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佛山报》 报纸 |
| 唯一号: | 191120020230005220 |
| 颗粒名称: |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十一”实施 |
| 分类号: | D631.42 |
| 摘要: | 本文报道了市公安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公民应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接受查验。在办理多项事务时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包括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等。此外,外地来我市务工、经商、办厂等暂住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凭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所属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为确保《通告》的全面实施,公安部门要求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符合领证条件而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迅速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
| 关键词: | 户籍 管理 佛山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