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公开宣判两名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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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5153
颗粒名称: 城区公开宣判两名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
分类号: D66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绍谋走私、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案和程建新受贿案。分别依法一审判处陆、程两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社会问题 佛山市

内容

本报讯 本月十九日,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绍谋走私、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案和程建新受贿案。分别依法一审判处陆、程两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陆绍谋原是城区普君工业公司副经理。一九八五年四月,陆绍谋与港商卢浩然在陆丰县,陆以该公司(供方)名义与陆丰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需方)签订了精锡购销合同。之后,陆、卢伙同张仕永,利用水运精锡到陆丰的合同,途中将精锡偷运往香港。陆挪用公款十七万多元作购精锡款。精锡由卢浩然销售得港币三十多万元;而张仕永共汇款十八万元给普君供销经理部代结精锡款。一九八七年二月,陆绍谋明知珠海粤珠饮食服务部经理钟汉良所使用的经营批文已过期,但仍签订总额三百八十多万元进口夹板购销合同,而且在该合同遭城区工商局拒绝签证情况下,还将订金一百零二万多元汇入钟的帐户,致使巨款订金无法追回。程建新原为市华侨企业总公司房地产部经理。该公司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征用建筑用地时,与介绍人卢某共谋向工程承包人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因而违反规定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真假两份协议;后由卢某收取工程承包人人民币二万元,程从中分利一万三千元。同年下半年,程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在卢某承接该公司拆除建新路兰桂坊等旧屋工程期间,收取卢的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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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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