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十一”实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5220
颗粒名称: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十一”实施
分类号: D631.42
摘要: 本文报道了市公安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公民应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接受查验。在办理多项事务时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包括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等。此外,外地来我市务工、经商、办厂等暂住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凭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所属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为确保《通告》的全面实施,公安部门要求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符合领证条件而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迅速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关键词: 户籍 管理 佛山市

内容

本报讯 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最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颁布了《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含市辖各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
  《通告》要求,公民应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接受查验。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一)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二)办理公证事务,参与诉讼活动;(三)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四)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五)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个人信贷事务;(六)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七)办理乘搭民航飞机手续、办理投宿旅店登记手续;(八)提取汇款、邮件、寄卖物品;(九)办理其他事务等。
  《通告》还要求,凡外地来我市务工、经商、办厂等暂住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凭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所属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所有单位、厂企以及个体雇主等必须凭《暂住证》招收外来临工。
  为确保《通告》的全面实施,公安部门要求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符合领证条件而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迅速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居证办
责任者

相关地名

佛山市
相关地名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