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佛山报》 报纸 |
唯一号: | 191120020230011657 |
颗粒名称: | 商品的法律责任 |
分类号: | D90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对于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如果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售,将面临责令停止销售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销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产品,如果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售,也将受到责令停止销售和罚款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并且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关键词: | 佛山市 法律责任 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