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享有申诉权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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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4216
颗粒名称: 她享有申诉权利
分类号: D926
摘要: 本文介绍蔡老师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父亲遗产,但嫂子不同意,提出异议。蔡老师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有异议,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并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关键词: 佛山市 申诉权利 官司

内容

蔡老师在一九六五年六月被批准出国定居。最近,她回家乡想把其先父遗下的一座平房改建为一幢三层的楼房。但其嫂认为该座平房在前年已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划归他丈夫继承,享有一切所有权,固此,不同意她改建。而蔡老师则认为,她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样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于是她找我询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是否还有权利通过一定的审判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但不停止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后,就分别不同情况可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认为原判决、裁定因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从而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也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维持原判决、裁决。如系申诉人提出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驳回。(4)认为原判决、裁定有文字失误、含糊不清或者漏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更正或者补充判决。(5)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但由于情况发生某种变化,因而产生一些实际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加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可见,蔡老师是享有权利向房屋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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