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宝买玩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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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4612
颗粒名称: 阿宝买玩具
分类号: D92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售货员王小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原则,她将顾客选定的特定物转交给了他人并指责顾客挑剔。从民法角度来看,特定物与种类物有不同的所有权和灭失责任。售货员的行为不符合文明经商的要求。
关键词: 六一儿童节 玩具购买 民法原则

内容

“六一”儿童节那天,我陪同小宝兴致勃勃地来到市一家商场购买玩具。在琳琅满目的玩具中,我依小宝的意见选定了一部深红色的玩具警车,并向售货员王小姐示意购买。我把玩具放在柜面,正当掏钱的时候,王小姐便把我挑选的警车给了在旁的一位顾客,当时,我礼貌地向王小姐笑笑说:“我已选定这部玩具车,请收货款。”但她却用眼睛一瞪地说:“男人买东西也那样挑剔,你要那种颜色的警车无货了,要黄色的吧!”这时,为了避免双方争吵,我只好劝服小宝到另一家商场选购。
  其实,从民法原理的角度来看,售货员王小姐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这部深红色的玩具警车,是我从同类物中挑选出来的,它成为了特定物。它跟种类物不同,所谓种类物,是指依物共同具有的特征来确定的物,可用度量衡计算和同类物代替,如大米、石油等。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质地、特征,不能互相代替的物,如某所建筑物。从同一种类的若干物中,选定出来的物也是特定物。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两者责任是不同的。一是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种类物在交付时移转所有权,特定物在合同订立时移转所有权;二是灭失责任不同,种类物可以用数额、或数量、质量的种类物代替,特定物必须赔偿造成对方的损失。可见,售货员王小姐将顾客选定的玩具,移转给他人,并指责对方挑剔,这种行为既与民法原理相悖,又不符合文明经商的要求。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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