯给县淀粉厂,因工作人员失误,将他领款单贴在别人取款单上,导致他多领了七百一十多元。淀粉厂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赵某将不当利益返还。赵某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关键词: 佛山市 民法 细则

内容

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多领他人货款,而又拒不返还他人的赵某败诉。
  高明县三洲镇赵某,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出售木薯1405公斤给县淀粉厂,以每公斤一角五分成交,应得货款是二百一十多元。次日上午,他到淀粉厂排队取款,站在更楼镇黄某之后,由于该厂工作人员失误,将赵某领款单贴在黄某的取款单上制成领款证明单,金额为九百二十多元,赵某签名多领了七百一十多元后即离去。黄某见排在他后面的赵某已领款而自己却未轮到,使上前向工作人员询问。经查已误发了给赵某,厂即派人追赶至赵家中,但不见赵某,事后又两次上门找他均未找到。为此,淀粉厂以赵某多领他人货款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多领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淀粉厂所诉属实,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文,判决赵某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淀粉厂。赵某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赵某所述无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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